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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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22/2018[2018] HKDC 149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2/2018

[2018] HKDC 14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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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岑錦雄(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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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11月23日下午12時07分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嫺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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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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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8年1月16日,警員於富昌邨富盈樓8樓826室附近梯間埋伏。約18:00時,一名男子到來,並按該單位門鈴,然後第一被告在該單位內打開木門及鐵閘,警員上前截停上述男子,但第一被告想將該單位的木門關上,警員則用身體頂住木門,其後成功進入該單位,發現該單位內還有另一名男子。

3.該單位面積約100平方呎,有一廳、一廁所及一洗手間。在出示搜查令後,警員開始在該單位內進行搜查。

4.在大廳的一張上下格床的下格床上,警員發現:

i. 一個黑黃色鐵罐,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著15粒用紅色膠紙包住,證實為2.79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的3.64克混合劑,以及3粒用白色膠紙包住,內含1.1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49克混合劑,市值共約5,000元;

ii. 另有一個金色鐵罐,內裝有106粒用錫紙包住,內含1.45克的咪達唑侖,市值約5,400元;

iii. 另有一個紅色紙盒,內有一卷錫紙;

iv. 一個電子磅;

v. 5支未開封針筒;

vi. 兩個打火機;

vii. 一把鉸剪;

viii. 一個夾,夾住一叠白色和紅色膠紙;及

ix. 3支用紙捲成管狀的吸管。

5.警員以經營煙窟和販運毒品拘捕第一被告,警誡下,第一被告說「Sir,我年紀大又搵唔到錢,自己又有毒癮,所以咪喺呢個單位自己食同賣啲毒品畀朋友喺度食囉。」而在第一被告身上有兩條鎖匙和現金,合共港幣12,430元。上述兩條鎖匙分別能打開該單位木門和鐵閘。

6.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

i. 在案發現場他的口頭回應所述的毒品是海洛英;

ii. 該單位的註冊戶主是李錦華,李先生正在天水圍照顧患病的母親;

iii. 約一個星期前,李先生把該單位鎖匙交給他,好讓他看管該單位;

iv. 他在早前於東涌工作時認識李先生,但他不記得認識了多久;

v. 在2018年1月15日,他在通州街玉器市場從一名叫阿偉的男子以5,000元買了約7克的海洛英和106粒「藍精靈」;

vi. 因為阿偉給予多買的折扣,所以他多買了毒品;

vii. 他不知道阿偉的聯絡方法;

viii. 他把毒品帶回該單位後,吸食了一點海洛英和兩粒「藍精靈」;

ix. 他把海洛英以紅和白膠紙重新包裝,以便吸食和售賣。紅膠紙包裝內有0.025克海洛英,白膠紙包裝內有0.05克海洛英;

x. 紅、白膠紙包裝的海洛英分別以100至200元及300至400元一包出售,「藍精靈」則以40至50元一粒出售;

xi. 買家可以帶走毒品,或在該單位內吸食;

xii. 現場的兩名男子是他的朋友,一名名叫「大嚿」,是前來買毒品的;另一名名叫阿光,是上來還錢和請求他分享毒品的;

xiii. 他的朋友稱呼他為「YP雄」;

xiv. 他說未試過在單位內售賣毒品,只是剛開始通知有錢的朋友;

xv. 他會隨買家的要求而出售海洛英和「藍精靈」,但他說大部分「藍精靈」是打算自己服用,因為睡眠問題;

xvi. 他在早前的工作和賭博贏錢,累積了一萬多元積蓄;

xvii. 他吸食海洛英已有大約40年,每當入睡困難時便會服「藍精靈」;

xviii. 他說每天需吸食大約200元價值的海洛英,如有服用美沙酮,則吸食大約100元價值海洛英;

xix. 他在被捕時沒有工作,倚靠綜援大約4,000元過活;及

xx. 一個多月前有做散工,日薪大約300至400元。

7.根據房署登記,該單位註冊住戶是李先生,李先生於2015年11月開始居住於該單位,2018年1月7日,李先生的母親入住屯門醫院,而李先生則入住天水圍天耀邨單位一個月。2018年1月8日,李先生把該單位的鎖匙交給第一被告,讓其看管該單位。李先生與第一被告認識約兩年,他不知道第一被告把該單位用作毒窟。

8.2018年1月18日,從第一被告取得的尿液樣本經化驗後,發現含有鴉片成份,第一被告現在承認在該單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9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13克混合劑,及106片內含1.45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9.被告現年64歲,過往有2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12次管有危險藥物,及一次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最後在2014年因使用別人身分證及盜竊等,共判監15個月。

10.張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染有毒癮多年,案中涉案的毒品相當份量為自用,尤其是「藍精靈」,其餘只是有些與朋友分享,被告現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1.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予2至5年監禁。

12.本案涉及3.93克海洛英鹽酸鹽,且分成共18粒,市值逾5,000元,案情嚴重,可判予3年或以上的監禁。而案中更另涉及106粒內含1.45克的咪達唑侖片劑,被告過往且曾干犯相同罪行,其實可把判刑起點再作提高。但無論如何,畢竟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13.因此,就此控罪第一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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