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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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8年5月9號上午十時許被告人走進了位於福全街一所工廠大廈一載貨升降機。當時該大廈正在樓下當值的升降機操作員見到被告人並非搬運貨品,向其建議使用載客升降機。但在大約十分鐘之後,再見到被告人在2樓載貨升降機外的走廊,向之拳打腳踢為時為一至兩分鐘之久。證人因此倒地,而被告人乘機搶去證人頸上之金鍊後逃去。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34/2018[2018] HKDC 16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4/2018

[2018] HKDC 16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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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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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出席人士: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德慶、廖瑞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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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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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18年5月9號上午十時許被告人走進了位於福全街一所工廠大廈一載貨升降機。當時該大廈正在樓下當值的升降機操作員見到被告人並非搬運貨品,向其建議使用載客升降機。但在大約十分鐘之後,再見到被告人在2樓載貨升降機外的走廊,向之拳打腳踢為時為一至兩分鐘之久。證人因此倒地,而被告人乘機搶去證人頸上之金鍊後逃去。

2.受害人68歲,事後得在廣華醫院留醫四天。其傷勢如下: —

(一) 鼻骨骨裂;

(二) 頭皮多處裂傷,縫了四針;

(三) 左眼瞼多處裂傷、腫脹,縫了三針;

(四) 鼻樑觸痛、腫脹;

(五) 左肩、左前臂及雙手手肘擦傷;

(六) 呼吸時右前胸壁痛楚,第七節肋骨局部觸痛。

3.被告人於2018年5月17日被拘捕。警誡之下承認當日早上他在他之住所走往大角咀尋覓搶劫目標。到達該工業大廈時,見到證人戴著一條金頸鍊,於是乘搭載客升降機到4樓,再走下樓梯2樓按𨋢召喚載貨升降機,誘使證人步出升降機後,予以襲擊。有關之金鍊,被告人已在一金行以8,000元賣掉。

討論

4.這是一項有計劃的搶劫行動,發生地點雖是一所商業大廈,但仍是私人地方。被告人乘機向一位年達68歲之長者施以暴力,令後者身體多處受傷,這是本案中比較嚴重的因素。

5.根據茆廣生一案([1981] HKLR 610),法院在處理有關搶劫罪時有一定的指引,正常來說,如果被告人帶有武器並以此向受害人出示,正常來說是5年監禁。在私人樓宇搶劫的量刑起點是6年,期間如果使用暴力,量刑則為7年。當然上述量刑指引得按情況而定,如果涉及令案情更嚴重之因素,則應該予以調升。

6.是次案件並無涉及使用武器,所以量刑起點應予下調,於馬文迪(譯音)一案([2004] 1 HKLRD 1046)上訴庭指出,在電梯內打劫雖然沒有使用武器,量刑指引亦應為4年監禁。

7.本案參考上述案例之後,認為由於本案涉及有一定的計劃,而發生的地點是一座私人樓宇,被告人更是誘使受害人到2樓乘其步出升降機時予以突襲,這幾點都是令案件更嚴重之處,所以本席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求情理由

8.根據控方提出的背景資料以及辯方所提出的陳情,本席得知被告人38歲,有九次犯案紀錄,其中有五次涉及不誠實罪行。於2000年1月他曾三項與本案相類的控罪被判教導所令。當然,就以往的犯案,被告人已經受到懲罰,所以是次被告人的個人案底並不是加刑的理據。但被告人的年紀以及多次犯案這點卻亦非減刑的理據。本席又得知被告人身世可算坎坷,父母都是有病,父親更曾自殺,而母親現在亦是年邁多病,被告人亦曾在數年前企圖自殺,後遺症是令他集中力減低,記憶力衰退,所以因此丟失了做司機的工作。

9.本席接受被告人侍母至孝,家裡的人亦對他極為關心,但這些個人之背景並非有效之求情理由。考慮過總體案情之後,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處以一個警惕性的量刑原則,那就說希望藉此以警誡被告人以後不可再犯,亦令社會大眾得知此等行為不會得到寬恕以圖遏止其他欲效法的人。

10.綜觀本案案情之後,本席認為合理之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由於唯一之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所以現下調至40個月監禁,立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