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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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第一及二項管有毒品罪,否認第三及四項販運毒品罪,但一早已表明願意承認管有罪,唯不獲控方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販運罪不成立,第三及四項控罪以他所承認的管有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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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4/2018 [2019] HKDC 4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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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第一及二項管有毒品罪,否認第三及四項販運毒品罪,但一早已表明願意承認管有罪,唯不獲控方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販運罪不成立,第三及四項控罪以他所承認的管有罪定罪。 案情 2.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18年5月9日下午約5時25分,被告在尖沙咀加拿芬道33號地下被警察截查,在他穿著的褲的前袋內找到一盒煙盒,內藏兩個以透明膠袋包著的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為內含2.16克可卡因的2.25克固體),警察拘捕及警誡他。 3.警察繼續向他搜身,他穿著的褲的後袋有一張100元紙幣,上面有毒品痕跡(經化驗後證實為可卡因殘跡),警察再次警誡他藏毒,他說該張紙幣是他供給朋友吸食毒品後,朋友還給他的。 4.第二至四項控罪發生於2018年5月12日凌晨1時10分,警員巡邏尖沙咀區至金巴利道近天文台道交界時,見到被告人從金巴利道皇悅酒店外向他迎面而來,警員截查他,在搜身時,警員在他的右前褲袋内找得一張摺起的匯豐銀行20元紙幣,上面有毒品(P1),P1經化驗後證實為內含0.58克可卡因的0.92克固體(第二項控罪),他另管有一包以透明膠袋裝著的毒品(P2),P2經化驗後證實為內含1.38克可卡因的1.99克固體(第三項控罪),警員於是拘捕及警誡他藏有毒品。 5.零晨1時45分,警員在尖沙咀警署搜身室向他繼續搜査,在他穿著的褲的袋內找得一包毒品,另從他穿著的長袖衫右手袖内也找到一膠袋,內有24小包透明膠袋裝著的毒品(證物P3),P3經化驗後證實為共重11.87克固體內含8.17克的可卡因(第四控罪)。 6.他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10,100元。 7.他被扣留期間,在2018年5月15日作出尿液測試,尿液樣本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 。 8.毒品價格專家估計當時的可卡因零售價是每克1,275元,就第二至四項控罪(即被告於2018年5月12日所管有)的固體共14.78克而言,即是18,844.50元。 9.他在其後的錄影警誡會面中提及管有毒品的前因後果,在庭上作供時他解釋當時所說的不是實情。本席信納他在庭上的說法如下:
背景及求情 10.他現年32歲,在2008年因管有毒品罪被判感化12個月。 11.關大律師不爭被告把毒品發散到其他人手上有潛在風險,以及他是在第一項控罪獲警察擔保期間犯第二至四項控罪,這也是加刑因素。 12.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現在並非毒品依賴者。 量刑考慮 13.第二至四項控罪發生於2018年5月12日凌晨1時10分,他在尖沙咀街頭管有相關這三項控罪共含10.13克可卡因的14.78克固體。本席視第二至四項控罪的毒品為同一事件,以15個月作為基本起刑點。 14.就潛在風險而言,他是不定期的吸食者,可以一段日子完全不吸食,他的收入既不穩定,也不充裕,飲食多時須靠朋友做東,有時更要向妹妺借錢度日,這批毒品他只花了8,000元購入,毒品價格專家估計當時零售價高達18,844.50元。這些情況反映他把毒品發散到其他人手上的潛在風險不低,本席就此加刑3個月。另外,他是在第一項控罪獲警察擔保期間犯第二至四項控罪,本席再加刑3個月。以21個月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第二至四項控罪的刑期均是14個月,同期執行。 15.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18年5月9日下午5時25分,他在尖沙咀街頭管有內含2.16克可卡因的2.25克固體。本席以12個月作為基本起刑點,雖然毒品發散到其他人手上的潛在風險算不低,但畢竟毒品份量有限,本席不就這方面加刑。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8個月。 16.考慮到整體刑期,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四項控罪的總刑期是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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