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俊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93/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rch 2019.
1. 被告人被控以下十四項控罪:控罪一,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三,駕駛未領牌車輛。控罪四,刑事損壞。控罪五,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控罪六,偽造文件。控罪七,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八,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九,駕駛未領牌車輛。控罪十,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控罪十一,偽造文件。控罪十二,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十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十四,駕駛未領牌車輛。
Cited by 1 case
|
DCCC 793/2018 [2019] HKDC 3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93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十四項控罪:控罪一,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三,駕駛未領牌車輛。控罪四,刑事損壞。控罪五,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控罪六,偽造文件。控罪七,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八,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九,駕駛未領牌車輛。控罪十,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控罪十一,偽造文件。控罪十二,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十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十四,駕駛未領牌車輛。 2.控罪一至三涉及被告人自己的私家車UL4280(下稱“V1”)。控罪四涉及一輛退役單層巴士JM1872(下稱“V2”)。控罪五至九涉及一輛退役單層巴士HV371(下稱“V3”)。控罪十至十四涉及一輛退役雙層巴士HR9546(下稱“V4”)。 3.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二、四至八和十至十三;控罪三、九、十四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控罪一至二 4.被告人因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無第三保險車輛,在2017年8月17日遭法庭頒令停牌12個月,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5.六個月後,即2018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駕駛他的私家車V1進入屯門紫田村一停車場,被告人的私家車沒有第三者保險。 控罪四 6.被告人先往毗鄰的寶塘下村停車場,用小錘毀壞一輛退役單層巴士V2的擋風玻璃,被告人後來對警察說,他這樣做是為了報復,因他認為V2的車主杜先生早前毀壞了他擁有的巴士。 7.V2的擋風玻璃需用6,000元替換。 控罪五至八 8.被告人從寶塘下村停車場擅取杜先生放在那裡的一輛退役單層巴士V3去駕駛。被告人欺詐地替V3掛上一對試車牌T13234。後來,V3汽油耗盡,被告人將該巴士留在停車場外幾百米的地方,V3並無第三者保險。 控罪十至十三 9.被告人回到紫田村停車場,擅取一輛屬於一位李先生的退役雙層巴士V4,V4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人在凌晨3時駕駛V4離開該停車場,他欺詐地為V4掛上試車牌T13243。大約一小時後,被告人駕V4回來,然後駕駛自己的私家車離開該停車場。當晚有人和被告人同行,駕駛被告人的V1伴著V4離開及返回紫田村停車場。 10.被告人在2018年2月20日遭警方拘捕,他承認以上各項罪行。他說試車牌T13234是拾回來的。不過,該試車牌的登記人說他們的公司沒有失去該車牌,亦沒有將車牌借給別人使用。 案底 11.被告人在1997年11月27日出生,現年21歲,犯案時是20歲。本案發生在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當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只有一些交通案底,包括在2017年3月30日致使或准許他人使用無第三者保險的車輛。他在2017年8月17日遭法庭頒令停牌12個月。六個月後,他犯下本案。 12.