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及另一人 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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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兩名共同申請人為母親及女兒關係,基於倆人均為陳姓氏,本席將以「母親」及「女兒」分辨。

Cites 4 cases

Case No.FCMP 192/2018[2018] HKFC 187
Court
FCMP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192 / 2018

[2018] HKFC 18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9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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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陳 申請人
/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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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2018年10月2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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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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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之兩名共同申請人為母親及女兒關係,基於倆人均為陳姓氏,本席將以「母親」及「女兒」分辨。

2.於5/7/2018母親曾經發出原訴傳票 (FCMP 136/2018) ,並以女兒為該案之答辯人,該案件在25/7/2018的首次聆訊被法庭撤銷,原因是母親在該案中之誓章及聆訊內,均未能交待要求獲得監護令的那位未成年人之資料,例如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未成年人之父親姓名及地址,亦未能出示未成年人之出生証明書或任何形式之記錄,只是交待未成年人之名字為xx。縱使法庭對母親作出任何解釋及查問,或是建議母親尋求法律諮詢或協助,又或是她會否考慮申請法律援助,均一概不得要領。該案件被列作答辯人的女兒,當天沒有出席聆訊,只是在較早前曾經存檔了「送達認收書」表示不作抗辯。

3.針對本席的25/7/2018撤銷命令,母親於同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適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ZJ v. XWN  (CAMP 67/2018 [2018] HKCA 436) 一案,對申請上訴許可的程序頒下了新的指引,繼而母親向本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按照新的程序下得到處理,本席在31/8/2018頒下書面理由否決給予母親上訴許可。

4.按照程序,母親繼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為CAMP 145/2018),這項申請現時正在處理中。

本案之申請

5.於10/9/2018,母親展開本案之第二次原訴傳票,申請的內容與及支持申請的誓章內容,均與第一次的申請無異,唯一的分別是於本案件母親把女兒并列為申請人,但案件沒有列出任何答辯人,例如未成

年人的父親,有關未成年人的種種個人資料或出生文件,同樣是一概欠奉。在本案之8/10/2018首次聆訊,被并列為另一申請人的女兒亦有出席,但沒有對母親的申請或案情發出一言半語,只說母親經已代表她申述,她自己沒有任何補充,而母親的案情及申述只可說是故態復盟,令法庭不得不終止聆訊。

6.在顧及母親的第一次的原訴傳票被撤銷的上訴許可 (CAMP 145/2018) 尚未有結果,而兩次的原訴傳票申請內容相同,因此法庭相信現階段最合適之做法,是把第二次的原訴傳票無限期押後,直至第一次的原訴傳票被撤銷的上訴許可申請 (CAMP 145/2018) 得到結果後,才可以恢復本案,本席亦即時作出頒令,同時指令把本案件及當天聆訊騰本送交高等法院,與案件 (CAMP 145/2018) 一并以作參考。

7.於22/10/2018,母親針對本席在8/10/2018之決定,作出這一次的上訴許可申請。經閱讀及考慮母親的上訴理由擬本,本席認為不存在任何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見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

8.此外,本席亦看不到存在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命令

9.本席現頒令如下:

(1)撤銷母親的2018年10月22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2)無訟費命令。

 
 

  ( 翁喬奇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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