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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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 罪 (控罪一);2項「刑事恐嚇」罪 (控罪二和四);以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控罪三)。他承認控罪一和三,但否認控罪二和四。審訊後,控罪二和四脫罪。就控罪一,裁判官判處罰款2,000元;控罪三,監禁6星期,另賠償物主1,300元。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51/2018[2019] HKCFI 63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1/2018

[2019] HKCFI 6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5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567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海坤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上訴人書面申請日期: 2019年3月1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9年3月12日

費 判 決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 罪 (控罪一);2項「刑事恐嚇」罪 (控罪二和四);以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控罪三)。他承認控罪一和三,但否認控罪二和四。審訊後,控罪二和四脫罪。就控罪一,裁判官判處罰款2,000元;控罪三,監禁6星期,另賠償物主1,300元。

2.上訴人不服控罪三的判刑,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於2018年8月28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2月8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改判上訴人就控罪三罰款2,000 元 (賠償令不變)。

上訴人訟費申請

4.上訴人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上訴的訟費。他隨函附上答辯人較早前發給其律師行的書面回覆 (日期:2019年2月22日),表示不反對有關訟費申請。

命令

5.由於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戴彥英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覆。

上訴人: 由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代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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