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833/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November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家庭法 – 管養權 – 照顧和管束 – 探視 – 自閉症譜系 – 最佳利益 – 共同管養 – 社會福利署報告 – 家庭暴力 – 無訟費命令 – 母親獲頒管養權,父親獲定期探視權 – 考慮到兒子屬自閉症譜系,需要穩定生活模式,母親與兒子關係穩健,且母親在照顧技巧方面有進步,法庭認為將管養權頒予母親符合兒子最佳利益 – 父母雙方缺乏信任及合作,共同管養安排不可行 – 父親獲每星期一次探視,每次1小時30分,並可安排暑期留宿探視 – 雙方開立微信戶口溝通,母親須傳送學校成績表副本,社工跟進探視安排12個月後提交報告 – 無訟費命令。
Legal issues: 管養權歸屬 · 共同管養 · 探視安排
Outcome: 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獲每星期一次探視權及暑期留宿探視權;無訟費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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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833/2017 [2018]HKFC2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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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這是一宗有關訴訟雙方一名兒子(“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的審訊。 背景 2.母親現年41歲,在中國大陸出生及成長,其父親是商人,其母親是家庭主婦,她在五兄弟姊姊中排行最幼。在國內完成小學課程後,母親開始工作,曾任職售貨員經營時裝店鋪。在2003年其母親去世,其父親和兄弟姊姊現於國內生活。 3.父親在香港出生及成長,其父親從事三行工作,母親經營水果店鋪,他在兄弟妹中排行第二。在完成小學課程後,父親外出工作,曾當包裝工人、小販、貨車司機、運輸工人和保安員等。其父和母分別於2007年和1975年去世。他之前有兩段婚姻,當中育有一名兒子,現已成年,他跟該兒子甚少聯絡。 4.在2011年,經朋友介紹,訴訟雙方在香港認識。在2012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同年,他們誕下兒子,一家三口於秀茂坪一公屋單住(“婚姻居所”)居住。在2012年,父親失業。之後,父親和兒子一起領取綜援。在2015年7月,兒子評估屬自閉症譜系,並在認知能力、言語理解和言語表達方面的發展較同齡的兒童慢。 5.由2013年開始 ,訴訟雙方多次因家庭糾紛而報警求助。在2016年2月,母親獲批單程証。在2016年4月,母親獲發香港身份證。在2016年5月,母親帶着兒子搬離婚姻居所暫住庇護中心。之後,母親和兒子領取綜援。 6.在2016年10月,母親以父親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17年1月9日,經聆聽母親之代表律師和父親親自陳述後,本席頒令︰ -
7.就兒子的事宜,在2017年1月9日,本席又作出以下的安排︰-
8.在2017年10月,母親提交新離婚案。在2018年3月13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9.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來解決子女事宜,在2018年4月23日,本席頒令將子女事宜安排期在2018年10月9日舉行審訊,並預留2018年10月10日。 證據 10.訴訟雙方都提交了就子女事宜的誓章,父親更提交了兒子曾就讀的幼稚園楊校長的誓章。按法庭的命令,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7年5月29日和2018年1月5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分別由胡社工和黃社工撰寫。