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833/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anuary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leave refus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ase No.FCMC 14833/2017[2019] HKFC 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Jan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4833/2017

[2019]HKFC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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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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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答辯人書面陳詞︰ 2018年12月3日
呈請人書面陳詞︰ 2018年12月31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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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管養、照顧和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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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家庭子女為“兒子”。

2.經過兩日的審訊(在2018年10月9日及10日舉行),在2018年11月28日,就家庭子女(現年6歲)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

3.判決書的頒令如下︰-

(i) 將兒子的管養、照管和管束頒予母親。並發出指示︰如無法庭許可,不得在上述家庭子女未滿18歲前,將上述家庭子女帶離香港 ;但如父母任何一方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會應要求將上述家庭子女送返香港,同時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則承諾的一方,便可在該書面同意所指明的期間,將上述家庭子女帶離香港;除非法庭另有指示,才作別論;

(ii) 父親的探視安排為探視每星期進行一次,每次1小時30分,由社工安排在社工辦事處或探視中心進行。日後可視乎訴訟雙方的意願和相配合的情況 ,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安排其他形式或地點進行探視;

(iii) 一半暑期學校假期留宿探視,具體日期和時間、接送地點,經社工協助作出安排;

(iv)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微信戶口,就兒子探視事宜作溝通;

(v) 收到兒子學校成績表時,在隱去可能會透露兒子學校名稱和地址的資料後,母親須以微信將副本傳送父親;

(vi)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在12個月後提交就探視安排之進度報告;及

(vii) 就子女糾紛最終聆訊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母親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8年12月3日,父親以傳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直到兒子可以安全回家,因為母親虐打父親兒子,他十分擔心兒子安全。

5.在同一天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父親說︰

(1)   兒子在黃社工報告11段說爸爸打,兒子探視向本人說媽媽打他叫他這樣說,本人不同意問兒子,因所有意見是媽媽叫他說。

(2)   胡社工報告23段(媽媽打我)。24段(我俾人打,停2秒才說媽媽冇打,胡社工沒有寫(我俾人打),本人有全程錄音,律師也聽到,胡社庭上兒子說話不清,相反,黃社工報告11段十分清楚聽到兒子說爸爸打我,胡社工沒有處理探視期間兒子被打事實。

(3)   兒子在5歲半不可能知道自己長遠需要。

(5)   兒子在帶走前或後也受母親虐打,本人有能力保護兒子。

(7)   環境上可以慢慢轉變,本人樂意配合法庭。

6.在同一天存檔的陳述書,男方再說︰

上訴理由法庭主要考慮因素︰1、2、3、5、7段,本人有事實理由支持,最重要本人希望可以見証安全和兒子一切。2018年10月18日呈請人結案陳在2018年12月3日在42庭才看見。2018年10月22日本人沒有任何結案陳詞,因本人在12月3日才在42庭見呈請人結案陳詞。

7.在2018年12月12日,本席頒下指示,女方如欲反對法庭給予上訴許可,須在限期前將反對陳述書存檔及送達,藉此述明為何不應批予上訴許可,或為何應只在附有條件的情況下批予許可。按上述指示,女方將反對陳述書存檔。

8.扼要來說 ,父親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見判決書第31段至36段和第43段至58段)。

9.在考慮父親的上述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63A. 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0.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1.母親要求父親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考慮到父親是因為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咸頓 金仕騰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