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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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17年12月23日晚上大約9時,吳銀歡(下稱「死者」,時年72歲)及其兒子吳子斌於九龍灣德福平台的士站登上由被告駕駛的的士,其車牌號碼為DR708(下稱「DR708」)。上車前,被告協助吳子斌將死者當時乘坐的輪椅放置在DR708的車尾箱。上車後,死者坐在後排左邊座位,吳子斌坐在司機後面的後排右邊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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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78/2018[2018] HKDC 15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8/2018

[2018] HKDC 15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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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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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家聰先生,由M/s Simon Wong & Co轉聘,代表被 告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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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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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

案情

2.於2017年12月23日晚上大約9時,吳銀歡(下稱「死者」,時年72歲)及其兒子吳子斌於九龍灣德福平台的士站登上由被告駕駛的的士,其車牌號碼為DR708(下稱「DR708」)。上車前,被告協助吳子斌將死者當時乘坐的輪椅放置在DR708的車尾箱。上車後,死者坐在後排左邊座位,吳子斌坐在司機後面的後排右邊座位。

3.於同日晚上約9時22分左右,DR708到達並停泊於位於九龍牛頭角功樂道8號的佛教沈馬瑞英護理安老院(下稱「安老院」)的閘外。當時,DR708的車頭打斜指向安老院,其左前方車身位於行人路上,右後車身位於功樂道的東行線上。

4.DR708停泊好後,死者自行打開了左後車門但並沒有下車,而吳子斌則從右後車門下車,然後走到DR708的車尾打開車尾箱並取出輪椅,再將輪椅推到左後車門旁邊。死者坐上輪椅後,吳子斌將輪椅稍為拉後,然後一名安老院職員(下稱「職員」)將左尾門關上並協助整理輪椅腳踏板。

5.關上車門後約1至2秒,當時DR708的左邊車身相距輪椅、吳子斌及職員約一米,DR708突然逆時針方向退後,其左前車身撞到輪椅的前方,導致輪椅傾覆及死者與吳子斌均跌倒(下稱「致命意外」)。

6.安老院有一組閉路電視系統可覆蓋案發位置。從該閉路電視系統所錄影的片段顯示致命意外的經過如下:

(一) 於21:22:23時,DR708在安老院外停下;

(二) 於21:22:30時,死者打開左尾門;

(三) 於21:22:36時,DR708的車尾箱被打開;

(四) 於21:22:49時,DR708的車尾箱被關閉;

(五) 於21:22:51時至21:22:54時,吳子斌將輪椅推至DR708左尾門位置。

(六) 於21:22:59時至21:23:15時,職員打開鐵閘及走近DR708左尾門;

(七) 於21:23:19時,死者開始下車;

(八) 於21:23:22時,職員用手扶著DR708的左尾門,使其保持開啟;

(九) 於21:23:26時,死者坐上輪椅;

(十) 於21:23:34時,吳子斌將輪椅微微拉後。

(十一) 於21:23:36時,職員關上DR708的左尾門;

(十二) 於21:23:38時,職員正協助死者整理輪椅腳踏,DR708突然開始以逆時針方向後退。當時死者、吳子斌及職員距離左尾門約一米;同時,一輛車輛在DR708尾部方向的功樂道西行線駛過。

(十三) 於21:23:39時至21:23:40時,DR708左前車身撞到輪椅;

(十四) 於21:23:41時,輪椅、死者及吳子斌均跌倒。

7.致命意外發生後,到場的救護隊目到場護理及送院診治,死者於2017年12月26日早上約0346時,在伊利沙伯醫院被證實死亡,這起致命意外導致死者死亡。

8.案發時天氣良好,涉事現場路面乾爽、街燈亮著、光線充足、交通流量疏落及視野清晰不受阻擋。被告身體沒有不適﹑沒有長期病患﹑沒有受到藥物或酒精影響,駕駛前有充分休息。

9.案發後DR708由運輸署驗車主任檢驗,檢驗報告顯示DR708並無明顯損毀或任何機械缺點。

10.於2017年12月23日晚上10時30分,警員8947向被告施行警誡後進行了會面。被告在該書面會面紀錄中,除了其他事項外,承認了:

(一) 他在案發當日下午5時取用DR708營業,在取車時有檢查DR708的軚、機件、手掣及腳掣,並無發現異常;

(二) 他案發時是DR708的駕駛者;

(三) 他知道死者要坐輪椅;及

(四) 倒車時,輪椅與DR708的左車身大約有1米距離。在倒車行駛大約2米左右,DR708的左前車身與輪椅發生碰撞。

11.於2018年1月25日下午3時35分,警員8013以「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拘捕被告並施行警誡。

12.被告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DR708),引致了吳銀歡死亡。

求情

13.被告現年81歲,案發時80歲,一直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須按時服藥和覆診,目前情況穩定。他的太太在2000年去世,兩名兒子也屆成年,均是在政府部門工作。他自30多年前開始全職駕駛的士,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唯交通記錄(以本案案發前計)則不少,包括兩項不小心駕駛(於2011年和2017年犯案,下同)、7次超速(2013年至2017年)、不依交通燈號(2012年)、不依交通標誌(2016年)、越過雙白線(2013年)。伍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國鎮 CAAR 3/2009 and CACC 34/2009參照英國上訴庭之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列出的量刑因素,不爭的是被告差劣的駕駛記錄是加刑因素之一。

14.伍大律師指被告撞到死者和其兒子時的車速不算太快,被告只是在剎那間嚴重判斷失誤,伍大律師建議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另因其駕駛記錄而作出輕微調高,減刑因素其一是在審訊前18天前發信給法庭表示會轉為認罪,其二是年事已高才首次犯刑事案和入獄。

本案判刑

15.就本案案情而言,本席考慮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另外3個月以反映被告差劣的駕駛記錄,量刑基準是15個月。本席給予被告4個月作為認罪的減刑(約27%),另因其年老才犯案和入獄,給予額外3個月減刑,刑期是8個月。

16.被告就其名下各類車輛的駕駛資格須停牌5年,期滿後須重考方可重獲駕駛資格。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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