在2018年1月8日,黃社工提交了母親出席親職課程的補充資料。訴訟雙方、楊校長和兩位社工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母親近況 11.自來港後,母親沒有工作,在家打理家務及照顧兒子。在2017年1月,母親和兒子遷入一租住套房單位(住址保密)。該單位積約9平方米,有獨立洗手間和煮食的地方。 父親近況 12.由1998年開始,父親於秀茂坪邨一公屋單位居住。單位面積約40平方米,有兩房一廳。現時,父親佔其中一房,另一房則空置。父親說,他現時身體狀況良好,沒有女朋友,亦沒有再婚之計劃。 過去探視安排 13.自母親和兒子搬離婚姻居所後,訴訟雙方都不願和對方直接溝通。兩人通常會要求社工代為傳話。父親多次要求個案社工安排探視,但母親表示害怕父親,又說擔心他會帶走兒子,或在探視後跟蹤她,在探視安排上並不合作。除了在2016年12月10日,經志願機構安排,見過兒子約1小時外,父親一直都是見不到兒子。在2017年1月9日,法庭作出中期探視命令後,父親才能定期和兒子見面。在胡社工安排下,探視在2017年3月16日、3月30日、4月25日、5月11日和5月25日在社工辦事處進行,每次約1小時半。在2017年11月,黃社工接手跟進個案。在黃社工安排下,父親探視次數如下︰-
適用法律原則 1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5.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 ,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本席的意見 16.縱觀訴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主要考慮因素在︰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7.在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兩位社工的建議均為︰-
18.父親認為涉案多位社工,都偏袒母親。父親認為,在涉案的醫務社工的慫恿下,母親才會帶同兒子離開家庭,入住庇護中心,令父子分離。父親又認為,由2016年5月母親離家出走,至在2017年1月法庭作出探視安排,期間9個月,個案社工都不給父親定期探視兒子,做法不近人情。他更說,在這段期間,兒子是受到非法禁錮。父親又認為負責調查的胡社工和黃社工在調查報告中,並沒有充份考慮父親的意見,所以父親不接受調查社工的建議。父親已向多個政府部門和執法機關分別向幾位社工作出投訴。 19.從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兩位調查社工是都認為,父母都疼愛兒子,和兒子都有良好關係,也都有能力照顧兒子,只是在考慮到在兩者相比較的情況下,母親與兒子有比較穩健信任的關係,而在母親照顧下,兒子現在的情況理想,在情緒、行為及健康各方面都有正面的表現,所以建議兒子繼續由母親照顧。經小心閱讀他們的調查報告後,本席認為,兩位調查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詳盡,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而本席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兩位調查社工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兒子的意見 20.在2017年5月29日的報告,胡社工說︰
21.在2018年1月5日的報告,黃社工說︰-
22.雖然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A)條,法院須對未成年人的意願給予適當考慮,但按兩位調查社工,兒子年紀尚幼,並未能清楚地交代他的意願。 兒子的特殊需要 23.兒子快將6歲,現就讀全日制幼兒園。在2015年7月,兒子評估屬自閉症譜系,並在認知能力、言語理解和言語表達方面的發展較同齡的兒童慢。由2015年8月開始,兒子在志願機構接受認知配對訓練和言語治療,定期接受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及心理專家的跟進,也在就讀的學校內接受言語、物理及職業治療的訓練。父母都明白兒子的特殊需要,他們都願意替兒子安排所需要的服務。他們都沒有工作,所以也有空閒時間在這方面力以配合和跟進。本席認為,訴訟雙方都有能力照顧兒子的特殊需要。 父親和母親的照顧能力 24.訴訟雙方都質疑對方的照顧能力。 25.母親說︰
