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803/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18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Clean break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District Court. Facts: Long marriage, multiple HK and Mainland properties, dispute over income and assets.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assets, future needs, application of s.7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Outcome: Sale of properties ordered, net proceeds divided equally, clean break achieved.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Husband's Assets · Identification of Wife's Assets · Husband's Future Needs · Wife's Future Needs ·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ies ordered to be sold. Net proceeds divided equally.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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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803/2013 [2018]HKFC2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803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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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的審訊 。本席在後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資料 2.男方現年72歲,退休人士。女方現年68歲,退休人士。在1980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婚後,他們共育有兩名兒子。長子在1980年出生,已自立。次子在1986年出生,也已自立。。 3.在2013年10月,女方以行為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在2014年4月,男方將抗辯書存檔。在2014年5月,法庭頒令許可女方修改呈請書為分居兩年。在2014年9月30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4.分別在2014年11月和2015年9月,訴訟雙方在區域法院陳忠基法官席前,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在2015年9月9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財務糾紛來解決附屬濟助事宜,在2015年10月27日,陳法官將案件排期在2016年1月6日,在本席前進行前審前覆核聆訊。 5.在進行審前覆核聆訊時,在本席查問下揭發,就一個位於東涌之住宅單位(在下文稱為‘ 8座38F ’),雖然表面上是由女方、男方和長子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但男方的立場是,長子在8座38F不佔任何實益權益,女方和長子的立場則是女方、男方和長子各佔⅓實益權益。 6.應男方2016年7月28日的傳票申請,在2016年9月13日,本席頒令︰-
