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7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February 2019.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 [1] ,審訊後定罪,監禁21天。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HCMA 174/2018 [2019] HKCFI 4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7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846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訟 費 判 決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1],審訊後定罪,監禁21天。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於2018年8月21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1月25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3.上訴人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原審及上訴的訟費。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 命令 4.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事主列隊認人的證據,以及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和警員記事冊補錄 (證物P4)。 5.原審時,裁判官不給予事主列隊認人的證據任何比重。上訴後,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和證物P4不應獲呈堂成為控方證據的一部分。 6.撇除上述證據,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上訴人亦沒有作出自招嫌疑的行為。本席讚許答辯人的合理讓步。 7.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覆。 上訴人:由吳伯仲律師行代表申請。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7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