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803/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February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Pang Ka Kwong.

Divorce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New Evidence – Future Needs – Property Sale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 Husband and wife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 Court refused leave for both parties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Admissibility of new evidence (urn value) · Calculation of future needs (19 years vs 9 years) · Sale of property 8/F 38F (son's interest) · Consideration of wife's pension, insurance, and urn value · Wife's appeal regarding housing and sale of properties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for both parties.

Case No.FCMC 14803/2013[2019] HKFC 4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Feb 2019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Pang Ka Kwong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4803/2013

[2019]HKFC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803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判決日期︰ 2019年2月28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這是有關男方和女方各自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訴訟雙方分別提交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

2.經審訊後,在2018年12月21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須立即︰-

(i)    將廣源大廈出售,底價為$3,680,000;

(ii)  將6座39C出售,底價為$6,890,000;

(iii)將17D地舖出售,底價為¥300,000;

(iv)  將麗柏苑街舖出售,底價為¥250,000;

(v)    將S1039號商舖出售,底價為¥300,000;

(vi)  將1C55單位出售,底價為¥150,000。

(2)    在6座39C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女方須搬離6座39C,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分別在出售所有上述物業之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所有未付的地租及差餉及其他就有關物業到期須付予政府的款額;

(ii)    支付任何未付的管理費;

(iii)  支付因出售所產生的費,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佣金、律師費;

(iv)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4)    在上述物業出售交易完成後,男方須付女方一筆付款$210,000。

(5)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6)    訴訟雙方各自保留名下財產。

(7)    訴訟任何一方有權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8)    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男方之上訴許可申請

3.男方不服判決,在2018年12月3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2018年12月31日存檔的陳述書,男方提出五點反對理由︰

(1)     反對一

男方反對本席從男方撥回$420,000元(判案書第21段),卻不從女方撥回$350,000元(判案書第23段)。

(2)     反對二

反對本席以19年來計算女方未來開支,卻以9年來計算男方未來開支(判決書第25段)。男方更說,他沒有接受過以女方為19年,男方為9年的計算方法。

(3)     反對三

男方說,在購入8座38F時,介入人(訴訟雙方的長子)分文沒有付出,他認為不應因為長子說不願將8座38F出售,本席便沒有頒令將8座38F出售。

(4)     反對四和反對五

男方認為,在作出判決時,本席沒有顧及女方的長俸、保單、靈灰位。男方又提出了他認為本席本應採用之計算方法。男方又說,經他了解後,女方的靈灰位之價值為約$200,000元至$300,000元。

4.就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女方提交了反對陳述書。

5.就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6.就男方說,經他了解後,女方的靈灰位之價值為約$200,000元至$300,000元,這個說法是新證據。在審訊時訴訟雙方都沒有就靈灰位的市值提交任何證據(判案書第23段)。男方打算引入在原案沒有提出的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上訴法庭接納新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證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男方並沒有交代他沒有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靈灰位市值的證據的原因,也沒有提證去說明他是否曾努力尋找,但仍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因此,男方的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原則之第(1)項。再者,男方也沒有提交任何支持他現在說靈灰位值為$200,000元至$300,000元之證據。所以,其可信性存疑。因此,也不符合上述原則之第(3)項。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許可男方引入上述新證據。

7.針對男方之反對理由一,在判決書第21段,本席已交代了從男方撥回$420,000之原因。又在判決書第23段,已交代了接受女方應已用盡其退休金餘下之$350,000元之原因。不再在此重複。在第23段,本席接受女方之律師費為可接受之開支。本案涉及之家庭財產不少,訴訟雙方爭議的事項煩雜。本席認為,女方聘用律師,是可接受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之反對(一)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8.針對反對(二),在2018年11月6日進行的審前覆核聆訊中,本席已向訴訟雙方提出,法庭須考慮他們的未來需要。以下是相關對話的錄音謄本︰

