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Y.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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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1項「猥褻侵犯」罪 [1] (控罪1),兩項「與16 歲以下女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 」罪(控罪2、3),否認一項「強姦」罪 [3] (控罪4)。陪審團審訊後裁定控罪4強姦罪罪名不成立,但是其交替罪行 [4] 「企圖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 [5] 罪名成立。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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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39/2023 [2025] HKCFI 1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3年第4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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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第一被告人承認1項「猥褻侵犯」罪[1](控罪1),兩項「與16 歲以下女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2]」罪(控罪2、3),否認一項「強姦」罪[3](控罪4)。陪審團審訊後裁定控罪4強姦罪罪名不成立,但是其交替罪行[4]「企圖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5]罪名成立。 2.第一被告人在裁判官席前的交付程序中承認了控罪1、2、3的罪名,但是不承認控方所依賴投訴人女童X的供詞,堅持以他在被拘捕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的招認為該3項控罪定罪的事實基礎。陪審團經審訊後在控罪1、2、3的特別裁決中表明他們以第一被告人會面內容為事實基礎裁定3項控罪罪名成立。 3.第二被告人否認一項同樣牽涉投訴人X的強姦罪(控罪5)。陪審團審訊後裁定強姦罪罪名不成立,但是其交替罪行「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6]罪名成立。 案情撮述 4.基於陪審團的裁決,以下有關罪行的案情撮述主要基於兩名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內容。 5.第一、二被告人分別為X的表哥及表弟。X與表哥是公共屋苑鄰居,單位在彼此隔壁,表弟則在另一地方居住。X年齡較表哥小6年6 個月,較表弟大3個月。 控罪1 6.控罪1發生於2018年5月至2019年4或5月期間某日,當時X約為9至11歲,而第一被告人則約為16至17歲。 7.被告人到表妹X家裡洗衣服時見到在房間的X,問她是否想一起玩遊戲。X說可以,於是被告人去拿電話,一邊等候洗衣機運作,一邊與X坐在她房間內的下格床打機。期間,X首先開始伸手過去撫摸身邊的被告人胸口及陰莖。被告人叫她不要,因為自己在打著遊戲。X於是停了。但是當被告人遊戲暫停時候,被告人也雙手隔著X衣服撫摸她胸部。 8.兩人從晚上10時至10時30分打遊戲,10:30分左右開始撫摸了約5至10分鐘,然後在10時45分至11時15分繼續打遊戲。事發過程中X的祖母坐在單位客廳沙發,而衣服烘乾後被告人就離開了單位回家。 控罪2 9.控罪2發生於2019年11月某晚第一被告人家中,X約為11 歲,而第一被告人則約為17歲半。 10.晚上9時許,X與第一被告人坐在客廳地上打遊戲期間X突然主動開始撫摸被告人胸口,並向下伸手入被告人褲內撫摸他陰莖。過了一下子,X指著被告人陰莖問被告人是否介意她替被告人口交。被告人反問X是否介意,之後X從褲頭拿出陰莖放入自己口中上下移動。當時被告人雙腿伸直坐著,而X則跪在左方地上,一隻手摸著被告人大腿。約2至3分鐘後第一被告人的其中一位阿姨敲門,兩人隨即停止。 