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833/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ly 2024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Family law – child visitation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child's wishes –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 cancellation of visitation order – costs – no costs order – Legal Aid Rules

Legal issues: Whether visitation order should be cancelled · Costs

Outcome: Visitation order cancelled; no costs order between parties; Petitioner's costs taxed under Legal Aid Rules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FCMC 14833/2017[2024] HKFC 13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Jul 2024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4833 / 2017

[2024] HKFC 13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483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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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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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4年7月4日
判決日期︰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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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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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呈請人(“母親”) 於2023年3月31日存檔的傳票。母親要求取消彭家光法官於2020年12月22日頒令答辯人(“父親”)跟兒子進行探視的審訊。

2.根據彭法官的頒令,自2021年1月起,父親於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午4時至5時跟兒子進行探視。見:[2020] HKFC 254,第97(1)段。

背景

3.彭法官在2020年12月22日的判決書已詳述本訟案的背景,本席在此不贅。見:[2020] HKFC 254

4.父親一直缺席聆訊。

5.根據日期為2023年9月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調查主任曾經於2023年6月16日邀請父親跟臨床心理學家及調查主任會面,以了解他對母親要求取消探視的意見。然而父親拒絕邀請,亦責怪調查主任不讓他見兒子,又指他不明白做錯什麼。

6.父親缺席於2023年10月10日的聆訊及 2023年12月14日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周博芬暫委法官於2023年12月14日頒令,父親可於該命令送達的28天內存檔其反對誓章。

7.根據母親代表律師於2024年1月22日及6月28日存檔的送達誓章,他們分別於2023年12月21日、2024年6月6日、6月20日及6月27日將法庭的命令及文件以平郵方式寄給父親,有關的郵件並沒有退回。

8.父親沒有存檔反對誓章,亦缺席今天的審訊。

9.基於以上的時序和案件的發展,本席認為父親對是次審訊是知情的。父親選擇放棄就母親的申請提出任何證詞,亦拒絕出席與本申請有關的聆訊。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的原因不應在父親缺席的情況下開審。

母親的申請基礎

10.兒子現年11歲。兒子於2015年7月被評估患有自閉症譜系,現在仍需定期到醫院複診,亦需服藥。

11.母親確認父親自2021年1月起,每次都準時到社區中心等候探視。可是,兒子對探視非常抗拒,亦拒絕進入社區中心進行探視。儘管社工每次都勸喻及鼓勵兒子,但是兒子卻表示根本不想見到父親。

12.母親指由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間的12次探視中,父親沒有一次成功見到兒子。母親跟兒子在社區中心外逗留15分鐘便離開。

13.於2021年11月19日,兒子更將自己反鎖在家中睡房,拒絕跟母親到社區中心進行探視。

14.於2022年1月至12月期間,情況仍然沒有改善,兒子依舊拒絕進入社區中心跟父親進行探視。

15.母親表示兒子每次出席都會哭鬧,又在家中亂掉物件,說是逼他去探視。兒子在出席探視前或探視後,都會出現尿床及失眠的情況。

16.母親明白父親有探視兒子的權利,而她也一直遵從法庭命令安排探視,但是兒子卻非常抗拒。母親認為若繼續強迫兒子進行探視,並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特別是他的情緒及心靈方面的健康。

17.彭法官要求父親參加由社工安排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但是據母親了解,父親一直拒絕參與。

18.母親對於要帶同兒子出席社區中心探視都要跟兒子角力,感到非常疲累。母親實在不想強迫兒子出席探視。母親希望法庭考慮到兒子的情況,取消兒子跟父親進行探視的命令。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19.本席考慮了日期為2023年9月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24年1月10日的進度報告及2023年8月28日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的觀察及建議。

20.根據社會福利署日期為2023年9月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兒子的精神科醫生,建議繼續為兒子及父親提供輔導以重建他們的關係。至於跟進兒子個案的臨床心理學家表示,探視所帶給兒子的壓力,似乎已經影響他的生活。

21.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謝主任出席了審訊。謝主任表示兒子過去兩年都拒絕進入社區中心跟父親進行探視。儘管謝主任每次都鼓勵兒子跟父親見面,但是兒子表現不耐煩及有時會發脾氣,堅持要離開。

22.謝主任嘗試向父親解釋情況,但是父親拒絕聆聽。另外,謝主任亦按照彭法官的命令,向父親提供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課程的資料。父親卻完全不理會。因此,父親至今都沒有遵從彭法官的命令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

