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803/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February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Pang Ka Kwong.
Divorce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New Evidence – Future Needs – Property Sale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 Husband and wife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 Court refused leave for both parties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Admissibility of new evidence (urn value) · Calculation of future needs (19 years vs 9 years) · Sale of property 8/F 38F (son's interest) · Consideration of wife's pension, insurance, and urn value · Wife's appeal regarding housing and sale of properties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for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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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803/2013 [2019]HKFC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803宗
------------------------- 判 案 書 ------------------------- 1.這是有關男方和女方各自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訴訟雙方分別提交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 2.經審訊後,在2018年12月21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男方之上訴許可申請 3.男方不服判決,在2018年12月3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2018年12月31日存檔的陳述書,男方提出五點反對理由︰
4.就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女方提交了反對陳述書。 5.就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6.就男方說,經他了解後,女方的靈灰位之價值為約$200,000元至$300,000元,這個說法是新證據。在審訊時訴訟雙方都沒有就靈灰位的市值提交任何證據(判案書第23段)。男方打算引入在原案沒有提出的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上訴法庭接納新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證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男方並沒有交代他沒有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靈灰位市值的證據的原因,也沒有提證去說明他是否曾努力尋找,但仍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因此,男方的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原則之第(1)項。再者,男方也沒有提交任何支持他現在說靈灰位值為$200,000元至$300,000元之證據。所以,其可信性存疑。因此,也不符合上述原則之第(3)項。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許可男方引入上述新證據。 7.針對男方之反對理由一,在判決書第21段,本席已交代了從男方撥回$420,000之原因。又在判決書第23段,已交代了接受女方應已用盡其退休金餘下之$350,000元之原因。不再在此重複。在第23段,本席接受女方之律師費為可接受之開支。本案涉及之家庭財產不少,訴訟雙方爭議的事項煩雜。本席認為,女方聘用律師,是可接受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之反對(一)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8.針對反對(二),在2018年11月6日進行的審前覆核聆訊中,本席已向訴訟雙方提出,法庭須考慮他們的未來需要。以下是相關對話的錄音謄本︰
9.從以上可見,男方理應早已清楚明白,任何一方的未來需要是附屬濟助審訊主要的爭論點之一,也早知應將他的未來需要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對訴訟雙方的壽命之說法提交法庭。現在,男方說他沒有接受以女方19年男方9年的計算方法。若男方認為有其他計算方法,男方須提證,但直至審訊結束,男方並沒有提交任何這方面的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反對(二)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0.針對反對(三),8座38F由女方、男方和長子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男方曾經持這樣的立場,就是長子在8座38F不佔任何實益權益。應男方2016年7月28日的傳票申請,在2016年9月13日,本席頒令許可長子加入本訴訟為介入人,和針對女方、男方及長子是否為8座38F的實益權益擁有人這初步議題進行審訊。在2018年6月25日,男方改變原來的立場,接受女方、男方和長子在8座38F各佔 ⅓ 實益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有關長子在8座38F的實益權益之初步議題法律程序隨之中止。在考慮到長子並非附屬濟助之當事人,也沒有在附屬濟助審訊中出庭作供,在沒有長子的同意下,所以本席不頒令將長子實益擁有⅓權益之8座38F出售。本席認為,男方之反對(三)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1.針對反對(四)和反對(五),本席注意到,在判案書第21至第29段,在考慮女方之未來需要時,本席已顧及女方的長俸、保單現金值和靈灰位。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之反對(四)和反對(五)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2.按以上的裁定 ,本席無須就男方現在提出的計算方法加以討論。 13.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文如下︰-
14.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各點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 15.女方不服判決,在2018年12月3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女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理據如下︰-
16.在2019年1月18日,女方提交了一份補充,其內容大致與2018年12月31日的陳述書相近。 17.男方也提交了反對女方上訴申請許可陳述書。 18.如女方在上文所說,女方基本上願意接受判決,只是擔心出售6座39C後,日後的居住方面會出問題。在審訊時,雖然女方已表明不同意將6座39C出售,因為她需要6座39C為居住(判決書第36段),但經考慮到她可在同一屋苑租地方住,以解決其住房的需要,本席認為女方以上的說法並不能成立(判案書第37段)。女方現在不外是舊事重提。又在審訊時,長子表明不會同意將8座38F出售。現時女方說,在判案書頒發後,為免賣去6座39C而加深女方之苦痛,長子樂意將8座38F出售。但案件已審結,礙於‘既判案件’(res judicata)之法律原則,本席不能一案兩判,因此也不能因應長子的新立場,頒發一個不同的命令。 19.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各點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0.訴訟雙方的上訴許可申請都不成功。本席打算就訴訟雙方的申請均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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