控罪3 11.事發於2020年8月20至27日期間某日,X當時約11歲,被告人18歲4個月。被告人的親戚們到訪,幾名表弟妹在被告人家玩「躲貓貓」。X與第一被告人負責躲,表弟(第二被告人)負責找。兩人躲入洗手間後約10多秒,X開始觸摸當時赤着上身穿着波褲的被告人胸口及陰莖,被告人也隨即隔著衣服觸摸X胸部。一、兩分鐘後X輕聲問被告人她是否可以替被告人口交,被告人回答說若她不介意他是可以的。X然後就蹲在被告人前方,稍微拉底他褲頭讓當時還沒有反應的陰莖暴露褲外,用右手拿著上下移動,然後低頭放入口中再次上下移動約4至5分鐘,然後表弟妹們就找到沒有上鎖的廁所門外要入去,兩人於是停止。 控罪4 12.事發於約2020年11月某日,當時X約11至12歲,第一被告人約18歲。那時候是第一被告人找X打機最頻密的時段,所以他記得事發時間。 13.當晚10時許,在第一被告人與X和表弟一起坐在客廳地上玩手機時,X突然坐到第一被告人身旁並開始觸摸他胸口及陰莖。第一被告人隨即也觸摸X胸口及「陰道」(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的用詞),期間第二被告人偶爾望過他們一眼,然後繼續打機。第二被告人當時約11歲8個月。 14.互相觸摸約5分鐘後,X問第一被告人要不要試,被告人反問「你唔介意?」。X回答說「冇問題,唔介意」後,兩人移到另一位置,X面向天躺了在地上,雙腿屈膝朝天,第一被告人跪在X下體前方,兩人將褲子褪到自己大腿位置後第一被告人嘗試將陰莖插入X下體,但是不成功,因為X「陰道太窄」,及X在說「好痛」。弄了不多於5分鐘後第一被告人說「入唔到,咁不如算嘞」,之後兩人停止嘗試,拉好褲子後繼續打機。在第一被告人與X嘗試期間,表弟第二被告人曾經再望過他們一眼。 控罪5 15.根據陪審團所接受的第二被告人警誡下錄影會面供詞,在他12歲時候有一次因為自己母親病了不可以照顧被告人,於是到X家裡住了一、兩個星期。當中一個晚上他在睡覺時候從自己的下格床爬到了X的上格床上,褪下了X的面褲和底褲到膝蓋位置,也褪下了自己褲子,然後就將陰莖「插咗一下」X「屙尿嗰度」。被告人說他插了一次,插入後有郁動兩、三下,之後就X醒了,然後被告人隨即把陰莖退出,對 X講「對唔住」後穿回自己褲子,落返下格床睡覺。警員問「點解無端白事會走上女童張床用個陰莖插入佢屙尿嗰度?」第二被告人回答說「好奇」。警員問被告人是否知道以上行為「啱定唔啱」,被告人說「唔知道」[7]。 定罪紀錄 16.兩位被告人均沒有之前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及背景 第一被告人 17.第一被告人2002年4月出生,現年23歲。被告人的父母沒有結婚也沒有一起生活。被告人媽媽在他三歲的時候交付婆婆,六姑姐及六姑丈照顧。案發前被告人與四叔一家及六姑姐一家一共11人一同居住在一個三百多呎的公屋單位。 18.第一被告人在入讀小學時候確認出現學習障礙情形,理解及表達能力發展比較遲緩,成績並不出眾,但是在老師眼中是一個品行優良,誠實及有禮貌的學生。 19.中三畢業後,被告人在職業訓練局修讀氣體燃料科課程,期間被煤氣公司收選為實習生,因表現良好,畢業後成為正式員工。被告人在被拘捕之前是註冊初級技工,月入大約$14,900。由於被告人當時的良好表現,公司決定全資資助他就讀青年學院氣體燃料工程系專業文憑。在被告人因本案被扣押及之後需要面對審訊程序被迫辭去工作。 20.被告人沒有放棄,在2023年7月保釋後首先協助六姑丈的堪輿生意,然後在10月開始修讀全日制咖啡調製課程,2024年11月畢業,12月份在快餐店兼職直至審訊開始。 21.第一被告人及家人的求情信內容顯示出被告人得到家人支持更新,被告人的悔意及重新做人的決心。 22.第一被告人在交付程序時候已經向法庭表示願意承認控罪1、2及3,但是爭議定罪的事實基礎。陪審團審訊後確認接納第一被告人招認為定罪事實基礎,因此在這3項控罪上,被告人應該得到全數三份一的認罪扣減。 23.關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在拘捕後第一次被還押了92天,在被定罪之後再被還柙,直至判刑日合共超過132天,等同於已經完成了一個量刑起點為10個月左右的監禁刑期。 24.基於被告人與女童年齡差距不算巨大,干犯控罪1至3時約為16、17歲,干犯控罪四時約為18歲,屬年輕罪犯。所有4項罪行發生過程均牽涉女童首先主動接觸被告人身體,被告人沒有利用自己作為表哥的身份或以任何形式的威逼利誘來令女童就範。 25.透過審訊中呈堂的女童與他人的通訊記錄可以理解到,女童在性方面早熟,對兩性關係及性行為感到好奇,而被告人及女童家庭背景複雜,成長過程中沒有得到足夠的教導和關心,間接導致這次不幸的事件。 26.