23.謝主任認為考慮到兒子對探視的抗拒及兒子因探視而產生的情緒問題,再加上父親拒絕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需要,再勉強兒子出席探視只會使親子關係變得越來越差,對兒子亦沒有任何裨益,因此建議探視安排毋須繼續。

法律原則

24.相關的法律原則可見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

25.《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a) “最佳利益”與“福利”同義;

(b) 詮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最廣闊意義;

(c) 家事法庭可使用「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d) 兒童之觀點的決定性及比重視乎每一件案件之情況而定,但作出決定的是法庭而不是個別兒童;

(e) 法庭亦須考慮父母之觀點;

(f) 法庭對福利調查報告會給予適當的考慮。

26.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7.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5至28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而核對表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 ,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

分析

28.兒子現時已經11歲。法庭在考慮何謂兒子的最佳利益時,需要考慮到兒子的意願。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確認兒子有能力清楚表達他的意願。

29.對於法庭該如何處理兒童的意願,陳玉芬法官於 陳 對 蔡 [2023] HKFC 237 一案的判詞有以下說明:

39. 有關法庭應該如何處理兒童的意願,有以下案例可以參考︰

(1) 在Re D (Abduction: Rights of Custody) [2006] UKHL 51, [2007] 1 AC 619, [2006] 3 WLR 989, [2007] 1 FLR 961 一案中,英國的何熙怡女男爵(Baroness Hale)曾在判詞中第57段這樣說︰

“... But there is now a growing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listening to the children involved in children's cases. It is the child, more than anyone else, who will have to live with what the court decides.”

(大致意思是︰現在越來越多人了解到,在處理兒童案件中,聽取兒童的意願的重要性,因為最終是該名兒童,而不是其他人,要與法庭的決定共存。)

(2) 在另一英國案件Re R (Residence Order) [2010] 1 FLR 509, Rix LJ 大法官表示︰

“… while this needs to be assessed within the whole context of such wishes, the older the child the more seriously they should be viewed and the more insulting and discrediting to the child to have them ignored. As a rough rule we would see these as needing to be taken account of at any age; above 10 we see these as carrying considerable weight with 6–10 as an intermediate stage and at under 6 as often indistinguishable in many ways from the wishes of the main carer (assuming normal development). In domestic violence, where the child has memories of that violence we would see their wishes as warranting much more weight than in situations where no real reason for the child's resistance appears to exist.”

(大致意思是︰兒童的年紀越大,就更應該認真地看待他的意願,否則就代表是對他冒犯和不信任。粗略而言,十歲以上的兒童的意願應該被給予相當的比重。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若兒童對該暴力事件仍有記憶的話,則該兒童的意願就更應給予較大的比重。)

(3) 在YSYM v LHB, CAMP 24/2020, [2020] HKCA 586 一案中,兩名家庭子女分別是12歲和13歲,他們強烈地要求跟隨母親一起到加拿大讀書,原審法官不予批准,但有關決定在上訴時被推翻,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引用以上兩個英國案例,認為兩名子女已經強烈 (“strong”) 和理性 (“rational”) 地表達其欲去加拿大升學的意願,因此,批准母親帶同家庭子女離港,前往加拿大讀書。

30.兒子的行為,如尿床、發脾氣、失眠、甚至到達社區中心門外及在母親的陪伴下仍然拒絕進入社區中心跟父親見面,明顯反映他不願意跟父親進行探視。

31.兒子也主動寫了一封信給法庭,內容如下:

「法官大人,我很不喜歡探視,不要強迫我,我誠心求你結束探視,謝謝你。」

32.本席認為兒子在探視這個議題上,已經真實地向謝主任表達其強烈的、理性的、清晰的意願,法庭應該對他的意願給予重大的比重和尊重。

33.為了協助父親跟兒子建立父子關係,彭法官命令父親須參加有關教育兒童及認識自閉症譜系兒童的課程,好讓他能有效跟兒子建立關係。惟父親至今仍然拒絕參加課程。

34.父子緊張的關係,在過去兩年間完全沒有改善。父親亦沒有積極去學習改善跟兒子建立關係的方法。本席認為若繼續勉強兒子進行探視,對父親及兒子均沒有任何益處。兒子情緒繼續受到影響,而父親每次到社區中心仍然只是空等待,最終失望而去。因此,本席接納謝主任及臨床心理學家的建議,命令毋須繼續探視安排。

訟費

35.這是有關家庭子女事宜的申請,本席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36.呈請人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予以評定。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