26.對於母親所說,父親曾對她和兒子施暴力,父親否認。離開婚姻居所後,母親向社署投訴父親虐兒,但經調查後,社署認為事件不涉及虐兒成分。就社工如何處理母親指控父親虐兒的事宜,及社工久久未能安排定期探視事宜,父親已於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父親說,從未以暴力對待母親或兒子。他認為,母親冤枉他,目的在騙取綜援和公屋。父親提交了由2014年至2016年,訴訟雙方因家庭糾紛多次報警,警方就這些事件的記錄(‘NSY-3’)。從紀錄可見,這些糾紛都是涉及兒子的照顧、金錢、和父親是否有婚外情等事宜,看不到期間曾發生襲擊,按警方的評估,也都不涉及刑事。本席注意到,父親對於警方的記錄及個別涉案警員的處理方法有所不滿,也已向警察投訴課和不同執法機關作出投訴。在過去,雖然訴訟雙方是爭拗不絕,但從以上警方記錄來看,本席接受,父親並無向母親或兒子施暴力的行為。 27.在另一方面,父親說,母親為人情緒化,有不受控制之自殘傾向。父親說,在2014年4月,因父親拒絕讓母親之兄長來港做黑工而情緒失控,她當時不斷重覆打她自己胸部,並大叫大嚷,最後父親報案,並將母親送往醫院治理。父親說,就上述事件,在2014年4月5日,因虐兒,母親被警員強行拉去聯合醫院見精神科醫生,由於事情突發,母親當時抱住兒子與父親一同到聯合醫院,等了五小時,醫生向父親說︰「簽個名即刻強制送佢(母親)去九龍醫院接受七日治療」,由於當時兒子仍十分年幼,在徵詢醫生意見後,父親先結束當日治療,再安排母親在4月7日及4月22日覆診,父親強調當日醫生強烈建議母親要去醫院看精神科。在2014年4月7日,訴訟雙方一同覆診。父親說,在2014年4月22日,母親本應要前往覆診,但在4月20日晚,母親突然發難,說父親找警員拉她,接著用雙手揸父親頸令他頸受傷,為免再刺激母親,當日父親並沒有報警。在4月22日,母親不肯前往覆診,於是父親便自行前往聯合醫院,向母親的精神科醫生作出求助,及投訴母親不肯覆診之外,也曾揸他的頸,令他受傷,醫生建議母親到精神科覆診。父親說,就她的情緒問題,母親一直沒有跟進,並有自殘傾向。父親說,母親情緒化及自殘的行為會影響兒子的長遠心理健康發展,故不適合照顧兒子。父親提交了從醫院索取母親的醫療報告(‘NSY-1’‘NSY-2’)。父親不滿在醫療報告中,醫生並沒有寫到他所稱在2014年4月5日,母親是因虐兒被警員‘拉去’醫院,也不滿在醫療報告中,醫生並沒有寫到在2014年4月22日,他見了醫生並向醫生提及在2014年4月20日,母親揸他的頸,令他受傷一事。就他的不滿,父親也已向有關機構作出投訴。無論如何,父親說,按由Wong Cheung醫生撰寫,日期為2017年11月26日的報告,在2014年4月當時,母親不斷重覆打自己的胸部,以致胸口痛,由此可見,母親有情緒問題及自殘行為。根據另一份日期為2017年12月6日的醫療報告,報告指出“Patient did not attend any further psychiatric follow-up afterwards and we had no information on her since then”。父親說,由此可見,母親沒有正視她的問題,沒有繼續覆診,亦沒有接受情緒或心理治療。 28.就父親說,她情緒化及有自殘傾向的說法,母親否認。母親說,婚後不久,她便發現父親與前妻(“前妻”)有婚外情,二人常有爭執。對於父親指她打算案排她的哥哥來當黑工,母親說,這並非事實。母親也否認她揸父親的頸。母親說,在2013年春節後,父親瞞著她到內地找前妻。其後,父親要求離婚,他打算和前妻復合。在2014年2月,父親趁母親返回內地辦理雙程證續期手續,帶前妻回家居住了一個星期。因這件事,在2014年4月5日,訴訟雙方發生激烈的糾紛,而致使母親非常激動及有些情緒失控。母親說,她沒有精神病從來沒有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 29.父親否認有婚外情。就父親是否有婚外情這一點,本席認為在目前來說,無須深究。如終審法院在LKW對DD一案(見前文)中所說︰-
30.就訴訟雙方在以上第27段和第28段之爭論,其重點在母親是否如父親所說,有精神問題。在2017年12月6日聯合醫院Dr LIAO Wei Ming (Associate Consultant,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就母親所撰寫的精神醫療報告,按醫生在2014年4月時之診斷,醫生說︰-
