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沃均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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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索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 (「暫委審裁官」) 於2018年5月30日作出之命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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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7/2018 [2019] HKCFI 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1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237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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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本上訴 1.這是申索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 (「暫委審裁官」) 於2018年5月30日作出之命令的上訴。 案件背景 2.在2017年6月20日,申索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根據申索人的申索書,申索人稱:(1) 被告人的一郭姓員工 (「郭女士」) 就申索人因其單位滲水問題所作的提訴向申訴專員「講大話」;(2) 被告人的分區保養辦事處逃避責任,不接聽他的電話;(3) 申索人需自費就滲水問題作出維修;及 (4) 申索人因滲水問題蒙受的痛苦。申索人的申索總額為 HK$50,000。 3.在2018年4月24日,申索人向暫委審裁官提出申請, 要求在正審時傳召郭女士為證人。暫委審裁官在聽取申索人及被告人雙方陳詞後,認為郭女士的證供對本案的事實裁斷不會有任何作用,故不批准申索人有關申請。 4.申索人並無嘗試就暫委審裁官上述決定提出上訴,但於2018年4月26日去信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主任審裁官,書面要求就其申索的審訊撤換暫委審裁官,以其他審裁官替代。 5.在2018年5月2日,主任審裁官經調查主任向申索人作出回覆,指出:(1) 申索人的信件已遞送至投訴組處理;(2) 根據基本普通法原則,每一位司法人員均有獨立司法權力,主任審裁官無權撤換。 6.申索人的申索於2018年5月7日在暫委審裁官席前聆訊,但申索人並無出席。因申索人缺席聆訊,暫委審裁官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 (一般) 規則》第6A條,剔除申索人的申索 (「該剔除命令」) 。 7.在2018年5月11日,申索人依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 第32A條,申請將該剔除命令作廢 (「作廢申請」) 。申索人提出的書面理由原文為:
暫委審裁官的判決理由 8.申索人的作廢申請於2018年5月30日在暫委審裁官席前聆訊。在聽取申索人陳詞後,暫委審裁官不接納申索人稱他缺席2018年5月7日聆訊的理由。據暫委審裁官在2018年10月30日頒下的書面「判決理由書」:
最終,暫委審裁官於2018年5月30日頒令:
申索人的上訴理由 9.申索人於2018年6月4日提交表格九,就該30/5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的上訴理由包括 (原文為英文) :
關於上訴的法律原則 10.根據該條例第 28(1) 條規定:
11.一般而言,除非涉及法律方面的謬誤,或者事實方面的裁定是悖理的、不理性的、或者沒有證據支持該決定、或該決定是考慮了無關的事情、或沒有考慮相關的事情,審裁處就著事實方面的裁斷是不容許以上訴形式推翻的:見Chow Mee Yee Millie v Hong Kong Mediation Services Limited HCSA 17/2011,2012年2月16日,區慶祥法官,第25段。 關於申請將裁斷作廢的法律原則 12.根據該條例第32A條:
13.《高等法院規則》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亦有類似的規定:
14.上訴法庭在劉錦泉 訴 李靜 [2003] 2 HKLRD 1018一案中,在援引英國上訴法庭一案例後,就依據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所作的作廢申請作出以下指引 (判詞第11段) :
15.從上述判例可見,在考慮缺席一方所提出將裁斷作廢的申請時,缺席一方的缺席原因固然重要,但那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其他因素,如缺席一方的勝訴機會,也必須一併考慮。 討論 16.從「判決理由書」可見,暫委審裁官不接納申索人提出的缺席原因。這是暫委審裁官在聽取申索人的解釋後所作的決定,屬事實的裁斷,本席不可,亦見不到有理由推翻。 17.然而,從「判決理由書」亦可見到,在決定不接受申索人的解釋後,暫委審裁官隨即拒絕申索人的作廢申請,並無依隨上訴法庭在劉錦泉 一案中所作的指引,考慮其他相關的因素 (如申索人的勝訴機會) 。暫委審裁官在考慮過其他的因素後,可能會得出相同決定,但暫委審裁官沒有考慮須考慮的相關因素,這已構成可爭辯的理由,支持暫委審裁官該30/5命令涉及法律錯誤。 結論 1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批准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訟費問題保留。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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