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Q.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75/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anuary 2019.

1. 被告人面對5項控罪,就控罪2及5認罪,控罪1則為控罪2之交替控罪,控罪3及4留在法庭檔案。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75/2018[2019] HKDC 24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5/2018

[2019] HKDC 2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7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W.Q.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19年1月18日
出席人士: 劉卓賢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靄琪女士,由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Attempting to have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2] - [5]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5項控罪,就控罪2及5認罪,控罪1則為控罪2之交替控罪,控罪3及4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2.本案涉及2名受害人X及Z,她們為姊妹。

控罪2

3.事發於2015年5月22日,當時X為12歲半,X與被告人是親密朋友及同校同學,二人亦常在Facebook交談,內容涉及戀愛及性。

4.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問及X可否與他”make out”,翌日,二人相約放學後到學校戲劇室見面。當時室內無人,他們便互相擁抱及脫去X的衣服及摸X胸部,繼而更脫去X所有衣服並把手指插入X之陰部約10秒,然後再摸及舔X陰部約3分鐘,及後X說離開,但被告人沒理會及把X頭按着並想把陰莖放入X口中,但不成功。最終想把陰莖放入X陰部,及問道 “Can I put it in”,但X說“No”並推開被告人,後來聽到有人聲便離開。

控罪5

5.Z是被告人同校同學,2016年9月1日早上在學校遇到被告人,二人邊走邊談,突感左臀被“搾”,望向被告人,見被告人正在“搾”她左臀,Z拍了被告人手臂一吓,被告人才放手,為時約4秒。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19歲,沒有定罪紀錄。本席亦索取了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作考慮。

7.感化官對被告人之評價十分正面,而所述內容與辯方大律師庭上求情所述無大差異。

8.本席亦已考慮了辯方所有求情陳詞,本席同意本案可以以感化令處理。

9.本席留意到本案之情節有別,本案並不涉及如一般在社交平台上結識女童及誘騙她們,又或涉及金錢,而本案二人之年紀亦相若。

10.明顯地,此案之背景亦正正道出了被告人不懂如何處理異性之間,又或男女關係。他們之關係,既非情侶,但又不只是要好朋友,如前述,被告人不懂如何處理,亦沒有理會後果。

11.就Z而言,大律師指出,他和Z在較早前曾一同參加了學校舉辦之遊學團,期間他們亦有親密接觸,故被告人以為在這基礎下便可對Z再作出這不尊重行為。而被告人現已反省,亦感十分後悔。

12.另外,本席亦留意到事件分別發生在2015及2016,約3-4年前。那時被告人還是15-16歲,而現在已是19歲的年輕人,就讀大學2年級,成績亦漸入佳景,重上軌道。

13.此外,本席亦看到即使被告人於2017年被拘捕,他亦沒放棄,仍努力不懈地學習,最終亦考進大學,雖然不是他心儀的學科,但其成績亦非差。

14.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年輕,沒定罪紀錄,亦勇於承擔自己的責任,坦白認罪,更重要的是,感化官亦建議判處感化令。

15.本席同意感化令亦是恰當,2項控罪,均判處感化。而時間方面,本席亦聽取辯方陳詞,本席認為現時被告人仍在求學階段,且尚年輕,較長之期限對他更為有效。就2項控罪,均判處24個月感化令,及需服從所附帶之條件,同期執行。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