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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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1] 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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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5/2017 [2019] HKCFI 6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38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6年第177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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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1]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個月。 2.簡而言之,控方案情指申請人在東區裁判法院一名被告人的保釋申請中做擔保人,申請人向法庭作出虛假陳述,說他沒有刑事犯案紀錄。事實上,申請人曾經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該定罪紀錄源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的一宗襲擊罪案件(“九龍城案件”),受害人是申請人的妻子。申請人的抗辯理由是:(1)他做擔保人申請時不知道自己在九龍城案件留下定罪記綠,(2)九龍城案件是一宗冤案。 3.裁判官認定申請人不是可信證人,不信納申請人不知道自己已留下刑事紀錄。裁判官認定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目的是瞞騙法庭,為求令申請保釋者獲得擔保,因此裁定申請人有罪。 4.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8年4 月13 日頒下判案書(“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定罪上訴。 5.申請人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法庭申請法律觀點證明書。在申請人要求下,此申請已多次押後讓他尋求法律協助並等候終審法院就九龍城案的決定。聽罷申請人在聆訊中不斷發言後,本席拒絕申請,現交待理由。 6.在申請人共5頁紙的動議通知書及多封來信,以及申請人在庭上不斷覆述的重點主要是:(1)九龍城案是冤案;(2)裁判官沒有恰當審訊及處理證據;(3)他倚賴一宗終審法院案例。 7.正如本席在判案書指出,本席無權推翻九龍城案的定罪。本席理解終審法院已拒絕九龍城案的上訴申請。無論如何,該案是否冤案,也不會影響本案結果。 8.本案的關鍵是在相關時間,申請人是否明知他有刑事紀錄而虛報沒有紀錄。裁判官認為申請人不是可信證人,不相信申請人是不知道有這紀錄。 9.申請人在此申請所提出的都不屬法律觀點,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10.申請人提及的終審法院案件應該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岑偉基FACC 19/2018; [2019] HKCFA 2 (2019年1月31日頒下)。該案上訴人真心相信他可以依賴《罪犯自新條例》而沒有披露以往的定罪紀錄,因此終審法院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 11.該案例原則對申請人毫無幫助。申請人在原審的辯護理由是他不知道九龍城案留有刑事紀錄,因為裁判官沒有說申請人會留案底,而且申請人已完成了感化令,所以他認為自己沒有定罪紀錄。 12.裁判官不信納申請人的說法,認定申請人是明知有定罪紀錄而虛報沒有這紀錄。 13.申請人在2019年1月16日的來信中說他依賴《罪犯自新條例》真誠相信自己毋須披露九龍城案的定罪紀錄。然而,不論是在原審或上訴時,申請人從未提及是受此條例影響他應否披露定罪紀錄,代表他的大律師在該案結案陳詞亦從無此說。再者,申請人的九龍城案定罪日期是2012 年5月15日,在2012年6月18日申請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被駁回,定罪再被確定。本案涉及的虛假陳述是他在2014年9月10日作出,亦即是九龍城案的定罪後未足三年,申請人根本不能因《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而受益。申請人聲稱依賴此條例而真誠相信毋須申報刑事紀錄,完全是削足就履之說,毫無理據可言。 14.申請人提出的論點都不涉及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發出法律觀點證明書。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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