有關女童X創傷報告中提及的一些心理及精神問題方面,關大律師指證據似乎顯示這些問題起源於X與家人間的糾紛,及在她指控表哥及表弟強姦後,家人對X不信任的指控,而不是起源於五項控罪的侵犯行為。現在女童的指控已經被陪審團拒絕接納,反映出女童的種種問題實在不能夠完全歸咎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27.關大律師又指出4項控罪發生時間短暫,控罪1至3的侵犯行為只是觸摸私密部位和口交,而控罪四則涉及被告人下體接觸到女童下體一次,在同類罪行而言不可以說是嚴重。 28.被告人對自己干犯的罪行深切反省,顯示悔意,決心改過,願意接受針對性侵犯的輔導。被告人家人繼續支持他的更新,願意努力教導及監督,因此關大律師認為被告人重犯機會不高。 29.關大律師然後引用 律政司司長 訴黃龍威[2009] 3 HKLRD 130;CAAR5/2008,HKSAR v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D 601; HCMA 1104/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展廷 [2024] HKCFI 433;HCCC27/202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Q. [2019] HKDC 240; DCCC575/2018案件,認為被告人本案罪行的情節比以上案件中的情節相對而言輕微,法庭可以考慮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判罰。 第二被告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30.第二被告人2009年3月出生,在判刑前剛年滿16歲。被告人的父母沒有結婚也沒有一起生活,被告人案發前與媽媽及後父一起與他的兩名同母異父弟妹一起居住及生活。 31.第二被告人四歲時候被診斷為專注力不足,言語理解及語言表達能力較弱,後來進一步診斷為讀寫障礙,開始及一直接受相關輔導及治療。受到他的特殊學習困難影響,第二被告人2021至2023年度上學期的成績大部份科目並不理想。 32.雖然如此,老師的評語是被告人仍然不斷努力,虛心受教,形容他為人和順開朗,尊敬師長,不時因路不拾遺或課堂表現良好等事情而獲老師嘉許。 33.被告人與家人撰寫了求情信,表示悔意及希望法庭輕判。 34.關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初犯,犯案時候只有12歲,現在也只有16歲。被告人出於對性的好奇而干犯罪行,沒有以任何威逼利誘行為對待女童。被告人與X年齡相若,法醫報告顯示女童身體沒有受到損傷。根據陪審團接納的證據,被告人只插入X下體一次,時間短暫。關大律師認為被告人過去品格良好,現在對人生有正面態度,得到家人大力支持,相信重犯機會較低。 35.綜合以上加上第二被告人在本案已經被拘留92天及在得到保釋後一直努力學業,認為法庭可以考慮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處理本案。 X的創傷報告 36.本席在判刑前聽取了X的創傷報告,內容如下撮述。 37.X 自2019年7月起被列為政府心理健康服務個案,當時經診斷患有「混合型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其後於2024年8月被進一步確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 38.根據醫療紀錄顯示,X 早於2016年9月經教育心理學家評估,其智力功能屬「中下水平」,並存在「特殊學習障礙」。 39.為本案書寫報告的臨床心理學家自2023年12月起接手X的個案,最近一次會診為2024年8月,共向X提供5次臨床心理治療服務。 40.臨床心理學家指出X於2022年7月向家人透露性侵事件卻遭受負面反應後,開始出現抑鬱症狀,包括情緒低落、睡眠困難、自責、自殘行為及短暫的自殺念頭。 41.家庭衝突在2023年4月報警後加劇,導致X情緒惡化。由於無法承受壓力,X嘗試透過吸煙、飲酒及自殘應對,並繼續為家庭關係問題責怪自己。 42.心理學家建議X接受定期及長期心理治療,以協助其理解並應對過往被侵犯經歷所造成的心理影響。 43.本席也聽取了兩名被告人的心理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感化官報告。 第一被告人的報告撮述 感化官報告 44.曾感化官的報告內容指出雖然被告人來自破碎家庭,但是嫲嫲和親戚在他成長過程中仍然能夠給予被告人一個滿有愛心的環境。