官︰ 啱。好喇,問多你兩個問題啫,兩個問題要你諗一諗嘅。

答辯人︰ 好呀。

官︰ 第一呢,就係審訊嘅時候無可避免呢,法庭就要去諗一諗你哋兩位個未來需要。女士,我會問同一個問題嘅,未來需要。

答辯人︰ 唔,唔。

官︰ 未來需要嘅時候呢,當然我要諗呢,就係呢,當然喇,我希望你地長命200歲喇,咁但係就實際嚟講,我要諗,大概…

答辯人︰ 唔好喇,200歲…

官︰ 大概你哋仲要有幾多年要捱呀,咁呢就大概--因為你哋冇收入㗎喇,因為我睇你嘅需要,我哋要睇你哋即係要有幾多先至叫做夠將來使,兩個都係。咁變咗我就要諗呢,就係話你長命200歲就最好喇,若果唔係,一般嚟講,大概你自己話你會幾多歲百年歸老呀咁樣,咁當然呢個估㗎咋,咁但係我要估一估㗎,係,因為我要睇下啲錢點樣分,夠唔夠你哋使喇,係,咁樣,咁就--嗱,我就有個文件,咁就話呢--其實我都睇到--呢啲作不得準㗎,呢啲統計數字,每個人唔同呀,有啲人精神嘅,又練瑜伽,又練氣功嘅,九十幾,一百歲,真係二百歲㗎咁樣,但係即係個個人唔同喇,你哋就個個都話自己都好多病㗎喇,咁但係唔等於唔長壽,係咪?但係我睇番,若果平均嚟講,我睇番16、17、18年嘅數字呢,咁都係香港嘅數字喇,一般嚟講就話男士就可以活到81.3歲,女士就87.3,咁呢個數字你接唔接受,有冇咩嘢意見,個文件英文㗎,唔好意思,但係我都畀一份你,呢個唔係證據嚟㗎,我畀你參考嘅啫,唔係證據嚟嘅,不過我就話,到審訊嘅時候,可能我就要問一問呢方面嘅嘢。咁當然喇,你都難估計自己幾多歲㗎,係咪?咁但係我就話,好喇,一般就係咁嘅,若果我用呢個數作為一個大略嘅估算,你有冇好大嘅意見?

答辯人︰ 嘩,英文,我即係亦都睇唔通。

官︰ 冇㗎,冇㗎,我專登英文你唔使理,我油咗個阿拉伯數字畀你睇,你都唔使睇喇,我即係話畀你聽,我咁樣講嘅,根據喺邊處啫,你返去慢慢再睇喇。

答辯人︰ 唔。

官︰ 即係話講緊--若果講緊16、17、18嘅數字,啲人都話香港嚟講男士長壽㗎喇,長壽過日本咁講喇,81.3;女士87.3。用番咁樣作為一個估算,你有冇好大意見,或者你有唔同嘅睇法,有冇?先生?

答辯人︰ 我可唔可以以我父母嘅比例嚟到…

官︰ 你父母幾多歲呀?

答辯人︰ 父母多數都--我阿媽都成九十幾歲喇,我老竇嗰陣時都九十幾歲先至咩嘢囉。

官︰ 呢個你有需要嘅話,你可以審訊嘅時候就提番我。

答辯人︰ 不過我又唔知我幾時呀,我又。

官︰ 係喇,即係你父母,係咪等於你呢,咁呢個又好難講。

答辯人︰ 係,係。

官︰ 但係當然喇,平均數字又係咪等於你呢,呢個都好難講。

答辯人︰ 係,唔,唔,唔。

官︰ 咁不過我就即係講一講,會有咁樣嘅一個嘅衡量,因為若果講緊未來需要,都要睇睇大家有幾多未來先得㗎,係咪?係,咁樣,咁呢個你要留意囉喎,係,咁樣。

答辯人︰ 唔,唔。

官︰ 好喇,…

答辯人︰ 或者呢啲即係要填即係預計自己幾多歲呀?

官︰ 嗱,我就話--我好--但係我都覺得,我就話冇得預嘅,…

答辯人︰ 不得預㗎嘛,係。

官︰ 不過我就話,法庭審訊嘅時候呢,一定要做就係估計你哋嘅未來需要。

答辯人︰ 哦,哦。

官︰ 做呢樣嘢嘅時候,少不免都要做呢個咁樣嘅猜測咁樣。

答辯人︰ 哦,即係法庭做計啫,哦,𩡁喇。

官︰ 唔係,咁我都會聽你講嘅。

答辯人︰ 哦。

官︰ 我就話我就會咁樣做㗎喇,咁若果你有好大意見嘅話呢,審訊嘅時候記得要提番我。

答辯人︰ 哦,好,好。

官︰ 係,咁樣,等我考慮你嘅睇法咁解啫,係,咁樣。

答辯人︰ 唔,唔。

官︰ 咁就即係一般嚟講我哋都係大路去睇喇,…

答辯人︰ 唔,唔。

官︰ 大路,就睇下即係大家係點喇咁樣。

答辯人︰ 係,啱。

官︰ 即係--即係一個嘅--即係其實猜測成分好高㗎,人嘅嘢點講得埋喇,係咪?

