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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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控罪,包括有意圖而傷人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39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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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6/2018 [2019] HKDC 1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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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兩項控罪,包括有意圖而傷人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39條。 2.控方指出,第一及第二證人及其他人士晚上在餐廳用膳時,多名戴上黑色頭套、手持牛肉刀或棍的人士向他們施襲,導致第一及第二證人分別嚴重受傷及身體受傷等等。第一證人憑著對方的身型、體型及紋身,與及有人叫出這人的名稱認出被告,就是他以往曾多次見過的被告,其後也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3.被告並無作供,但蘇大律師辯稱,這些辨認證供並不可靠,難以毫無合理疑點地來確認被告就是施襲者。而就次項控罪,第二證人沒有作供,更難以證實他究竟是如何受傷,是否或與否受襲相關也成疑問等等。 4.根據雙方承認事實MFI-1,
5.控方只傳召第一證人作供,而原定為第二證人的曾智威,控方表示無法找到他,亦未能派送證人傳票,因此未能傳召他出庭。 證供撮要 6.控方第一證人陳曉峻,現年23歲,中三程度,居住在屯門區,他任職商場舞台清拆工作。 7.他講述在2017年9月30日晚上約9時45分,他與曾智威及陳澤培、廖頌賢、陳漢華及其女友一共6人,在屯門景峰花園「新輝記餐廳」晚膳,曾智威同坐在圓檯,在他對面。當時在點餐後,各人拿著手機觀看。突然間,他感到有硬物打他右肩膊頭,以致他立時仆倒地上,檯也退開了。之後他望見陳澤培也伏在地上,他看見有兩個人拿著黑色棍繼續打陳澤培,他立即拿起櫈作保護。該兩人穿黑色風褸,頭戴飛虎隊般的頭套,只露出眼睛和嘴巴,穿黑色長褲,兩人身高均有1.75米左右。當時情況混亂,但燈光充足。期間有另外兩個同樣戴著頭套的拿著牛肉刀,一個衝入來,一個在門口。衝入來的這人頭套也只露出眼睛和嘴巴,身穿長袖風褸、深色褲,約矮他半個頭,約1.70米高左右,身型較肥胖,這人亦想襲擊陳澤培,他於是拿著櫈揮舞來阻止,及與此人對峙。當時他自己也受了傷,有流血,一個拿棍的也襲擊他背面,但他則集中注意力在此人,因為他拿著刀,較危險,於是他與此人對峙至近餐廳門口,對方曾用刀斬向他,他也有用手擋隔。後來亦有私家車駛近,另外兩個人戴著頭套、手拿著牛肉刀的人士下車,向他們襲擊,他大腿也有受傷。他負傷跑往天龍桌球會方向,有人代為報警求助。他的手背、手指及腳也有受傷。 8.他講述大約與對方對峙約20秒,能望清對方整個人,包括看見他兩隻手有紋身,由手臂延伸至手背,對方雖穿著長袖風褸,但紋身也露了出來,類似波浪紋,沒有其他顏色,雖然此圖案也普通,但很少人會紋到手背至手腕骨的位置,向著指尖方向。後來有人叫襲擊者離開,叫著「肥仔升,走喇。」證人認出這肥仔升就是被告,後來也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9.他表示過往4、5年間,曾見過對方十幾至二十次,他也住在他居所附近,別人也稱呼他「肥仔升」或「肥升」。雖然互相沒有傾談或接觸過,但之前約一年前也曾在醫院見過他,當時他更沒有穿上衫,露出全身的紋身,而對上一次則是約在兩個月前左右見過他,但他不知道自己為何會受襲。 10.至於相片方面,他指出P3(6)中間就是他們坐的圓檯,P3(12)相片中靠右邊,餐廳右邊門口就是他與被告對峙的位置。事後,他留院約4至5天,現在手指拿起重物仍隱隱作痛。 11.至於曾智威,他看不見他受襲的情況,只知他也被人追趕著等等。 12.盤問間,證人說這是他第一次遇襲,心裡也很驚慌,他指出兩人拿著棍,另外兩人拿著刀,一個是被告,與他曾對峙著,另一個在門口,後來下車再有兩個,一共6名襲擊者。他自己約1.79米高,肥升矮他約半個頭,約1.7米高左右。他表明當時情況雖然混亂,但因對方拿著刀與他對峙,他能清楚看見對方身材、體型及紋身等等。 13.證人曾被質疑,他在2017年10月2日的證人口供(MFI - 2)當中曾講述「兩名男子各手持一把牛肉刀,從剛才我左後方嘅門口走入嚟,衝向我同阿培想襲擊我哋,我繼續用張凳擋住佢哋。」但他作證只說是與被告對峙,證人表明「佢哋」是指被告與另一名在被告身後靠近門口的另一襲擊者,他們一前一後,因此他才會說擋住「佢哋」。至於在證人供詞中,他有提述「班刀手有人大叫『肥仔升、阿麟走呀。』持刀者嗰個就係肥仔升,全名陳文升。」他表示之前也知道被告的全名,雖然雙方並非同事或朋友,也不直接認識。而就紋身方面,被告雖穿著長袖風褸,但雙臂也有露出約2吋左右紋身,波浪形紋身,圖案則不清楚。