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法律援助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781/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rch 2022.

1. 副司法常務官周敏慧在其日期為2019年3月11日的決定中,駁回申請人的法律援助上訴。申請人對該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2020年6月3日本席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駁回該司法覆核申請(「該判決」),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的訟費(「該訟費命令」),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由法庭評定。本案的基本案情已載於該判案書內,在此不贅。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AL 781/2019[2022] HKCFI 6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781/2019

[2022] HKCFI 6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7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劉華  
   
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兼任原訟法庭法官)席前內庭聆訊(公開)
(兼任原訟法庭法官)席前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3月7日

判 案 書


1.副司法常務官周敏慧在其日期為2019年3月11日的決定中,駁回申請人的法律援助上訴。申請人對該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2020年6月3日本席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駁回該司法覆核申請(「該判決」),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的訟費(「該訟費命令」),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由法庭評定。本案的基本案情已載於該判案書內,在此不贅。

2.申請人提交日期為2020年6月5日的上訴通知書,向上訴法庭上訴該判決 (CACV 153/2020)。上訴於2021年10月26日審理,於聆訊結束時保留判決,容後宣布。有關判決仍有待上訴法庭頒布。

3.2021年12月3日,署長根據該訟費命令,展開評定其訟費的聆訊。

4.2021年12月17日,申請人發出傳票(「該傳票」),要求在CACV 153/2020結果待決期間暫緩執行該訟費命令;以下為本庭就該傳票的判決。

5.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命令的原則,早已確立。不服命令提出上訴,不會自動暫緩該命令。申請人要求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命令,須提出充分理由。充分理由有不同形式,一般而言,申請人須 (i)  證明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及 (ii)  提出額外理由,說明為何暫緩有理,譬如:如不暫緩,上訴會變成毫無意義 (見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6.鑑於上訴法庭正在考慮該判決,本席不宜就該上訴的理據表達意見,故此, 本席會作出對申請人有利的假設,視其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但本席不認為該上訴勝算十分之高。

7.申請人於日期為2022年2月17日的書面陳詞及其口頭陳詞中,提出共10個支持其申請的理由。

8.申請人於理由(一)指出,該判決並非最終判決,仍要取決於上訴法庭的決定。如前述,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不自動構成暫緩該判決的充分理由。

9.申請人於理由(二)指出,上訴法庭定會更改該訟費命令,並下令署長向她支付訟費;她要求的暫緩,可減省法庭用於評定署長的訟費的時間和資源。本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已於2021年10月26日獲審理,在上訴法庭頒下判決前,於訟費評定的法律程序上所花的時間和資源理應有限。

10.申請人引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韋浩德在1995 Capital Fund 1 GP LLC v Global Industrial Investment Ltd, HCCT  61/2019 (2020年6月3日) 一案中的決定。暫委法官韋浩德以申請一方未有披露關鍵事實為由,撤銷經單方面申請取得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命令。該決定對本申請或司法覆核申請,均無關宏旨。申請人的論據指署長使用虛假或不正確的專家報告誤導法庭,這跟她提出支持其上訴的論據,在本質上並無不同。

11.申請人的理由(三)取決於上訴法庭在CACV 162/2021的判決。該上訴判決是關於申請人於另一宗傷亡訴訟, 即HCPI 669/2016, 要求養和醫院披露若干文件及資料的判決, 與本申請無關。

12.理由(四)、(五)、(六)及(七)均與申請人上訴該判決的理據有關。如前述,在審理本申請時,本席作出對申請人有利的假設:視其上訴有可供爭辯之處(即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但勝算卻不十分之高。

13.理由(八)指申請人要求的暫緩,可減省法庭用於訟費評定程序的時間和資源,與理由(二)重覆。

14.理由(九)的論點指申請人要求的暫緩,可使其獲得公平公正的聆訊。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及其對該判決的上訴已獲審理,本席看不出現時進行訟費評定程序,如何會導致申請人的申請或上訴得不到公平或公正的聆訊。

15.最後,理由(十)的論點指署長不會因暫緩該訟費命令而蒙受損害。署長成功駁倒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取得判其勝訴的訟費命令,已經有權展開對其訟費的評定,即使暫緩訟費命令不會對署長造成損害,此因素並非充份理由,讓法庭下令暫緩該訟費命令(見 Yip Kam Po v 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td [2015] 5 HKLRD 295, 第24段)。

16.總括而言,本席並不信納不暫緩該訟費命令,申請人的上訴會變成毫無意義,也不信納有充分或充足理由支持暫緩該訟費命令。因此本席駁回該傳票,署長可得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由法庭評定。

(周家明)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孔樂貽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L 78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