7.鑒於女方、男方和介入人都是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士的緣故,他們按法庭的指示,準備有關的狀書,文件清單,爭論點陳述書,文件冊等文件的過程,毫不順利,也因此令法庭無法儘早將初步議題排期審訊。 8.在2018年6月25日,男方改變原來的立場,接受女方、男方和長子在8座38F各佔⅓實益權益。在同日,本席將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定於2018年12月4日舉行,並預留2018年12月5日。 證據 9.訴訟雙方的證據,均頗為零亂。雙方提交了不少證據,包括多份表格E,多份誓章、問卷和答覆書。他們也親自作供,和接受對方的盤問,但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不爭議的事情 10.雖然訴訟雙方就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令有不同的主張,但他們都接受,家庭財產包括以下多個中、港物業︰
女方的案情 11.女方現年68歲,退休前是護士,為公務員。女方說,多年來,她將全部收入都用在家庭開支和6座39C和8座38F的按揭供款上,在2011年退休時,她取得一筆退休金$1,450,000元,她將其中$350,000元用來支付6座39C部份按揭欠款,又將其中$400,000元用來付8座38F的部份按揭欠款,又用其中$350,000元來清付廣源大廈之按揭欠款。女方說,雖然男方退休前為小販,但他從沒有付家用。又雖然女方接受,多個物業的首期都是由男方負責付款。但她說,若非她是公務員,有穩定收入,訴訟雙方不可能取得銀行按揭貸款,也會無法購入多個物業。女方認為,多年來,她一方面全職工作,另方面照顧兩名兒子,又負擔家庭日常開支,她對家庭的貢獻,比男方者為大。女方又說,多年來,她克守婦道,照顧家庭,若非男方有外遇,訴訟雙方不會離婚,婚姻失敗錯在男方。她也認為男方隱瞞資產。她說,多年來,廣源大廈、17D街舖、麗柏苑街舖、S1039商舖和8座38F之租金收入都由男方收取,她要求男方交代這些租金收入。在1979年,男方以其名下以$700,000購入一個位於旺角的商場舖位(在後文稱‘ 旺角購物中心舖位 ’),首期付樓價之50%,餘款以按揭貸款支付,分期10年還款,在1993年,男方將舖位租出,但租金不多,扣除管理費等開支,淨收入也不多。在2012年4月,男方將旺角購物中心舖位以$1,480,000元出售,淨得$1,380,000元,女方要求男方交代這筆款項的去向。女方又說,男方隱藏了幾十個銀行戶口,要求男方交代。女方也不接受男方所說,他年老體弱的說法。她說,她患高血壓,退化性關節炎,高膽固醇及骨質疏鬆,又因離婚引致抑鬱,心情惡劣,需要服精神科藥物,因此她不想在環境上有太多轉變,希望在6座39C繼續居住。 女方的要求 12.初時,女方的要求為︰
13.審訊時,女方多次說男方有外遇,她不想訴訟雙方辛苦得來的財產,經由男方落在第三者手中。在結案時,女方說,既然男方從沒有履行作為丈夫及父親的責任,改為要求︰
男方的案情 14.男方否認‘ 不顧家 ’,否認有隱藏銀行戶口。又說,多年來的租金收,和在2012年4月將旺角購物中心舖位出售所得$1,380,000元,都已用在多年來8座38F的按揭供款,和生活開支之上。男方說,除以上所述的多個物業外,女方尚持有一份保單,一個靈灰位,也有長俸月入約$11,000元,這些都應算為家庭財產。男方又說,女方在2011年取得之退休金,在扣除幾個物業之按揭還款後,尚餘下$350,000元。 男方的要求 15.男方說,他的需要,比女方為大。他要求︰
16.男方又說,若法庭頒令將廣源大廈出售,他會失去租金收入,所以要求女方將每月之長俸之一半收入給他。男方又要求女方交代在2011年取得之退休金,扣除幾個物業之按揭之還款後,餘下$350,000元之去向。男方又說,就8座38F,他付首期$644,400元,又由2012年6月至2018年12月付每月按揭供款$7,700元×78期=$600,600元和期間付管理費、差餉地租共$202,410元,他要求長子將幾筆款項共$1,447,410元歸還給他。 主要爭論點 17.綜觀訴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主要爭論點包括︰
適用法律原則 18.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9.在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5個歲驟︰
20.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本席的看法 辨清資產 男方的資產 21.在其2014年4月24日之表格E,男方填報有存款$93,513.45元,股票$321,790元;在其2016年2月1日之表格E,有存款$220,000元,股票$220,000元;在其2016年7月19日之表格E,存款為$110,637.04元,股票$84,618元;在其2018年7月17日之表格E,只餘下存款$7,290.84,報稱沒有任何股票投資。女方要求男方交代多年來多個物業的租金收入之去向。S1039號商舖和1C55單位空置,無租金收入。6座39C自住,並無租金收入。