被告人在本案發生後一個月多,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因早前犯下的罪行受罰,包括停牌期間駕駛使用無第三者保險車輛,駕駛無牌照車輛和不遵守交通標誌。他被罰款及判囚合共六星期,並須再停牌18個月。該案的編號為KC/930/18。該宗案件的罪行發生在2018年2月5日,即是說,警方在九龍城那件案件給予被告人擔保期間,被告人犯下本案。 13.另外被告人在本案發生後兩個月多,於2018年4月29日,再犯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和駕駛無牌車輛的罪行。他於2018年9月2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被判囚合共兩個月及須再停牌多3年。該案的編號為TM/1093/18。 求情 14.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干犯本案時只有20歲,現時是21歲,他未婚,和家人同住。被告人任維修工人,會給父母生活費。 15.律師稱被告人在2014年至2017年曾在巴士公司任職,他對巴士著迷,和朋友合資購買退役巴士收藏。 16.律師說,被告人和朋友在2015年5月以120,000元買來一輛雙層巴士,但該巴士在2016年12月遭另一車會的人嚴重破壞,被告人懷疑他在城巴的舊同事(即V2的車主杜先生)是破壞者。被告人於是在2018年2月17日凌晨愚蠢地向杜報復,他用小錘毀壞屬於杜的V2的擋風玻璃(控罪四)。 17.律師指被告人承認的十一項罪行,除控罪四外,其餘都是和駕駛有關,全部發生在2018年2月17日凌晨幾個小時內。律師說被告人雖在停牌期間駕駛自己的V1及擅取別人的V3和V4去駕駛,但沒有在道路上危害人命。事發在凌晨,道面交通稀疏。律師說被告人擅取V3和V4去駕駛只為貪玩,因他對巴士著迷。被告人為V3和V4套上一對試車牌,亦是愚蠢和天真的行為,不是要去干犯其他嚴重罪行。 18.辯方律師引述幾宗案例,說及各項罪行的判刑(見辯方求情文集)。 19.律師說控罪一、七和十二這三項停牌期間駕駛的判刑起點應各為6個月監禁,認罪判刑各為4個月監禁。控罪二、八、十三這三項無第三者保險罪行的判刑起點亦應為6個月監禁,認罪判刑各為4個月監禁。控罪五和控罪十這兩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的判刑起點應各為6個月監禁,認罪判刑各為4個月監禁。律師又指控罪六和控罪十一這兩項偽造文件罪行的判刑起點應各為6個月監禁,認罪判刑應各為4個月監禁。最後,律師說控罪四那項刑事損壞的判刑起點應為4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獲得應有的三分一扣減。 20.律師指被告人年輕,不成熟,干犯的十一項罪行都不算嚴重。律師指被告人向警方坦白交代案情,作出招認,否則警方並無切實證據去檢控他,律師又指被告人在庭上亦及早認罪。 21.律師指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和八都算涉及被告人對V2車主杜先生的報復,因為V3亦屬於杜先生的。律師說這七項罪行的刑期應該同期執行,合起來為4個月監禁。至於控罪十至十三涉及V4,律師承認這算是另一項犯罪行為,發生在另一個停車場。這四項罪行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合起來亦為4個月監禁。律師說以上兩組各為4個月的刑期,可以完全分期執行,甚至部分同期執行。 22.至於停牌方面,律師指控罪二、八、十三這三項無第三者保險的罪行應各停牌18個月,同期執行。控罪一、七、十二這三項停牌期間駕駛的罪行,由於被告人以前有同類定罪,所以現在須停牌至少3年。律師亦正確指出,這三項罪行的停牌命令應加諸被告人已負有的所有停牌命令之上,即自2023年2月16日後才生效。 23.最後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人向警方作出坦白招認,令自己入罪,因此法庭應再給他額外減刑。律師建議法庭將總認罪刑期再減一個月,及將總停牌期亦減兩個月。 心理報告 24.被告人對巴士顯出沉迷,並屢犯駕駛罪行,本席為他索取心理學家報告。 25.心理學家在報告中說,被告人沒有精神問題,他只是不成熟、自我、衝動及罔顧後果。被告人判斷力差,易受人擺佈,不懂處理憤怒,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對自己的問題認識不深,悔意有限,但心理學家又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低。心理學家認為心理治療會對被告人有幫助。本席不同意心理學家的結論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低,因為心理學家說被告人對自己的問題認識不深,悔意有限。被告人的過往案底亦顯示他屢犯不改。 判刑 26.辯方律師引述的案例都不是判刑指引,被告人承認的十一項罪行都無判刑指引。 控罪五和控罪十(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27.被告人擅取V3(控罪五)及V4(控罪十)。兩巴士是別人的收藏品,當為物主珍重,但被告人漠視別人的物權,擅取別人收藏的巴士去駕駛,即使當時是凌晨時分,路上交通稀疏,事件中無人受傷,但控罪五和控罪十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本席認為這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各為七個半月監禁,認罪的判刑各為五個月監禁。 