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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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中的小商戶是一間位於九龍大角咀一座工業大廈樓上經營私房菜的無牌食肆。案發當晚被告人與一班為數10人以上的男子到來向在該處工作的一名女子(X)自稱是和勝和黑社會社團成員並向她勒索每月$5,000保護費。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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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5/2018 [2019] HKDC 3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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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這是一宗典型黑社會向小商戶勒索保護費的案件。 2.案中的小商戶是一間位於九龍大角咀一座工業大廈樓上經營私房菜的無牌食肆。案發當晚被告人與一班為數10人以上的男子到來向在該處工作的一名女子(X)自稱是和勝和黑社會社團成員並向她勒索每月$5,000保護費。 3.經審訊後,被告人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4.案情透露案發當晚大約10時40分左右,那時食客已經離去,X一個人正在其中一間房間內工作的時候,三名男子走進來,其中一人(被告人) 詢問她老闆在哪裡, X向他了解是誰找老闆及為何事。被告人說:「我係勝和大咪搵佢」,他續說:「搵老細傾下可唔可以支付每月$5,000保你哋平安嘅費用」,X隨即表示沒有欠別人金錢。被告人說:「係保你哋平安嘅費用,即係睇場費」,X表示他們沒有聘請別人睇場。聽罷,被告人說「係保你哋平安嘅,之前良記每個月都有畀㗎,呢度都唔例外」X再次表示他們沒有聘請別人睇場,這時候老闆(Y)行出來同被告人對話,而X就伺機走去洗手間致電報警。 5.X形容被告人說話時是大聲的,而她當時感到非常驚慌。她前往洗手間時,看見客廳的地方還有10多名男子在場。其後被告人與該班男子離開,但在他們離去不到1分鐘,警方便到來調查。 6.被告人現年33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分別在2006年和2015年管有危險藥物,第一次被送往戒毒所服刑而第二次接受12個月的感化。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最後一次定罪後已經戒掉毒癮,再沒有接觸毒品。 7.律師說被告人的爸爸已經過身,被告人目前與母親同住,過往他一直從事跟車運輸的工作。被告人健康方面不太好,患有糖尿病。 8.在求情方面,律師並不多言,主要強調某些同類案件的被告人只被控一項勒索罪,關於黑社會那部份只在證供方面勾劃出來,並會反映在量刑上。言下之意,若法庭已在勒索罪考慮了黑社會的成份,那麼本案的被告人兩項控罪的刑期應該同期執行。 9.黑社會向小商戶勒索的案件是令人極之憎惡的事情,他們連群結黨欺凌弱小做法極其懦夫,他們不事生產卻向辛勤工作幹活的小市民榨取其血汗錢,簡直是社會的毒瘤。 10.在陳志文一案CACC 237/2012,上訴庭在駁回一宗與本案類同的黑社會勒索案的刑期上訴時説:-
11.陳案的案情顯示受害人與家人在荃灣大河道經營一小食店,時為年近農曆新年,該上訴人到來坐在小食店外一凳子,指向身後一盤年桔並向受害人說:「呢啲係心意,一年一次,咪詐型,你識做啦。」當受害人表示不明上訴人所指何事時,上訴人隨即說:「荃灣陀地,叫鼻屎,勝義嘅,跟金光燦,我而家收你$2,000一年陀地,唔俾就掃你場,淋屎淋尿唔使講喇。」 12.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勒索和自稱三合會社團成員控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入獄四年和一年,同期執行。該上訴人之前有四項刑事紀錄,包括販毒、盜竊、藏毒及襲警。 13.看回本案,論嚴重程度,本案的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相比陳案的上訴人可說是有過之無不及(他要求對方每月支付$5,000而陳案是關於一年收$2,000陀地費;本案被告人帶同10多名男子到來作出威嚇,而陳案的上訴人是單獨行事)。 14.考慮過本案案情,就自稱三合會的控罪,本席以一年作為量刑起點;勒索罪則四年。在求情方面,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因素。 15.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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