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母親並沒有如父親所說,患有精神上的問題。 涉及兒童的家庭暴力,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31.父親又說,母親為人沒有耐性,脾氣十分壞,常用體罰的方式來教導兒子。由2015年8月底至9月中,兒子入讀一間幼稚園。父親傳召了這間幼稚園的楊校長到庭作供。楊校長說,在2015年8月底,兒子入讀幼兒班,學校安排父或母單獨陪同兒子上課,前後約2星期。根據楊校長觀察所得,母親在陪同兒子時,忍耐能力較差,亦曾看到母親在校園內罵兒子,亦有用手打兒子,學校老師看到此情況後,勸母親不要再向兒子作出體罰,但隨後老師仍有看到母親對兒子作出體罰,因此楊校長感到母親並不十分了解兒子的特殊需要。父親在陪同兒子時,對於兒子的特殊需要較為了解,他亦願意接受老師意見在兒子做錯事或遇有不明白地方時,父親亦有耐心地引導兒子。在校園範圍內,楊校長未有發現父親對兒子進行體罰。母親否認楊校長的說法。母親說,她從來不打兒子。本席認為,雖然楊校長是由父親傳召到庭作供的,但她在本案中毫無利益,應算為獨立證人。與母親的證供相比較,本席認為,楊校長的證供比較可信。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在兒子就讀該幼稚園之約兩個星期裡,老師見過母親用手打兒子。母親在這一方面的證供並不老實,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接受父親所說,在過去,父親曾見過母親體罰兒子。 32.但是,本席注意到,在2017年5月29日的調查報告,胡社工說︰
33.在2018年1月5日的調查報告,黃社工說︰
34.經小心考慮社工的報告後,本席接受,經過去一年,在照顧兒子的技巧和能力方面,母親有很大的進步。本席也相信,母親不會再以體罰來作為教導兒子的方式。 35.在2016年12月10日,經一間志願機構安排,父親在志願機構會見兒子。根據志願機呂社工對胡社工說,當天探視完結時,父親報警,指兒子多個月前曾被人虐待。由於當時兒子身上沒有任何傷痕,故警方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呂先生評估當日兒子在情緒或行為上沒有任何異樣。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兒子在過去幾個月曾受虐待的說法。父親又說,在2017年4月25日探視時,他發現兒子“眼有淚光”,當時他問兒子“有沒有人打你?是誰打你﹖”兒子說︰“媽媽”。在報告中,胡社工說,在2017年4月25日,母親和兒子在服務中心社工的陪同下依時前來。當胡社工帶兒子進入前往會客室的通道時,胡社工見兒子跟母親分離時表現不捨並哭泣,母親立即安撫兒子和指示他進入會客室跟父親玩耍。兒子走向玩具架取玩具,再進入會客室。父親見兒子眼有淚光,就安撫兒子,叫兒子不要哭並給兒子吃零食。二人玩玩具期間,兒子突然向父親說“不要爸爸。”父親問兒子是誰教他,兒子沒有回答。父親及後問兒子“有沒有人打你?是誰打你?”,兒子說“媽媽”。(見胡社工調查報告第23段)。胡社工也說,在2017年5月11日探視期間,兒子突然向父親說“媽媽沒有打。”父親問兒子“什麼?”兒子並沒有回答。(見胡社工調查報告第24段)對於在探視期間,兒子突然說出上文所述,“不要爸爸”、“媽媽”、“媽媽沒有打”這些說話,胡社工認為兒子年幼,而且表達能力很有限,他根本未能完整及清楚地闡述其說話的內容和意思,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會令人摸不著頭腦,甚或容易產生誤會(見胡社工報告第39段)。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社工的觀察,因此也認為從兒子上述的說語,不能夠說明在過去數月母親有打兒子,又或者兒子是否不想要父親。 36.按本席在前文的討論,本席認為,將來不論由父親或母親照顧兒子,他會遭受家庭暴力傷害的機會並不大。 兒子與父親、母親的關係 37.在2017年5月29日的調查報告,胡社工說︰
38.在2018年1月5日的調查報告,黃社工說︰
39.本席接受,從以上可見,父、母親與兒子都有不錯的關係。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兒子造成的影響 40.在2017年5月29日的調查報告,胡社工說︰
41.在2018年1月5日的調查報告,黃社工說︰
