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109/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本案上訴許可申請人馬文迪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382號面對4項控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3項搶劫罪罪名成立,原訟庭暫委法官彭偉昌於聽取了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之求情陳詞後,就該3項控罪,分別以3年、5年、4年為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及第四項控罪之量刑起點,並在考慮整體刑期後,頒令第二項及第四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第一項控罪的3年刑期內的其中兩年亦屬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6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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