多年來,8座38F之租金收入,存入訴訟雙方聯名戶口,用作每月按揭供款,也有用來作生活開支,至2012年,男方搬至8座38F居住,其後無租金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從8座38F租金所得的收入已用於按揭供款、生活開支的說法。由2012年或2013年,男方將廣源大廈租出,現租金為每月$8,500元。從17D地舖和麗柏苑街舖所得,每月淨租金收為¥1,930左右。連廣源大廈和17D地舖和麗柏苑街舖計算,本席算男方有租金收入每月約$10,000元。按本席之認定(見下文第30段),由2012年至今,男方之合理開支為每月$22,005元。算男方每月缺$12,000元,由2012年4月至今,以80個月計算,共欠$960,000元。在2012年,男方出售旺角購物中心舖位淨得$1,380,000元,將其中$960,000元用作補貼其日常生活開支,餘下$420,000元。在其2016年2月1日之表格E,男方填報,由2012年至2015年,因股票投資虧損、到深圳消費、到澳門消費,共用去$500,000元至$600,000元。由此看來,男方已用去出售旺角購物中心舖位所得。但這些股票投資虧損、到深圳消費、到澳門消費,都是訴訟雙方分居後,男方的個人投資損失、個人消費,又在本席已接受男方每月合理開支為$22,000元的情況下,本席認為,不應將這些個人投資損失、個人消費、算為女方和男方的共同開支。因此,在計算家庭資產時,本席會將上述$420,000元撥回。女方指男方隱瞞銀行戶口,但並無就此提交實質之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女方這一點說法。除了上述$420,000元和其名下在前述中港物業的權益外,本席接受,男方並無其他重大之資產。 22.男方並無個人之債務。 女方的資產 23.按其2014年4月24日的表格E,女方有存款$11,103.2元,股票$136,740元,一份保單,和信用咭欠款$28,580.73元,現時保單值為USD14,799,以1USD=$7.8元計算,即為$115,432.2元。按其2016年6月23日的表格E,女方有存款$11,033元,股票$30,740元和上述保單和信用咭欠款$97,652.26元。按其2016年8月26日的表格E,女方只有存款$422.8元,沒有股票投資總值,持上述保單和信用咭欠款$80,760.07元。按其2017年5月2日的表格E,女方有存款$432.98元,沒有股票投資總值,持上述保單,和除了信用咭欠款$69,719.08元以外,又欠其妹妹$180,000元。女方說,其母親不幸在2016年4月去世,殮葬費為$360,000元,女方與其妹妹各分擔一半,但女方應付之$180,000元由其妹妹代支。在其2017年11月24日的表格E,女方有銀行存款$63,807.21元,無股票投資總值,持上述保單,和有信月咭欠款$112,711.47元及欠妹妹$180,000元。在其2018年7月9日的表格E,女方有存款$2,714.02元,無股票投資總值,持上述保單,和信用咭欠款$64,892元及欠妹妹$180,000元。男方主張,女方名下的靈灰位,也應算為家庭資產。在2010年4月,女方以其名下以$32,000元買入一個靈灰位。因為這是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資產,所以本席接受,應將女方名下靈灰位算為家庭財產的說法。在訴訟雙方都沒有就靈灰位現時的市值提交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本席以在2012年女方為靈灰位所付之代價為其市值,即為$32,000元。男方又要求女方交代其退休金所餘下$350,000元之去向。按本席之認定(見下文第25段),由2011年至今,女方之合理開支,為每月$12,500元。女方領長俸,初時少於每月$10,000元,後逐年增加,現為每月約$11,000元,以平均每月$10,000元計算,女方每月的短缺為$2,500元,由2011年至2018年,共7年,以此計算,共欠每月$2,500元×84個月=$210,000元。又女方說,在2012年辦理離婚時,她將剩餘的退休金用作律師費,雖然女方並沒有提交任何單據作證明,本席接受,女方前後所花的律師費不少。由此看來,女方應已用盡女方退休金餘下之$350,000元。女方有信用咭債務,按本席在以上的討論,女方的退休金餘款,再加上其長俸,應足以應付其生活,又考慮到這些信用咭債務是在分居期間產生,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將女方的信用咭債務,算為男方和女方共同之債務。女方又說,欠其妹妹母親之殮葬費$180,000元,這也是在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本席也不會將之算為男方和女方共同之債務。 24.作一小結,家庭資產包括︰-