42.經小心考慮兒子的特殊需要後,本席接受,穩定和規律的生活模式,及維繫情感依附,符合兒子的成長需要。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安排 共同管養或單獨管養 43.訴訟雙方都反對共同管養安排。 44.在2017年5月29日的調查報告,胡社工說︰-
45.在2018年1月5日的調查告,黃社工認為,在父母雙方均反對共同管養的情況下,她也不建議共同管養。 46.在本案來說,訴訟雙方對對方都有很深的成見。父親指母親並非真心地愛錫兒子,她爭取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是純粹地是為了可申領綜援及申請公屋。他說母親是一位奸險及為求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的人。又說,在2016年5月7日,母親在沒有原因下突然報警,之後她一直在房間等,在警察到場後,母親向警員冤枉父親弄傷她的頸,父親要求警員立即帶母親驗傷,但警員沒有這樣做。事後,父親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父親又認為,在2016年5月,母親突然帶走兒子入住庇護中心,令他與兒子有多達7個月時間完全沒有見面,是剝奪兒子與父親一同生活,做法十分自私。後來,母親獲批綜援,父親知道此事後,又向社署舉報母親騙取綜援。因為多個月不能見到兒子,父親向社署作出投訴,又分別在2017年2月1日和2月底報案,指母親和兒子失踪。在2017年5月,母親替兒子補領新的回港證,父親知道後,他認為母親向入境處作出虛報指兒子的證件遺失,是一位不誠實的人,因此父親向入境處報案,要求入境處調查母親是否有違法行為。 47.在另一方面,母親也說,她感覺父親並非真心愛錫兒子,說他要爭取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是為了保留他現時的公屋。 48.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方面的事宜,應當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2010] 4 HKLRD 191。 49.不過,上訴法庭羅傑志法官(該時的官階)在Y v P (Custody) [2009] HKFLR 308一案中確認了以下去律原則︰如父母雙方不能日後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的互相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在上述的PD v KWW一案中也有引述。 50.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父親和母親的感情和溝通基礎薄弱。在過去多年來,訴訟雙方不能在兒子事宜上,有效地溝通和互相合作。近來,在社工協助下,情況似乎是略有改善,但從訴訟雙方的證供看來,他們對對方仍有很深的成見,這無可否認的會就他們在兒子事宜上溝通和互相合作,增添因難。 51.經小心考慮本案全部情況後,本席認為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在本案並不適合,也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並認為將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52.本席提醒訴訟雙方,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父親參與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ML v YJ (共同或單獨管養)[2008] HKFLR。案例確立,縱使母親獲頒兒子的單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之前,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母親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方面的意見。 照顧和管束 53.父親指自己絕對有能力獨力照顧兒子,耐心地教導他並與他愉快相處。他說母親沒有用心照顧兒及不會做家務,並會打駡兒子。父親說,自兒子出生後,他便負責照顧兒子。兒子被診斷為自閉症譜系,他亦會陪伴兒子作訓練。當他得知兒子言語發展遲緩後,他不惜花費,安排及陪伴兒子接受語言治療。自兒子出生後,他便照顧兒子之起居,直至2016年5月,母親抱走兒子為止。