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833/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anuary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leave refus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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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833/2017 [2019]HKFC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 判 決 書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家庭子女為“兒子”。 2.經過兩日的審訊(在2018年10月9日及10日舉行),在2018年11月28日,就家庭子女(現年6歲)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 3.判決書的頒令如下︰-
4.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8年12月3日,父親以傳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直到兒子可以安全回家,因為母親虐打父親兒子,他十分擔心兒子安全。 5.在同一天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父親說︰
6.在同一天存檔的陳述書,男方再說︰
7.在2018年12月12日,本席頒下指示,女方如欲反對法庭給予上訴許可,須在限期前將反對陳述書存檔及送達,藉此述明為何不應批予上訴許可,或為何應只在附有條件的情況下批予許可。按上述指示,女方將反對陳述書存檔。 8.扼要來說 ,父親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見判決書第31段至36段和第43段至58段)。 9.在考慮父親的上述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0.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1.母親要求父親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考慮到父親是因為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咸頓 金仕騰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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