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72/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pril 2019.
1. 本庭在2019年2月22日頒下判詞,撤銷申請人一項‘企圖搶劫’罪的定罪和10年徒刑,理由簡單而言是原審法官就「受到威脅或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Duress by Threats or Circumstances)的指引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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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72/2017 [2019] HKCA 4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7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6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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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9年2月22日頒下判詞,撤銷申請人一項‘企圖搶劫’罪的定罪和10年徒刑,理由簡單而言是原審法官就「受到威脅或因所處環境而被逼(犯法)」(Duress by Threats or Circumstances)的指引出錯。 2.五天之後,即2019年2月27日,控方(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本庭申請把案件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重審。2019年3月13日,辯方(申請人)按本庭的指示就相關事宜提交書面陳詞:他們反對重審。2019年3月19日,控方(答辯人)對辯方(申請人)的陳詞作出最後書面回應。 3.本庭在小心考慮過雙方的書面陳詞及案中各項細節後有以下觀察:
4.‘企圖搶劫’,雖屬嚴重罪行,但由於上述的因素,公眾利益,包括控辯雙方及其他方面的公眾利益,實在不能體現於把案件發還重審。因此,本庭拒絕控方(答辯人)的重審申請。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崔律師事務所轉聘謝英權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先生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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