問及若非有人叫「肥仔升,走喇。」會否也能確認就是被告。證人表示,憑著被告整個人,身高、外型、身材及紋身等等,已覺得是被告,有人再叫「肥仔升」,他便肯定了。但他與對方並無仇怨,不知何故受襲。最後他也被問及當時情況混亂,他其實只是推敲,證人同意,但也表明並非不肯定。最後證人也講述對方也曾說過「咪走,係咪還手?」之類的說話,其語氣、聲音也是被告的等等。 14.被告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證供分析和裁斷 15.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不可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斷。 16.就證供而言,辯方並不爭議當天控方第一證人確曾受襲及導致身體嚴重受傷。可是關鍵的是,被告是否襲擊者之一。蘇大律師力陳,就辨認方面的證供而言,證供並不可靠,尤其是因施襲者當時戴著頭套,只露出眼睛和嘴巴,完全無法憑面貌可作辨認,控方第一證人只是憑著手臂上的紋身,但波浪紋也並非非常獨特的,而中等身材及略為肥胖更是相當普遍,因此,這些辨認方面的證供並不可靠。當然,蘇大律師亦進一步指出,雖然後來有人叫「肥升」或「肥仔升」離開,但其實也有叫「阿麟」,即或證人指出,他在認人手續中認出那施襲著也是叫「肥升」,但同樣的名字並不獨特,施襲者也並非只得一人,因此,也是不應憑名字來確認被告就是施襲者等等。 17.誠然,要依據辨認證據來作身份的確認必須特別小心行事,即使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也有可能會錯認他人為犯案者,而表面上看來令人信服的證人,亦同樣地可能會犯錯。因此,就辨認證供的質素及性質而言,作考慮時是必須十分謹慎及小心處理的。 18.首先,雖然第一證人受襲時是事出突然,他也感到懼怕,但當時他和這名手持牛肉刀的人士在餐廳門口近馬路位置,那地點是有街燈照明,光線充足,他和這施襲者曾對峙約有20秒,相距也接近,以致他可清楚望見對方雙手有紋身。雖然對方身穿長袖風褸,但第一證人卻仍可看見他雙手手臂部分的紋身延伸向指尖方向,近手腕骨位置約2吋,證人更形容此為波浪形的。雖然他也說出這浪花形也是普遍,但卻很少人像這襲擊者般,雙手也有紋身至近手背、手腕那位置。無疑,當時證人的目光顯然也會特別留意對方拿著刀的手,因此,證人才會如此清晰地作出描述,況且這些觀察也並非只是稍作一瞥,或是在很困難的情況下作出的觀察。因此,證人能辨認出這些紋身顯然是實在及肯定的。 19.不單如此,證人也清楚地指出對方約1.7米高,較他矮半個頭,及較肥胖的身材。就這身材、體型及特別的紋身,證人肯定地表明他認出的就是被告,無論身高、身型、體型及紋身等等均完全一樣。他知道對方叫「肥升」或「肥仔升」,已見過他約4至5年,在4、5年間雙方並無交談過,也並非朋友,他因雙方住得頗近,4、5年間曾見過他約15至20次。有一次更是在約一年前左右,證人曾在醫院見過被告,當時對方沒穿上衣,整個身也是紋身。顯然,證人平日也有不少機會見過對方,及認出對方的獨特紋身,這也並非只是曾見過一、兩次面的情況。 20.正如辯方盤問他,若非有人叫「肥升,走喇。」他是否會對確認對方的身分有所懷疑。但證人表明,未有人叫「肥升」時,他已覺得這施襲者就是「肥升」,後來有人叫「肥升」離開,證人更肯定就是被告了。 21.蘇大律師也嘗試指出,這樣作出推敲並不穩妥,可是就整個辨認證供來說,證人確實在受襲前,已有充分機會認清對方的身材、體型及特別的紋身,也已清楚知道對方叫「肥升」或「肥仔升」。而就在受襲之時,證人也同樣地在光線充足的情況下,有充分時間及機會看清對方的身材、體型及這特別的紋身,更甚是在場也有人在叫喚施襲者離開時說出「肥仔升,走喇。」這竟亦與被告所認得的人,連名稱也是一樣的。在此情況下,本席確認證人的辨認證供其基礎、質素及性質等等各方面均是清晰無誤,及可完全倚靠的。毫無疑問,被告確實就是該施襲者。 22.當然,蘇大律師也指出,證人也說他與被告無仇無怨,那為何被告又會向他施襲呢?可是,在證供上卻是多名襲擊者向著證人及朋友作出施襲的情況,這並非只是一對一的施襲。況且,在此案中亦毋須作出臆測,來估計施襲背後的目的和原因等等。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首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3.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指控被告襲擊另一證人曾智威,導致他身體受傷,雖則雙方同意曾智威當晚確實受傷,但由於曾智威沒有到庭作證,難以知道究竟他當晚如何或怎樣受傷。因此,更難以肯定被告或連同的任何人士可曾如何或有否對他作出施襲等等。在此情況下,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次項控罪。 24.因此,就上文所有分析,本席裁定被告第一項控罪罪成立,第二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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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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