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皓軒(又名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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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的控罪經修訂後,被告在認罪協商下承認一項管有毒品和一項棄保潛逃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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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4/2018 [2019] HKDC 2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2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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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有關的控罪經修訂後,被告在認罪協商下承認一項管有毒品和一項棄保潛逃罪,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索取戒毒所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2月8日。 3.控方案情很簡單。2017年12月16日上午4時30分左右,警方在新界洪水橋洪福邨洪欣樓第2座地下外截停被告。當時被告似乎正返回他在洪欣樓某單位的住所。 4.經搜身後,警員發現被告的底褲與牛仔褲之間藏有一個煙盒,內有一包毒品。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毒品屬於被告所有。被告被拘捕時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580元。 5.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是內含1.15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15.6克晶狀固體。警方估計涉案毒品的市值約為$7,250元(第一項控罪)。 6.被告原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案件於2018年6月21日在區域法院提堂,定於2018年10月22日審訊。被告獲法庭准予保釋直至審訊當日。被告原定於2018年10月22日在區域法院對較輕的管有毒品罪進行答辯。不過被告當天並沒有出庭,法庭於是發出拘捕令。 7.2018年11月2日凌晨時份,警員在洪福邨截查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他知道2018年10月22日必須要出庭,但不想面對現實,所以留在家中(第二項控罪)。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39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辯方說被告本質不壞,有毒癮大約十八年。被告因不敢面對現實而沒有如期出庭應訊。辯方說被告打算買1克冰毒,但不知道有15克那麼多。毒品是自用。辯方說毒品的潛在風險很低,而涉案冰毒的純度亦很低。 9.辯方呈上被告自己以及被告的前僱主的求情信和一些證書。辯方亦呈上特區訴李燕如CACC 81/2008和特區訴李俊民CACC 360/2014作為法庭在判刑時的參考。 判刑 10.戒毒所報告指被告已有前科,他亦有頗長的吸毒習慣,曾四次進入戒毒所但都無功而回,因此報告不建議被告進入戒毒所。 11.被告現年39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從18歲開始吸食毒品。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是以「索」的方式吸食冰毒,似乎並不是用「冰壺」。 12.被告從1996年11月開始總共有二十五項定罪,五項涉及毒品。被告在1998年、2007年、2013年和2014年都曾被判入戒毒所。由於今次戒毒所的報告,本席認為判監是唯一的選項。 13.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雖然有同類案件的定罪紀錄,但「今次事情真的令我最深最痛」。被告說他現在已經40歲,毒品使他和家人擔心和麻煩。被告感到愧疚,決心改過和戒毒。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好學不倦、謙遜有禮,對被告絕對信任,認為被告會洗心革面。本席不希望被告在求情信中所說的是信口雌黃,欺騙他人,亦欺騙自己。被告並不是初次犯案,痛定思痛改過理應早早出現和反省。 14.被告是在認罪協商下承認管有毒品罪。如果是被告原先所面對販運1.15克冰毒而定罪的話,被告便可能面對3年左右的監禁。一般而言,管有毒品的刑期起點大概是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刑期亦會因應潛在風險的因素而上調。 15.就本案而言,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由於被告在返回家中被截查,而冰毒是包裝在一個膠袋之內,因此本席不打算以潛在風險因素而加刑。雖然被告是遲來地承認控罪,但本席亦決定給予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10個月。 16.被告的第二項棄保潛逃的控罪是咎由自取。控辯雙方已經就認罪協商達成協議,而被告竟然不在2018年10月22日出庭應訊。警方則在同年11月2日在例行截查時才再次把被告拘捕。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決定以3個月為起點,減刑三分一至2個月監禁。 17.由於這兩項的控罪性質不同,本席頒令這兩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判被告總共入獄12個月。 18.本席再說一次,希望被告能善用他現在沒有毒癮的狀況,真正離開毒海這條不歸路,不要心存僥倖,以為今次判刑減輕而自欺欺人,否則被告有可能再次在監獄內浪費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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