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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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3月20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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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81/2019 [2019] HKCFI 8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7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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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在日期為2019年3月20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3.本席基於下述理由駁回本項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基本事實 4.在高等法院人身傷亡訴訟2016 年第 669 號(“該訴訟”)中,劉華女士(“劉女士”)指控心臟科醫生劉柱柏(“劉醫生”)於2013年7月24日為她造「心臟電生理學驗測」(cardiac electrophysiology study) (“該驗測”)時,因疏忽導致她的心臟房間隔膜破裂,裂口長13 毫米,向劉醫生索償。 5.劉女士於2017年12月6日獲得法律援助,以繼續辦理該訴訟。劉女士獲得法援後,法援署委派了她所提名的外委律師劉嘉華(“劉律師”)處理她的案件。 6.其後,劉律師得知瑪嘉烈醫院的心臟科陳藝賢醫生(“陳醫生”)願意就該訴訟撰寫專家報告。劉律師考慮過陳醫生的專業資格、執業背景及履歷後,認為陳醫生是適當人選。於2018 年3月,劉律師分別取得劉女士的書面同意及法庭的命令,正式委任陳醫生為該訴訟撰寫專家報告。 7.根據陳醫生撰寫的專家報告,他認為劉醫生於該驗測時,沒有引致可誘導的、持續的心房心搏過速,也沒有引致雙心房室結功能性不應期的輸導。陳醫生認為,劉女士的情況是先天性的卵圓孔未閉,視為正常變異。總括而言,陳醫生認為該驗測的過程順利,而劉醫生於治療中的表現是符合專業水平。 8.劉律師經分析過該報告後,認為劉女士可成功索償的機會很微。 9.法援署因應陳醫生的專家報告及劉律師的法律意見,基於劉女士未能證明她有合理理由獲得法援繼續進行該訴訟,遂於2018年5月31日取消了她的法律援助證書。 10.劉女士認為,陳醫生的專家報告是片面、主觀及失實的,她更認為陳醫生偏幫劉醫生,並以虛假不實的報告去欺騙和誤導法援署,使法援署作出取消她的法律援助證書的錯誤決定。 11.劉女士就法援署取消她的法律援助證書提出上訴,原本於2018年10月22日的上訴經雙方同意下押後,以就劉女士的前代表大律師林敏純(“林大律師”)於2018年10月16日所提出的問題,向陳醫生索取補充專家報告。 12.陳醫生於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補充專家報告,再次確認被告人劉醫生於2013年7月24日為劉女士造該驗測時過程順利,而劉醫生於治療中的表現是符合專業水平。陳醫生指劉女士患有「先天性的卵圓孔未閉」 (patent foramen ovale),視為正常變異。陳醫生解釋,由於「先天性的卵圓孔未閉」主要經由「經食管脈衝式多普勒超聲心動描記術」 (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作出診斷,其他驗測如「心臟磁共振成象」 (cardiac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心臟X射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攝影術 (cardiac computed tomography) 或「經胸腔的超聲心動描記術」 (transthoracic echocardiography) 都不可能有效地診斷出「先天性的卵圓孔未閉」的存在。因此,只有於2014年10月8 日進行的「經食管脈衝式多普勒超聲心動描記術」中,劉女士被有效地診斷出患有「先天性的卵圓孔未閉」,而劉女士於該驗測之前及之後所接受的其他驗測,都未有診斷出「先天性的卵圓孔未閉」。 13.林大律師經考慮過該補充專家報告後,於2019年1 月15日表示他認為劉女士沒有合理可論證的上訴理由,故決定不再代表劉女士上訴。 14.法援署根據陳醫生撰寫的兩份專家報告,認為劉女士未能證明她有合理理由獲得法援繼續進行該訴訟,故維持取消她的法律援助證書的決定。 15.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周敏慧於2019年3月11日駁回劉女士的法援上訴,理由是她同意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及其決定的因由。劉女士現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藉以挑戰司法常務官駁回其上訴的決定。 討論 16.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 10(3) 條:「任何人均須顯示他有合理理由進行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抗辯、反對或繼續法律程序或作為其中一方,否則不可獲發給法律援助證書,進行該等法律程序」。 17.在是次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中,劉女士只是重複她關於陳醫生的報告的論點,以及指稱法援署取消她的法律援助證書的決定為錯誤的決定。 18.本席需要指出,司法覆核並不是給申請人另一次上訴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的途徑。一般來說,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是不會重新檢視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否正確。法庭只可考慮,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在本案中,司法常務官認同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及其決定的因由。本席認為司法常務官的決定非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或程序不公平。 處置 19.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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