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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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申請人沒有聘請律師協助,自行以原訴傳票形式提出申請,根據存檔的誓詞的內容,申請人是要求成為一名嬰兒xx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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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136 / 2018 [2018] HKFC 14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36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案之申請人沒有聘請律師協助,自行以原訴傳票形式提出申請,根據存檔的誓詞的內容,申請人是要求成為一名嬰兒xx的監護人。 但這份一頁的誓詞,並沒有夾附任何證物 (exhibit) 或文件,例如嬰兒xx的出生証明書交待其父親及母親的姓名、出生日期等等相關資料。 2.申請人把嬰兒xx的母親列為本案的答辯人,她自己是嬰兒xx的外祖母,即答辯人的母親。答辯人沒有出席今天的首次聆訊,只是在17/7/2018存檔了送達認收書,對這項申請不作爭議。 3.今天聆訊在早上9時54分開始,並在10時零8分完結。 4.於聆訊內,本席嘗試向申請人了解案情,包括訴訟之基礎及為何沒有嬰兒xx的出生証明書。在得不到完整答覆的情況下,本席多次向申請人指出她的文件不齊備,申請手續亦不正確,亦向申請人了解在發出原訴傳票前,是否有資詢法律意見應如何提出申請,申請人回覆說 :
5.本席再三向申請人解釋,按照今天法庭檔案內的資料,法庭不能作出她要求的命令,並向申請人指出她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援助協助申請,亦曾經向申請人詢問想不想押後一個日期,好讓她去聽取法律意見及/或尋找律師代表協助她提出申請,申請人回覆不願意尋求法律援助服務,亦不需要一個押後日期去尋找律師代表,繼而本席撤銷原訴傳票,相關之錄音如下 :-
6.於聆訊完結後,申請人隨即提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7.本席按照高等法院上訴案件 CAMP 67/2018 之判詞第66段的指引,於26/7/2018頒發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指令。 適用的法律原則 8.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9.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listic or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本席的看法 10.首先,法庭撤銷申請人的原訴傳票的原因,是因為她出示的資料欠齊備及程序上存有誤差,在這情況下的中止法律程序,並不會因 此而令申請人日後喪失再提相關申請的訴訟權,不應該亦不須要以上訴許可程序,尋求推翻撤銷命令。 11.其次,按照當天的聆訊內容,本席相信申請人的上訴許可沒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12.申請人提交的上訴許可陳詞,除了大扁幅的強詞奪理漫罵、批評及自圓其說外,主要的說法是指本席沒有給予理由,便撤銷她的原訴傳票。經小心考慮及翻閱整個聆訊錄音騰本,本席經已多次向申請人指出她的文件欠齊備、程序不正確、亦希望給予申請人押後機會,好讓她能尋求協助,跟進相關申請但申請人不接納,並非本席無言無故或不發一言半詞便頒發撤銷命令。試想申請人不懂得法律及程序,因此不能為申請作出即時補救或補充,但她同時又不同意押後去安排補救,只是無理地強行堅持法庭須要就範頒發監護人命令,面對這情況,法庭唯一及恰當的處理方法,是頒令撤銷這項欠缺資料的原訴傳票申請。 13.申請人的上訴許可陳詞,亦沒有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是否存在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14.最後,本席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訟費 15.本上訴許可申請,不涉及答辯人一方,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16.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命令 17.現本席頒令如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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