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修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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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1月16日下午6時多,第二被告人出現在深水埗富昌邨富盈樓8樓走廊,他走向826室,當時有警員在826室內外進行調查,室外的警員見第二被告人形跡可疑,第二被告人見到警員亦調頭走,警員將第二被告人截停,在他的褲袋內找到一包毒品,內有一塊海洛英固體,重28克,含21.5克海洛英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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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2/2018 [2019] HKDC 1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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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三(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8年1月16日下午6時多,第二被告人出現在深水埗富昌邨富盈樓8樓走廊,他走向826室,當時有警員在826室內外進行調查,室外的警員見第二被告人形跡可疑,第二被告人見到警員亦調頭走,警員將第二被告人截停,在他的褲袋內找到一包毒品,內有一塊海洛英固體,重28克,含21.5克海洛英鹽酸鹽。 3.警誡下,被告人說毒品是自用的,他來找朋友。 4.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一部手提電話、港幣七千四百多元、美金110元及巴基斯坦盧比100元。 5.第二被告人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口供中說,他在當天6時許,在通州街公園天橋底,以15,000元向人買來那塊海洛英毒品,第二被告人說他領取綜援金,亦有工作,剛得到工資,加上自己的積蓄,所以一次過買下涉案的毒品,他說到富盈樓要向人還錢。 6.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市面零售價為二萬七千多元。 7.第二被告人被捕後遭到關押,他在2018年1月18日至24日期間,尿液樣本被驗出呈現對鴉片、罌粟類毒品呈陽性反應。 8.第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認,他管有案中的毒品,又食又賣,亦會和同道中人分享,他透過律師說,自己有毒癮三十年,每天吸毒兩次,每次用上0.15克混合物,他說會又食又賣及和同道中人分享,涉案的毒品會在大約一個月內耗掉,即他會在該段期間,從那28克混合物中耗掉大約9至10克,佔全部毒品大約三分之一。 9.控方接納第二被告人為一名癮君子,但不接納他會用上涉案毒品大約三分一那麼多作為自用。 10.本席聽過雙方的論述後,接納被告人確為一名癮君子,案中的毒品,他會又食又賣與及和同道中人分享,這樣,毒品會在大約一個月內耗掉,第二被告人會在這段期間用上大約9至10克混合物作自用,佔全部28克混合物的大約三分之一,這也算可觀部分(significant proportion),第二被告人可獲自用部分毒品的判刑扣減。 案底 11.第二被告人現年60歲,過往有二十四次定罪紀錄,他在2001年藏毒,2011年亦有一次藏毒紀錄,2012年更在一宗案件中,犯下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總共判刑只為3星期,辯方說,被告人那次是販運「藍精靈」精神科藥物,所以判刑那麼輕。 求情 12.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毒癮已經三十年,他和兒子同住公屋,但吸毒則在公園、天橋底進行,第二被告人會和同道中人分享毒品,他也會把多餘的毒品賣給別人。律師說,第二被告人任工人,也有領取綜援金,他的兒子每月亦有給他數千元零用。 13.律師說,案發時年近歲晚,毒品的價格會較貴及供應不穩定,所以第二被告人一次過買來多些毒品,打算又食又賣與及和同道中人分享,案中的28克混合物會在大約一個月內耗掉,被告人在這段期間會用上其中大約9至10克作自用,佔全部毒品的大約三分之一。律師叫法庭給予被告人額外的判刑扣減,他說這樣的額外扣減,應為認罪刑期的10至15個per cent之間。 14.律師指,案中的21.5克純量海洛英,判刑起點應不超過6年監禁,他叫法庭考慮第二被告人一直承認管有毒品,他雖然在審訊第一天較後時間才改口承認販運罪,但亦應獲得較接近20 per cent的認罪扣減。 判刑 15.販運純度超過10克至50克的海洛英毒品,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 16.第二被告人管有的海洛英毒品,可作販運純量為21.5克。他過往有不少案底,包括兩次藏毒及一次販毒,不過該次販運的是「藍精靈」藥物,總共判監不過3星期,所以本席當第二被告人是首次干犯嚴重的販運罪去判刑。 17.本案涉及的海洛英純量為21.5克,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十個月監禁。 18.第二被告人在過堂答辯時,一直只承認管有涉案的毒品,但否認任何販運。他在2019年1月17日審訊的第一天開始時,仍然只承認管有毒品,而否認任何販運,個多小時後,他才改口承認販運罪,說涉案的毒品是又食又賣及和同道中人分享,最後會耗上全部的毒品大約三分一作自用,此說最後為法庭接納。 19.第二被告人不是在開審前第一時間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拖延了一些時間,雖然只是個多小時,但他也不應得到開審前即認罪的20 per cent判刑扣減,本席在此情況下給他的認罪扣減僅為18個per cent。 20.第二被告人雖然一直承認管有涉案的毒品,但他被控的不是管有危險藥物罪,而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要證明他管有涉案的毒品並不困難,因此第二被告人不能因為一直承認管有涉案的毒品便可得到更多的判刑扣減。 21.本席接納第二被告人會自用涉案的毒品大約三分之一,因此給他認罪刑期12.5 per cent為額外判刑扣減。 總結 22.判刑起點為五年十個月監禁,即70個月監禁,延遲認罪的判刑扣減為18個per cent,刑期便成為57.4個月監禁,再經自用部分毒品的12.5個per cent額外扣減,最後判刑就成為5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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