控罪一、控罪七和控罪十二(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28.被告人被法庭頒令停牌駕駛,但他在案發當日分別駕駛自己的私家車V1(控罪一)、別人的巴士V3(控罪七)和另一輛別人的巴士V4(控罪十二)。被告人在同一凌晨三度違反法庭在2017年8月17日頒下的停牌令,目無法紀。這三項罪行的判刑起點應各為6個月監禁,認罪的判刑各為4個月監禁。 控罪二、控罪八和控罪十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29.被告人在同一凌晨分別駕駛三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車輛V1(控罪二)、V3(控罪八)和V4(控罪十三)。被告人這樣駕駛會令其他道路使用者得不到第三者保險的保障。當時雖為凌晨時分,但不是全無機會發生意外。本席認為控罪二、控罪八和控罪十三的判刑起點應各為3個月監禁,認罪判刑各為兩個月監禁。 控罪六和控罪十一(偽造文件) 30.被告人駕駛V3和V4之前為車輛套上不當的車牌,欺詐地令人以為該兩輛車輛有合法車牌,可在路上行走,被告人要掩飾車輛無牌的情況。這兩項罪的判刑起點各為3個月監禁,認罪判刑各為兩個月監禁。 控罪四(刑事損壞) 31.被告人壞疑D2的車主杜先生曾經毀壞他的收藏巴士,便在案發當日凌晨駕車往杜先生停著V2的停車場。被告人用小錘損壞V2的擋風玻璃,車主須用6,000元將損壞修復。律師說,被告人是受到V2的車主挑釁或激怒,因此才作出破壞V2的行為。不過,被告人犯案時明顯不算受到挑釁。他感到憤怒,因為自己巴士遭人破壞,但被告人不從正當方法解決,例如報警,卻私下作出報復,破壞別人的財物,這種行為並不要得。本席認為控罪四的判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認罪判刑為兩個月監禁。 刑期執行 32.辯方律師說被告人駕駛自己的汽車V1去V2停著的停車場作出破壞,干犯控罪四,亦引起涉及V3的幾項罪行(控罪五至八),所以這七項罪行(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八)算是同一事件。本席不同意律師的論述。被告人在停牌期間駕駛自己的私家車V1,該車並無第三保險,這本身是一件事件。被告人到V2的停車場,用錘子破壞V2的擋風玻璃,是另一件事。他再擅取V3去駕駛,引出控罪五至八,又是另一事件。最後,被告人到另一停車場擅取V4,引出控罪十至十三,再是另一事件。只不過四宗事件發生在同一凌晨幾小時內,但不能說成各項罪行都屬同一宗事。 33.被告人犯案時只得二十歲多,他當時還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干犯本案的行為不算籌劃精密,但亦有預謀,案情更顯示有人陪同被告人前往犯案。 34.本席同意律師說被告人向警方作出坦白招認,控方才有證據令他入罪。 35.不過本席不同意律師說這宗案件不算嚴重罪行,本席認為被告人干犯的十一項罪行都不是輕微的刑事罪行。 36.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整體案情與及律師的所有求情,本席亦考慮了整體刑期的問題,本席認為被告人承認的十一項罪行的總判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總認罪刑期應為16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五至八的四項刑期可同期執行,共為5個月監禁。控罪十至十三的四項刑期可同期執行,共為5個月監禁。控罪一至二的兩項刑期可同期執行,共為4個月監禁,以上三組刑期須各自分期執行,並須和控罪四的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十一項罪行的總認罪刑期便為16個月監禁。 停牌 控罪二、控罪八和控罪十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37.這三項罪行須各停牌兩年,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這三項停牌令都由今日起計生效。 控罪一、控罪七和控罪十二(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38.這三項罪行須各停牌3年,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4條的規定,這三項停牌令須加在被告人已有的所有停牌令之上。被告人過往三次遭法庭停牌,已累計至2023年2月16日為止,加上現在控罪一、控罪七和控罪十二的合共3年停牌令,被告人須停牌至2026年2月16日為止,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重新考牌 3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駕駛技術良好。即使這是事實,但由於被告人須停牌一段長時間至2026年2月16日為止,本席認為被告人須重新接受考牌測驗,合格及獲得牌照後才能再度駕駛,這樣會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本席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70條,頒令被告人若要在停牌期滿後再度駕駛,須首先重新接受運輸署的考牌測驗,合格及領牌後才能再度駕駛。 40.由於本席已頒令被告人須重新接受駕駛測驗才能再度駕駛,因此本席不須被告人在停牌期間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