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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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判販毒罪罪名成立,涉案毒品是9.3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4/2018[2019] HKDC 7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2018

[2019] HKDC 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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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燦輝 WONG Tsan-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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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1月4日
出席人士: 李耀宗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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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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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販毒罪罪名成立,涉案毒品是9.3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2.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案發時段,在沙田新翠邨商場附近截查被告,從被告身上找到涉案毒品,毒品估值約為$9,400元。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29歲,在內地出生,在香港教育程度是中五。被告任職廚師,有穩定的工作,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聲稱從2006年開始吸毒。辯方說從被告的會面紀錄,被告只是幫朋友拿取涉案的毒品,而沒有證據指被告收取任何金錢利益,只是可以從涉案毒品得到少許,作為自己吸食之用。

4.被告的母親和姐姐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的家人是對被告不離不棄,而被告亦感到內疚。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和姐姐的求情信,另外亦有被告的外婆、女友和被告的前僱主及同事的求情信。辯方說被告在廚藝方面有天份,曾經得到職業技能最佳廚師獎。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使被告能早日出獄。

判刑

5.辯方所呈交的求情信似乎都是指被告所承認的管有毒品罪而寫出。管有毒品和販毒罪行的刑責有很大分別,而販毒罪是使有關毒品直接或間接去到吸毒者手上。被告的錄影會面的答案是部分證據的基礎,使法庭能夠推論及裁斷被告販運涉案的毒品。

6.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收受金錢利益,只能依賴被告在錄影會面所說,會用部分毒品自己食用。但這是否涉及其他潛在風險因素,則是一項值得商榷的問題。被告在開審時承認管有毒品,這是被告的立場,亦有可能是策略性的部署來開脫更嚴重的販毒罪。

7.被告的母親和姐姐的共同求情信中說被告因為學業不理想而認識壞朋友,染上吸毒的不良習慣。她們說這次不幸的事件是悲劇,源於毒品及他輕信小學同學陳健偉。毒品是一種極之可怕和邪惡的東西,被告能夠戒毒是她們最大的心願。她們亦說被告是一個盡心盡責,對家庭有承擔的人,亦是一個本性善良和熱心助人的人。被告即使遭受巨大的打擊,也「堅持在法庭上勇敢地說出一切的事實真相」。

8.被告的外婆說被告是一個很孝順長輩、對廚藝很有天份的人。被告的女友(即辯方第二證人)說她認識被告4年,認為被告是一個有愛心,有同情心的人。被告亦使她助養一名印度女孩。被告有吸毒,在保釋後便沒有再吸毒。被告說他自己錯了。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感到內疚,會汲取教訓,洗心革面,而前僱主亦會繼續聘請被告。

9.一般而言,販運涉及10克以下的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至7年,這可見冰毒的禍害所帶來的刑責和懲罰。本案涉及9.31克冰毒,本席理應以六年半為刑期起點,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並沒有前科,在開審時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以及並沒有證據指被告是毒品拆家的說法,因此把刑期起點調低到6年(72個月)。

10.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理應沒有任何刑期扣減,但本席仍然會因被告聲稱一小部分毒品自己食用的說法,以及被告家人的支持而酌情減刑兩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7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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