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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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審訊後定罪,判處罰款3,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00/2018[2018] HKCFI 4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0/2018

[2018] HKCFI 4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0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3565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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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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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1月15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2月1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9年2月25日

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審訊後定罪,判處罰款3,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於2018年8月7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1 月4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3.上訴得直後,上訴人申請原審及上訴所招致的一切的訟費。

4.答辯人不反對上訴訟費的申請,但反對原審訟費的申請。答辯人陳詞,本案的情況並非如上訴人所指,若審訊前控方詳加考慮辯方的錄影片段,便會即時終止檢控。

討論

5.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2位聲稱目擊事發經過的司機 (PW1和PW2)。他們不約而同地供稱,上訴人倒車泊位前,PW1的電單車已停在PW2私家車的左前方。裁判官也認為,這議題屬關鍵性[1]

6.處理上訴時,本席認為,只要細心觀看上訴人提供的錄影片段,便能清晰看見,上訴人駕駛之的士駛過PW2的私家車時,其實不太可能PW1的電單車已經停泊在該私家車的左前方。換言之,該片段有可能反駁PW1和 PW2的證言。

7.毫無疑問,控方的成敗取決於PW1和 PW2的證供。如他們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成疑,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此外,上訴人也沒有作出自招嫌疑的行為。他的立場一直沒變,亦十分清晰 (就是PW1和 PW2不老實)。

8.按現有證據,假如上訴人原審後脫罪,他應獲得原審的訟費。因此,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 由周成康律師行轉聘梁思臨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1] 見裁斷陳述書第18及2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