答辯人︰ 係,啱,啱,啱,唔,唔。

官︰ 咁樣,即係最妳就長命200歲喇,都唔知好唔好㗎,好坦白講。

答辯人︰ 係,冇呀,最緊要…

官︰ 即係都唔知好唔好㗎。

答辯人︰ 最緊要身體好呀。

官︰ 係喇,係喇。

答辯人︰ 身體唔好乜都假呀。

官︰ 第二個問題就係咁樣…

9.從以上可見,男方理應早已清楚明白,任何一方的未來需要是附屬濟助審訊主要的爭論點之一,也早知應將他的未來需要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對訴訟雙方的壽命之說法提交法庭。現在,男方說他沒有接受以女方19年男方9年的計算方法。若男方認為有其他計算方法,男方須提證,但直至審訊結束,男方並沒有提交任何這方面的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反對(二)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0.針對反對(三),8座38F由女方、男方和長子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男方曾經持這樣的立場,就是長子在8座38F不佔任何實益權益。應男方2016年7月28日的傳票申請,在2016年9月13日,本席頒令許可長子加入本訴訟為介入人,和針對女方、男方及長子是否為8座38F的實益權益擁有人這初步議題進行審訊。在2018年6月25日,男方改變原來的立場,接受女方、男方和長子在8座38F各佔 ⅓ 實益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有關長子在8座38F的實益權益之初步議題法律程序隨之中止。在考慮到長子並非附屬濟助之當事人,也沒有在附屬濟助審訊中出庭作供,在沒有長子的同意下,所以本席不頒令將長子實益擁有⅓權益之8座38F出售。本席認為,男方之反對(三)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1.針對反對(四)和反對(五),本席注意到,在判案書第21至第29段,在考慮女方之未來需要時,本席已顧及女方的長俸、保單現金值和靈灰位。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之反對(四)和反對(五)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2.按以上的裁定 ,本席無須就男方現在提出的計算方法加以討論。

13.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文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4.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各點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

15.女方不服判決,在2018年12月3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女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理據如下︰-

- 賣去所有物業,8座單位業權不變。這樣做,本可將所有賣樓的錢買一間細小居屋繼續在東涌居住。但旺角的樓宇樓齡很舊,很難在短時期賣出。但只賣去6座,本人沒有足夠的錢在東涌購買一間細小居屋繼續居住。此外,居屋也不能養狗,兩隻小狗是我的精神支柱。

- 如用賣樓的錢暫時租住本苑的樓宇居住,租金很貴。而答辯人居住在8座,本人也無法向他收取三分之二的租金。因他只會欺騙我,不肯付錢,如果直接上門收,最後會是爭執收場,甚至可能要鬧上警局。

- 本人希望有安穩的住所,不想遷離東涌。如果租住樓宇,業主不續租,本人便要流離失所。本人已年老,有多種慢性病,婚姻失敗已很痛苦,加上住屋的問題,促使我的抑鬱症更嚴重。

- 長子在庭上反對賣8座,是想依照本人的意願。他知道判決後,為免賣去6座加深我的痛苦,也樂意出售8座。

- 本人曾向負責醫生查問本人的抑鬱症可否停藥。醫生說不可,但本人堅決停藥,因為不想被人標簽患有精神病,醫生說責任由我決定,之後由社工跟進,一直情緒不穩。

本年6月審前覆核前,又因情緒不穩,多次見社工求助。判決書收到後,也因為極度痛苦,尋求社工幫助(附上到診證明書)。

于12月27日,因患感冒,到北大嶼山醫院看醫生。見醫生時情緒激動。被轉往急症室。維生指數及血液報告有異常,給予治療後,安排留醫,待第二天早上抽血及安排精神料醫生及社工,但本人不肯留,簽字離院。

12月28日晚上本人覺得心跳及手震,很辛苦,再到北大嶼山醫院急症室求醫(附上到診證明書),見了精神料男護士,說安排快期看精神科醫生。

本人希望法官大人體諒,能接納以下的提議︰

1.  將8座38F室出售。現樓價雖然已回落,但本人及長子收取款項後,願意以$3,445,000(即美聯估價部為6座39C室所做的估價一半)給答辯人,除去他的業權,改為本人及長子的業權,讓我可以繼續在此居住,本人覺得這是最好的方案。

2.  將6座39C室及8座38F室出售,即是將所有物業出售。出售後以本人及長子名義,在映灣園購買一間相同間格的樓宇,讓本人與二兒子及兩隻小狗居住,餘下的金錢作為日後的生活費。這是其次的方案。

3.  如果以上兩個方案不被接納 ,煩請法官頒令首先出售廣源大廈,收取款項後,才出售6座39C室。這樣本人可以有足夠的金錢在東涌購買一間較細的樓宇居住。

16.在2019年1月18日,女方提交了一份補充,其內容大致與2018年12月31日的陳述書相近。

17.男方也提交了反對女方上訴申請許可陳述書。

18.如女方在上文所說,女方基本上願意接受判決,只是擔心出售6座39C後,日後的居住方面會出問題。在審訊時,雖然女方已表明不同意將6座39C出售,因為她需要6座39C為居住(判決書第36段),但經考慮到她可在同一屋苑租地方住,以解決其住房的需要,本席認為女方以上的說法並不能成立(判案書第37段)。女方現在不外是舊事重提。又在審訊時,長子表明不會同意將8座38F出售。現時女方說,在判案書頒發後,為免賣去6座39C而加深女方之苦痛,長子樂意將8座38F出售。但案件已審結,礙於‘既判案件’(res judicata)之法律原則,本席不能一案兩判,因此也不能因應長子的新立場,頒發一個不同的命令。

19.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各點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0.訴訟雙方的上訴許可申請都不成功。本席打算就訴訟雙方的申請均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480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