被告人與媽媽的關係也在過去數年間重新建立。雖然被告人學業表現並不太好,但是一直能夠維持良好操行紀錄。被告人在接受在職訓練後能得到公司聘用反映出他是一名目標清晰,願意努力工作的年青人,可惜因本案件打斷了他短暫的事業,也影響到他的未來。 45.被告人在會面過程中顯示出深切悔意,理解自己面對的個人問題,包括自我控制能力薄弱,對侵犯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無知等。被告人家人關心他的未來,也願意及準備好在他復康路途上一直支持。 46.感化官認為基於第一被告人的悔意,改過自新的意欲,良好的家庭支持及清白的紀錄,法庭可以考慮以感化方式協助他重建正確人生價值觀,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並強化他的判斷力,建議被告人接受18個月的感化命令。 第一被告人的心理報告 47.臨床心理學家對第一被告人進行了評估。他認為被告人坦率承認過錯,對傷害了女童X表現出悔意,並為家人造成麻煩感到懊悔。被告人無精神病理症狀或性偏差跡象,無需進行任何形式的密集心理治療。評估報告指出,被告人離校後在職業發展方面取得積極進展,認為若能善用其穩固的家庭支持及一些被告人的個人優勢,他應能順利重新融入社會。現階段不建議安排後續心理治療。 第二被告人的報告撮述 感化官報告 48.感化官報告內容確認被告人在複雜的家庭環境成長,在約8歲時被發現有專注力不足症狀,開始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由於藥物的副作用包括疲倦和失去食慾,被告人選擇在需要上學的日子才服用藥物,而且在升上中學之後在精神科醫生協助下停止倚賴藥物,純粹以意志力管理相關症狀。 49.學校老師形容被告人為一名心地善良,樂於助人,行為良好及積極參與課外活動的學生,操行分一直在甲、乙之間。學校社工形容被告人為人比較低調,簡單聽話,從未違反校規,即使在學業上因健康狀況受到一些限制仍然非常努力,而被告人的媽媽也非常負責任及能夠與學校全力配合以協助被告人發展。被告人每日放學後立即回家並沒有與任何不良分子交往。 50.被告人在與感化官會面時透露在案發前一兩個月女童X曾經向他展示一些網上色情片段,前後約有三次,引起了被告人對性的好奇。在案發當日X再次向他展示另一段色情視頻,雖然被告人自稱沒有感到性興奮,但是形容當時有想多看一些、多學習一些的慾望,最終由此而引發了本案罪行的發生。 51.被告人的母親向感化官表示被告人天性善良,害羞,聽話,內向。因本案被拘捕及在聆訊期間留意到孩子變得抽離,沉默,及容易哭泣,並不停向母親道歉。她相信兒子因這次事件已經上了一課,而且是真心後悔。作為母親,她難以明白為何如此害羞的兒子會干犯這樣的罪行,希望孩子在這次經歷後深深反省。作為母親,她會盡一切能力協助孩子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好讓孩子可以繼續學業。 52.朱感化官基於被告人的年紀,初犯,悔意,母親的支持,及對於正確性觀念及行為的指導的需要,建議他可以接受附帶條件的12個月感化令。 第二被告人心理報告 53.臨床心理學家認為第二被告人將他的犯罪行為主要歸咎於當時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因被動地接觸過X向他展示的色情視頻,而在好奇心驅使下試圖模仿看到的性愛場景。 54.心理學家指出,被告人被診斷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可能意味著其行為抑制能力較同齡人薄弱,及症狀或許加劇了他在涉案犯罪中的衝動行為。然而,多學科專業報告顯示,其症狀主要表現在注意力缺陷領域,及過往記錄與現有資料均顯示他過去沒有因顯著衝動控制缺陷而出現行為問題,因此認為其ADHD診斷與本案犯罪行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55.此外,心理學家留意到,儘管被告人以上提到的干犯罪行理由可部分解釋他犯案行為的背景,但卻無法充分說明為何一個無性侵前科、品行良好的青少年會對家庭同輩作出這樣一次相對複雜的性侵犯行為。考慮到被告人在會面中自稱記不起案發的細節,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有可能因其他專家不知道的理由而繼續在他面前否認曾經干犯罪行。此外,被告人將犯罪行為歸咎於X提供的色情視頻的表述反映出被告人有淡化自身罪責的傾向。 56.雖然專家見到被告人在訪談過程中展現了悔意,但認為這悔意似乎傾向於他對家庭造成負擔的愧疚,而不是針對犯罪行為本身的悔意。