女方的需要 25.按其2014年4月24日的表格E(當時女方有律師代表),女方的一般開支為每月$8,180元,包括公共設施雜費$2,330元、管理費$1,350元、食物開支$3,000元、雜項家用開支$1,500元,個人開支每月$5,700,包括外出膳食費用$1,000元、交通費$500元、服裝/鞋費$500、個人儀容$200、娛樂費/禮物$1,000元、假期消費$1,000元、供養母親$500元和供養兒子$1,000元,並無子女開支。撇除供養母親和兒子共每月$1,500元,其每月開支總額為$12,380元。女方住6座39C,無租金按揭供款支出,她是退休公務員,有免費醫療,其母親已去世,兩名兒子都已自立。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減去供養母親和兒子之開支後,當時女方填報之開支,即總數為每月$12,380元,看來是一個合理的數額,本席以每月$12,500元計算。在其2016年6月23日的表格E和在2016年8月26日之表格E,女方同樣地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12,319元,個人開支為每月$9,000元(女方在表格E寫$7,500元相信為手文之誤),子女開支為每月$1,786.58元,每月開支款額增加為每月$23,105.58元(女方在表格E寫$21,605.58元為手文之誤)。在其2017年5月2日的表格E,女方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14,719元,個人開支為每月$10,200元,子女開支為每月$1,786.58元,每月總開支為$26,705.58元。在其2017年11月24日之表格E,女方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15,519元,個人開支為每月$10,500元,子女開支為每月$1,786.58元,每月總開支為$27,805.58元。在其2018年7月9日的表格E,女方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14,519元,個人開支為每月$10,500元,子女開支為$2,284.39元,每月開支總額為$27,303.39元。多年以來,女方的居住環境,生活情況,並無重大的改變,女方也沒有提交在第一份表格E提交後,其後其每月開支增加的理據。就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所享之生活水平,按女方所說,訴訟雙方住6座39C,大概每年出外渡假一次,並沒有聘請家庭傭工。由此看來,自退休後,訴訟雙方只是享受普通人家之生活水平。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應採納女方經代表律師在第一份表格E所填報之開支,即女方之合理總開支為每月$12,500元。但若法庭頒令將6座39C出售,女方有住房的需要。訴訟雙方接受,若在同一屋苑租用一個與6座39C相若的單住,租金為每月$15,000元。本席認為,可以每月$12,500元+$15,000元=$27,500元來計算女方的未來需要。女方現年68歲,訴訟雙方接受,可以女方能活至87歲來計算女方未來需要,女方未來開支為︰ $27,500 × 12 × (87 - 68) = $6,270,000元 26.女方現年68歲,在滿70歲後,可領高齡生活津貼,為每月$1,345元,以此計算女方將來可領高齡生活津貼︰ $1,345×12×17=$274,380元。 27.女方有長俸收入,現為每月$11,000元,按以往多年來之經驗,其長俸會隨每年公務員加薪遞增,但現實難以知道將來加薪的情況。在LKW v DD案,終審法院有這樣的指引:法庭應寬鬆地理解雙方的需要,而在資源容許的情況下,雙方的需要應設定於等同他們在婚姻有效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並因應涉案所有情況而靈活地評估(見前文第20段)。因此,本席打算以保守的態度來處理就未來會因加薪而增加收入這方面的考慮。保守地作一估計,日後每年加薪幅度為2%,又不計算複數效應,以19年計算,至第19年之增幅為38%,故本席打算$11,000×38%÷2($11,000×1.19=$13,090元)作為基數,來計算女方之未來長俸收入,即$13,090×12×19=$2,984,520元。 28.另女方名下持有保單現金值$115,432.2元和靈灰位$32,000元,以上為$147,432.2元。 29.女方之未來需要為︰ $6,270,000元 - ($274,380 + $2,984,520+ $147,432.2) = $2,863,667.8元 男方的需要 30.在其2014年4月24日的表格E,男方並沒有填報其每月開支。在其2016年2月1日的表格E,和在其2016年7月19日的表格E,男方同樣地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23,600元,包括按揭供款$7,500元、公共設施雜費$3,100元、食物開支$10,000元;個人開支為$4,200元,包括服裝/鞋費$1,000、個人儀容$200元、娛樂費/禮物$1,000元、假期消費$1,0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1,000元,每月總開支為$27,800元。