婚姻居所附近鄰里亦知道他與兒子的關係是非常融洽,亦知道他是十分愛錫兒子。他又說,現住婚姻居所,這是一個公屋單位,兩房一廳,面積40平方米,當中放置了兒子的衣物,玩具及用品,兒子以往亦在此單位居住及已適應在婚姻居所內的生活環境、附近鄰舍與兒子關係良好。父親與兒子擁有公屋戶籍,因此能提供長遠穩定及滿意之居所讓兒子日後居住。由於父親現時無業,依賴綜援生活,因此他能成為兒子之主力照顧者,親身照顧兒子之起居。父親說,反之母親之居住條件不及他。母親現居於9平方米之套房,生活環境狹窄,她未能為兒子之長遠住屋需要提供較佳之條件。父親說,他的居住環境遠較母親優勝,他的性情亦較母親溫和及有耐性,他亦較為兒子著想,願意與母親合作安排探視,不希望影響兒子日後成長及希望兒子在父母離異環境下仍能建立父子及母子關係。相反,按現時觀察,母親多次以沒有空為借口不斷阻撓父親探視兒子,這絕非真誠地為兒子福利著想。為兒子利益著想,父親認為法庭應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判予父親,而母親可獲合理探視權。 54.母親則要求法庭,按兩名社工報告所寫,接受母親是最適合擔起兒子日常照顧和管束的人選。母親說,經她悉心照顧,又通過專業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及心理專家的專業協助及治療,兒子在認知能力、言語理解和言語表達各方面,有著明顯的改善及進步。她又說,兒子年幼,她是照顧兒子的最理想人選。 55.綜合上文的討論,本席接受,訴訟雙方都關心兒子,與兒子關係良好,也有照顧兒子的能力。雖然本席接受,在過去,母親有體罰兒子,但在近一年多來,在管教兒子的知識和技巧方面母親有顯著的進步。在言語發展和行為表現各方面,兒子也有明顯的進步。 56.在2017年5月29日的調查報告,胡社工說︰-
57.在2018年1月5日的調查報告,黃社工說︰-
58.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打算接受調查社工的建議。本席認為,將兒子之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符合兒子之最佳利益。 探視 59.按調查社工的報告,訴訟期間,父親的探視,大致順利,但若細心數算父親探視之次數,父親並沒有能夠按法庭的命令,每兩星期有1次探視。父親說,母親為人自私,完全沒有顧及兒子需要父親之考慮,以往多次以沒有時間為由,取消及拖延他的探視。對此,母親說,有時因為兒子須例如出席治療或課程,所才將探視延期或取消。本席認為,維繫父子的緊密關係,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母親必須儘力在探視上配合法庭的安排。現行每兩星期一次探視,每次1小時半。考慮到父親與兒子關係良好,也有能力照顧兒子,本席認為,可增加探視的時間,也可安排留宿探視。採取一個循序漸進的做法,本席打算將每兩星期一次探視增加為每星期一次,考慮到兒子尚年幼,每次仍為一小時半。調查社工曾向訴訟雙方建議考慮將日後的探視安排在志願機構探視中心進行,因為志願機構的開放時間,比社工辦事處的較長和有彈性,父親可在不影响兒子目前的學習時間和生活作息下進行探視。母親同意探視可安排在探視中心進行,但父親認為兒子已習慣在社工辦事處內探視,不想改變探視地點。本席認為,父親須考慮轉換探視地點,令社工和訴訟雙方,可就探視作出更有彈性的安排,以切合兒子和訴訟雙方的需要。留宿方面,本席認為可安排暑期留宿探視。目前,兒子就讀學校資料保密。母親擔心,若父親知道兒子就讀學校會滋擾老師和家長。審訊時,在本席建議下,父親作出書面承諾不會滋擾母親、兒子、老師、家長。但在翌日,即2018年10月11日,父親發出傳票,說他並不同意在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承諾。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打算頒令母親披露兒子就讀學校的資料。但無論如何,父親應獲知兒子在學校的表現,本席打算頒令,收到學校成績表時,在隱去可能會透露兒子就讀學校的名稱和地址的資料後,母親須以微信將副本傳送父親。 頒令 60.本席頒令如下︰-
訟費 61.訴訟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張陳鍾律師行甘偉業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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