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諾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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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處所為「東京零食」,是位於油麻地彌敦道519號地下,由加藤女士經營的零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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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5/2018 [2018] HKDC 16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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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撮要 2.涉案處所為「東京零食」,是位於油麻地彌敦道519號地下,由加藤女士經營的零食店。 3.大約自2018年7月3日,被告人任職「東京零食」的店員,獲發一套店鋪鎖匙,用來開店和關店。同年7月16日,被告人因表現欠佳而遭解僱,並需於7天內交還店鋪鎖匙。 4.在7月19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後,店鋪經理蘇先生在離開店鋪前,把一個載有營業收入港幣13,487.5元的布袋,放進收銀機下面的抽屜內。 5.隔日早上,蘇先生發現上述現金不翼而飛,於是告知加藤女士,並報警處理。加藤女士查看店鋪閉路電視錄影,發現被告人曾於7月20日開門進入店鋪,打開收銀機下的抽屜,並拿出上述載有現金的布袋放進自己的手袋,然後離開。 6.8月10日,警員在被告人到店鋪交還鎖匙及取回薪金時拘捕她。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干犯本案。 7.其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她在7月20日早上利用鎖匙進入店鋪。她曾嘗試打開夾萬但不成功,於是拉開收銀機下的抽屜,發現兩袋現金,於是拿走了其中一袋。她表示自己因經濟困難而犯案,偷來的金錢已用作償還欠債。 減刑陳詞 8.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與母親及妹妹同住,而她一名3歲的兒子現於寄養家庭生活。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9.藍大律師詳細交待了被告人的背景,包括她小時候父母離異、繼而受到兄長侵犯、受法庭保護而到不同院舍、學校生活、以及之後未婚懷孕、產子等等的情況。雖然她在如此複雜艱苦的情況下成長,但仍沒有自暴自棄,一直努力面對生活上的種種問題和挑戰。 10.藍大律師指出,今次事件的起因,全在於被告人在2016年時,替母親開始借貸戶口,導致債台高築,求助無門,才會一時愚昧干犯本案。 11.最後,辯方亦呈上了分別由被告人的母親、社工、以及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考。社工劉姑娘在信中給予被告人良好的評價,並表示會繼續給予被告人輔導,助她更生。被告人則在信中承諾會自此改過,重新做人。 判刑 12.上訴庭就入屋犯法罪已頒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在「非住宅」的處所犯案,一般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 13.誠然,本案被告人的背景,是值得同情的。正如藍大律師所言,一般人確實很難理解被告人的經歷,從被告人的出發點去設想。但本席需要強調,無論生活如何艱苦,亦絕非犯罪的理由。一旦這樣做,不但會失去了他人對她原本積極態度的敬佩,同時亦只會換來惡果。 14.事實上,被告人若非曾在店鋪工作,獲發一套店鋪鎖匙,根本不可能干犯本案。她在離職後、歸還鎖匙前,利用鎖匙來進入店鋪犯案,等同是利用店主對她的信任,幾近違反誠信。在此消彼長下,本席看不到任何偏離量刑指引的理由。本席將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5.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她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0個月。認罪的扣減,事實上已包含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這因素在內。但考慮到被告人畢竟年紀尚輕,再加上本席接受被告人犯案的原因,除了出於貪念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希望替母親還債而引起的;而本席亦不希望被告人年幼的兒子,因為被告人的一時愚昧,而在最需要被告人的時候,長時間失去母親的關愛。因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進一步將刑期下調5個月至15個月。這已是本席所能給予被告人的最大刑期寬減。 16.因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15個月監禁。 17.經過今次事件後,本席衷心希望被告人能忘記過去的種種不幸,像她在信中所說一樣,從今以後好好重新做人,替孩子樹立一個良好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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