在2018年7月17日的表格E,男方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15,575元,包括按揭供款$7,700元,公共設施雜費$3,500元、管理費$1,975元、食物開$2,400元,個人開支為每月$6,430元,包括外出膳食費用$2,100元、交通費$2,500元、服裝/鞋費$1,100元、個人儀容$180元、娛樂費/禮物$600元、假期消費$1,4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800元,每月總開支為$22,005元。本席認為,男方在第二份表格E所填報之開支是合理的。為公平起見,又在家庭資產足夠分配的情況下,本席認為,訴訟雙方應可享相稱之生活水平。在計算男方之未來開支時,撇除男方就8座38F的每月按揭供款和就8座38F和廣源大廈的管理費等開支後,可算男方與女方同樣地其未來每月總開支為$12,500元。又因為8座38F由男方女方和長子三人擁有。在未來,男方會有住房的需要,也可以將其未來之租金支出為每月$15,000來計算。男方現年72歲,訴訟雙方接受可以男方可活至81歲來計算男方未來需要。男方未來開支為︰ $27,500 × 12 × (81 - 72) = $2,970,000元 31.若法庭頒令將廣源大廈和4個國內物業出售,男方在將來不會有租金收入。男方領高齡生活津貼,未來之收入為︰ $1,345元 × 12 × (81-72) = $145,260元 32.男方之未來需要為︰ $2,970,000元 - $145,260 = $2,824,740元 33.由以上可見,訴訟雙方的未來需要大致相若,而家庭財產也足以應付訴訟雙方之未來需要有餘。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34.在本案而言,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產,所以法庭需採取前述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這是一段甚長的婚姻,在一段長時間裡,雙方都工作和照顧家庭,主要的家庭財產是幾個中港物業,是由男方付首期購入的,由租金收入和女方的收入付按揭供款,雖然訴訟雙方都認為他們對於購入這些物業的付出,均比對方者為更大,但本席認為,他們的貢獻是相稱的。按在前文的討論,訴訟雙方未來的需要也是相若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35.考慮到訴雙方的兩名兒子都已自立,家庭財產又足夠滿足雙方的需要有餘,本席認為應作一個清楚了斷的分配。正如在MimiKarKee Wong Hung (also known as Mi Kar Gee Wong Hung) v Raymond Kin Sang Hung 案(FACV Nos. 10 &11 of 2014, 2015年5月18日)終審法院指出︰
36.女方不同意將6座39C或8座38F出售。她說︰
37.本席認為,女方以上的說法,並不能成立。首先,訴訟雙方都可在同一屋苑租地方住,以解決其住房的需要。再者,女方不能單方面勉強男方將財產留給兒子。但因為女方、男方和長子均為8座38F之業主,長子表明不會同意將8座38F出售,長子也不是附屬濟助之當事人之一,在這的情況下,法庭不會頒令出售8座38F。當然,男方應搬出8座38F。否則,男方須向另外兩位業主,即女方和長子,繳付市值租金。 38.男方說,若法庭頒令將廣源大廈出售,因為將失去租金收入,所以他要求女方將長俸每月收入之一半給他。本席在前計算訴訟雙方之未來需要時,已計及女方之長俸收入,因此不會再考慮男方這一點要求。男方又要求長子付$1,447,410元給他。長子並不是附屬濟助之當事人之一,本席也不打算處理男方這一點要求。 39.總的來說,本席打算頒令將廣源大廈、6座39C及和國內4個物業出售。考慮到訴訟雙方未來的需要是相若的,淨得由訴訟雙方平均分配。因為長子不同意將8座38F出售,所以女方和男方可保留各佔⅓權益的安排。因為在計算女方的未來需要時,已將她名下的保單現金值和靈灰位計算在內,所以不須再將保單和靈灰位作出任何頒令。又按前文第21段,須從男方將$420,000元撥回作為家庭財產,按平等分享原則,男方須將其中一半,即$210,000元給女方。本席認為,在以上的安排完成後,雙方應清楚了斷。 頒令 40.本席頒令︰-
訟費 41.訴訟雙方都提出訟費要求,又要求對方付替多個物業作估值的費用,但考慮到訴訟雙方有不少案情,都沒有獲得法庭採納,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480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