即使如此,專家確認被告人同時表現出理解他被定罪的行為不僅違背道德,更觸犯法律,並能明確闡述關於尊重他人意願、身體自主權及個人界限的原則。 57.心理學家認為從臨床角度來看,如此年幼即犯下性犯罪的青少年,確實存在未來再犯的潛在風險。現年16歲的被告人正步入成年前期階段,此階段特徵是對親密關係的探索慾望增強,可能涉及身體接觸。因此他極需獲得正確引導,學習如何在現實挑戰中實踐這些原則,而非一味壓抑或否認內心需求。 58.被告人必須學會以合法且尊重的方式,在正視過往錯誤與司法判決的前提下,與他人或未來伴侶建立健康關係。若被告人已準備好並願意面對過往過失,心理治療將能提供契機,協助他在未來處理與性及親密關係相關的問題。 判刑考慮 59.控罪1至3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0年。「與(或意圖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 60.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案中訂下的有關涉及兒童性罪行量刑的原則仍然適用:
61.辯方提出了不同的判刑案件以協助本席考慮處理兩位被告人的方法。然而,一如原訟庭麥明翰法官在以上提及的 HKSAR v Lai Yip Sing案件中指出,「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這類罪行可以牽涉極多的不同犯案情節,難以制定統一量刑標準。在案件嚴重性光譜一端可能是年僅16、17或18歲的少年被告,與一名16歲以下少女的純潔交往發展為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而在光譜的另一端則可能是處於監管地位者——如教師或社工——蓄意引誘其監護下的16歲以下少女與之發生性行為。 62.麥法官認為介於上述兩種極端情形之間,尚存在諸多細微的罪責程度差異,需相應調整刑罰力度,而該案其中一項關鍵考量因素是犯罪者與受害人之間的顯著年齡差距。 63.雖然兩名被告人干犯的控罪包括更為嚴重的「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但是麥法官的觀察仍然適用,本席認為不需要過於著重其他案件的判刑,而應該集中於本案的犯案情節及兩名被告人的罪責及一切適用的求情因素。 第一被告人的判刑 64.考慮到陪審團一致接受第一被告人事實版本,換句話說,四項罪行發生過程中均由女童主動開始接觸被告人,最後導致被告人干犯罪行。此外雖然被告人與女童年齡相隔有六年六個月,但是在最早控罪發生的時候被告人本身也是一名未成年人士。在每一項控罪發生過程中被告人均沒有使用任何暴力,從來沒有嘗試誘使女童作出任何不正當行為。整體案情似乎顯示兩個孩子在好奇心驅使之下,及沒有適當或恰當成年人譬如家長作出指導管教的情形下,進行了案發事情。 65.在這樣的大前提之下,及在考慮了所有事項及報告後,本席認為一個對被告人、被告人家人、社會最有利,最適當的刑罰是命令被告人接受一段時間的感化。 66.因此,本席命令就控罪1,2,3,4判處第一被告人接受24個月感化,同期執行,期間必須遵從感化官報告第13段內所列出的所有條件。 第二被告人的判刑 67.第二被告人在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當日仍然為16歲以下人士,本席必須考慮是否將案件根據《少年犯條例》第3F條轉介少年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基於判刑中必須考慮的案情均透過審訊而成為證據,若要少年法庭在這階段接手處理判刑將花費大量時間及資源,對被告人及社會造成不便,因此本席行使《少年犯條例》[8]第3F(1)條賦予的酌情權,在信納不宜將案件移交少年法庭處理後,命令繼續由原訟法庭處理判刑。 68.雖然第二被告人在判刑時候已經年滿16歲,但是本席同意馮驊法官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L. [2013] HKCFI 382; HCMA 705/2012 案件中對《少年犯條例》第15(1)條可以在一個定罪時候16歲以下,但是在等候判刑期間年滿16歲的人士情況下適用的判決,有權以該條例下的各種方法處理第二被告人。第15條內容如下:
69.此外,雖然第二被告人已經年滿16歲,但是「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不是「例外罪行」,而被告人判刑時年齡在21歲以下,因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9]適用,即「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70.根據陪審團的裁決,他們接受了第二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內容為真實,亦即接受了被告人只是用下體插了女童X一下,這也是罪行判刑的事實基礎。 71.根據第一被告人會面紀錄,在控罪4發生期間第二被告人在場,並曾經看了兩眼X與第一被告人在做的事情。年少的兒童的價值觀往往受到年長的兒童影響,在這樣的環境下,第二被告人做出控罪五中的事情實在有跡可循。 72.控罪5案發時候X及第二被告人均只有11、12歲,被告人比X年幼數月,被告人對X沒有任何監督或控制權,案中證據甚至顯示X可能較被告人更為成熟,世故。被告人沒有使用任何威逼利誘手段干犯罪行,法醫報告顯示女童處女膜完整沒有傷痕。 73.第二被告人患有專注力不足與學習障礙,加上家庭環境複雜,導致沒有得到足夠的教導,從而缺乏正當的道德意識,毫無疑問在某程度上加大了被告人干犯本案罪行的風險。 74.第二被告人在2023年4月27日被拘捕後曾經合共被拘留92 日,直至2023年7月28日得到保釋。 75.第二被告人在得到保釋後繼續學業,在日期為2024 年 12 月 18 日的學校信件中得到老師讚許,祝賀被告人在中4級中文科上學期考試考獲理想成績。梁老師認為被告人自從升高中後用心向學,克盡己職,不但得到同學肯定,也得到師長讚賞。 76.被告人又獲得中四學年「應用學習(酒店營運)科」獎,在2025年1月19日獲校長頒發獎狀予以嘉許。除了成績外,校長也在同日致函被告人家長,就被告人在2024-2025年度上學期品行優異祝賀和勉勵。 77.在考慮了所有事項及報告後,一如第一被告人的情形,本席認為對被告人,他家人及社會大眾而言,最合適的判刑是命令被告人接受感化。因此,就控罪5,本席命令第二被告人接受24個月的感化令,在期間必須遵從感化官報告第18段內所列出的所有條件。 78.本席已經考慮並認為以本案罪行嚴重性質及犯案情節而言,並不適合在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後以撤銷控罪來處理第二被告人的定罪。 結語 79.在審訊過程中,根據雙方家庭家長的證詞及各報告內容理解到女童的家庭與表哥、表弟們家庭之間的關係並不理想。孩子們有可能受到這些敵對或互不容忍的氛圍影響,導致他們的心智不能完全及正面地發展。而兩個家庭之間的磨擦亦令雙方家長未能將注意力集中在孩子們身上,沒有及時發現孩子們當時面對的情況,在發現後又不懂得適當及理智地處理,未能避免這不幸的事件被帶上法庭的結局。 80.本席決定以一個時間比較感化官建議長的感化令處理兩位被告人的其中一個理由是為了讓家人們有時間好好化解仇怨,而兩位被告人在期間可以一直得到福利官的專業指導及關懷,從而確保情況不會惡化,並避免任何更嚴重的倫理悲劇發生。 81.希望在本案告一段落之後,家人們能夠以理智、平和的態度處理彼此的分歧,讓孩子們能重新擁有溫暖的家,得以重整他們的倫理關係及與家人相處的秩序。如此一來,類似的事件便應該不再發生,家庭能重新和睦相處,這對所有涉案人士乃至社會而言,都會是一件好事。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志偉先生代表 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由楊振文律師行延聘關百安大律師及鍾嘉賢大律師代表 [1] 違反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2] 違反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 [3] 違反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 [4] 參考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條 [5] 違反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及第159G(1)條 [6] 違反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7] 陪審團已經在控方必須證明第二被告人當時知道自己行為屬「嚴重錯誤」這法律原則被指引,並透過裁決顯示他們可以肯定他如此知道 [8] 香港法例第226章 [9] 「109A(1) 對任何年屆16歲或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