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珍 對 Leighton Able Joint Venture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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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現處理答辯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條提出的傳票申請。他們向法庭申請時限延展,在時限屆滿後針對僱員補償委員會於2018年2月6日發出的「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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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567/2018 [2019] HKDC 2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15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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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法庭現處理答辯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條提出的傳票申請。他們向法庭申請時限延展,在時限屆滿後針對僱員補償委員會於2018年2月6日發出的「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提出覆核。 2.答辯人為此申請存檔了一份支持誓章,即「方嘉敏的誓章」。此誓章交代了申請時限延展的理由,也提及其他考慮因素。法庭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批准上訴時限延展時,須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延誤原因。所有時限延展申請中,過期時間越久,越需要強而有力的申請理由。申請延展的一方也需要顯示出若法庭批准其申請,他們在訴訟中有勝訴機會。所以,現本席先處理過期時間。 3.勞工處於2018年2月6日發出表格9。根據法例,發出表格9後6個月內可提出上訴。本案的表格9發出時,申請人還沒把其僱員補償申請存檔法庭。申請人於2018年7月11日才把僱員補償申請存檔,第一次聆訊日期是9月21日。聆訊前數天,即9月14日,答辯人經由代表律師把上訴申請存檔,當時只是期限屆滿後約6星期。本席認為延誤不算嚴重。 4.即使延誤輕微,法庭仍必須考慮延誤原因。根據答辯人的誓章解釋,收到表格9後,事件即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因為他們持有一份有效保單。保險公司很後期才知悉申請人開展了僱員補償程序,他們之後才聘用現在的律師。律師知道有此訴訟時,上訴時限已屆滿。這是時限延展申請的主要理由。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理由。 5.本案還有其他考慮因素。本案開展前,申請人和答辯人雙方的眼科專家曾於2018年3月7日,進行了一次聯合檢查。當時是表格9發出之後約一個月,6個月上訴期限仍未屆滿。根據這份專家報告,勞工處判定的病假期限有可能過長。故本席認為,若法庭批准答辯人的逾期上訴,單以病假期限而言,答辯人有勝訴機會。 6.基於上述兩項主要理由,本席接納答辯人此傳票申請,並批准傳票第一和第二段的訟費申請,即是次申請的訟費由答辯人支付。如各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將由法庭評定。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孖士打律師行馮仲勤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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