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海瀅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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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2016年9月22日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申請逾期提出上訴。本庭在2019年1月25日頒發判案書 [1] ,拒絕申請及撤銷她的傳票。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MP 132/2018[2019] HKCA 32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32/2018

[2019] HKCA 3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8年第13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

2016年第118號、2016年第123號及2016年第1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陳海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 2019年4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2016年9月22日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申請逾期提出上訴。本庭在2019年1月25日頒發判案書[1],拒絕申請及撤銷她的傳票。

2.申請人在2019年2月1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准許就本庭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9年2月14日根據《實務指示2.1》,指示申請人在2019年2月25日或之前提交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申請人在2019年2月21日來信法院,反對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要求法庭召開聆訊,審理她的申請,讓她把問題說清楚。申請人其後在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書面陳詞。

4.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及《實務指示2.1》第3段,上訴法庭可不經口頭聆訊,只按案件中存檔的文件及書面陳詞處理和裁定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本庭經考慮本案的文件及申請人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不經口頭聆訊,以書面審理本申請。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上訴法庭只有在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會酌情決定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

「因為一直未能查詢到開庭日期、時間,及未開庭審理,更未能取得任何關於本案進展情況的相關文件等等,顯然不公平、不公正,而且相關的上訴理由已在上訴文件中闡述,但至今無反駁之詞,所以應該成立。」

7.申請人的書面陳詞投訴本庭沒有開庭聆訊她的逾期上訴申請,及重申法庭必須開庭審理她提出的問題和爭議。她並質疑何以她的申請不由三位法官而只由兩位法官審理。她認為案件應該提交終審法院審理。

8.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具體法律議題。

9.申請人的陳述主要不滿本庭以書面審理她的逾期上訴申請及作出裁決,完全沒有顯示擬提的上訴如何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0.再者,《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條規則規定,上訴法庭可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定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實務指示4.1》第16段亦重申了這項規定。

11.此外,逾期上訴的許可申請並非上訴,可由兩位法官審理。

12.至於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本庭2019年1月25日判案書第17至31段已說明它不能成立的理由。申請人在本申請提出的投訴及陳述完全沒有可爭辯之處。

13.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因此拒絕她的申請,及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朱芬齡) (潘兆初)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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