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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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4月9日晚上十一時許,44歲的謝女士(以下稱「謝」)和姓劉的友人,在旺角一間賓館的房間內聊天。三男一女來到拍門,其中姓何的男子指控謝拿走某人的電話及金錢,謝否認。在爭拗過程中,有人提及一名叫Coey的女子,謝致電Coey,Coey答允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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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1/2018 [2019] HKDC 4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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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2018年4月9日晚上十一時許,44歲的謝女士(以下稱「謝」)和姓劉的友人,在旺角一間賓館的房間內聊天。三男一女來到拍門,其中姓何的男子指控謝拿走某人的電話及金錢,謝否認。在爭拗過程中,有人提及一名叫Coey的女子,謝致電Coey,Coey答允前來。 3.到了2018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綽號肥毛)突然衝入謝的房間,拿出一把1呎長的錘子,襲擊謝的頭部及身體多處大約一分鐘,謝的頭部出血及昏倒,後來被送進醫院。 4.警方在2018年4月18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說,謝一向態度囂張,被告人感到勞氣,便拿錘子去襲擊謝。被告人後來再對警方說,謝當晚叫Coey上房商談,Coey害怕,被告人便拿一把錘子和Coey同往。被告人說,謝的態度囂張,並指責Coey與被告人拿走姓何的財物,被告人便襲擊謝。他說用錘子打了謝的頭部及身體三四下,他後來把錘子棄掉。 5.謝在2018年4月凌晨被送進醫院。電腦掃描結果顯示以下情況:—
[上述(h)至(i)項顯示謝的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塊頸椎骨及第一和第二塊胸椎骨有多種元素的骨折。] 6.外科醫生及骨科醫生分別縫合謝的頭皮、面部和左手的傷口。手術後,謝被送到B6T創傷病房(該病房是重症護理病房),謝須接受密切觀察。她由外科部負責治療。謝於翌日(即2018年4月11日)完全恢復警覺,她的整體及神經情況有改善,並於同日被轉送到普通神經外科病房。 7.謝於2018年4月17日再次接受腦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她的出血情況好轉。經臨床診斷後,醫生批准謝在2018年4月18日出院,當時謝的格拉斯可昏迷指數為15分,四肢力量評估為5/5。 8.謝獲安排在2018年4月30日及2018年5月9日到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門診部覆診及於2018年5月16日於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外科門診部覆診。但謝缺席覆診,她最終於2018年10月24日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外科門診部,主要說自己偶爾感到輕微頭痛及頭皮傷口感到麻痺。謝完全警覺,沒有嚴重的神經障礙。她在2018年10月24日到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門診部,獲安排在2019年4月24日到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外科門診部覆診。除此之外,謝沒有其他預約或跟進治療或手術。 9.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外科給了謝一共三十七天病假,由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 10.謝沒有因今次的頭部傷勢患上任何長期的神經後遺症。 案底 11.被告人現年35歲,他在1999年至2014年有八次定罪紀錄,涉及多種罪行。他在2007年曾經因傷人而被判監4個月;2013年也因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兩個月。 求情 12.辯方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雖有案底,但他在2008年至2013年曾經從良,當時被告人有自己的運輸公司,不過後來結業,便轉任工人。 13.律師指,被告人上一次傷人已是很久的事,那是2007年。 14.律師說,Coey是被告人的女友。案發當晚,謝找Coey晦氣,Coey要去見謝,被告人便帶備錘子,起初只是想保護女友,但後來見謝態度囂張,便愚蠢地用錘子去襲擊謝。 15.律師指,謝被送到醫院時,情況尚算良好,翌日已完全恢復警覺,她的整體及神經情況也有了改善,一星期後更獲醫生批准出院。不過,謝不依期覆診,她在半年後才到醫院,說自己偶爾感到輕微頭痛及頭皮傷口麻痺。律師指,謝完全恢復警覺,沒有嚴重的神經障礙或後遺症。律師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6.被告人干犯本案時,並非一時衝動,他拿著錘子到旺角的賓館上樓襲擊謝。錘子是可以致命的武器,被告人亦沒留手,狠毒的襲擊謝。 17.謝被襲擊後,身體多處受傷,包括脆弱的頭部。謝的頭皮、面部及左手都有深層裂傷,她的頭部有幾處骨折,頭內蛛網膜下腔出血,四塊頸椎骨及兩塊胸椎骨有多種元素的骨折,右邊第六至第八條肋骨外側皮質斷裂,與及左邊遠端鎖骨骨折。 18.謝因被告人的襲擊,身體多處受到嚴重傷害。幸好,謝在手術後,情況很快好轉。八日後,她獲醫生批准出院。她沒有患上長期的神經障礙或後遺症。她獲醫生發給一共三十七天病假。謝遭被告人襲擊,受傷嚴重。被告人對謝的襲擊,差點可要謝的命或令她嚴重殘障。 19.被告人在2007年有一次傷人定罪,沒有今次嚴重,那次法庭只對他判監4個月。被告人在2013年也有一次在公眾地方管有襲擊性武器,這些紀錄都顯示被告人是一個容易使用暴力的人。 20.在本案,本席以四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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