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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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就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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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3/2018 [2019] HKCFI 3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處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48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5277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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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就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申請。 控方案情 2.2017年3月1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停車場洗車,他見到一部輕型貨車從泊車位駛出轉左然後倒後,當該輕型貨車倒後兩至三個車位後,控方第一證人聽到「嘭」一聲,然後他向上望,見到該輕型貨車左後方撞到一架黑色七人車的左前方「泵把」,該輕型貨車跟著便左轉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七人車左車頭泵把有凹痕。稍後,上訴人駕駛該輕型貨車回來,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認不認識七人車的車主,上訴人說他可以賠償給該車車主。 3.控方第二證人是該停車場的管理員,他收到通知之後到場了解情況,上訴人向他承認他撞到了該七人車,上訴人亦問他有沒有該七人車車主的聯絡電話,好讓雙方能夠商討。 4.控方第三證人是七人車的車主,他確認在事發前一至兩日停泊該七人車在案發位置,當時七人車的左邊車頭並沒有損壞。控方第三證人說,他在案發之後收到上訴人的電話,上訴人承認他駕駛的車輛撞到控方第三證人的車輛。2017年3月2日雙方會面,上訴人承認責任,雙方同意以10,000元和解,但過了兩天之後上訴人反悔,所以控方第三證人報警。控方第三證人確認七人車的損毀包括左泵把有凹痕和花痕。 辯方案情 5.上訴人在案中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辯方的說法是,兩車根本沒有發生碰撞,上訴人亦沒有向任何人承認過責任。本案的爭議點是十分簡單:上訴人有否駕駛其輕型貨車撞到七人車,如果有的話,該碰撞是否屬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向法庭呈交共三份陳述書,說明其上訴理由,他的理據基本上是在原審時作出的結案陳詞所提出的論述,而重點是上訴人的車沒有撞到七人車。上訴人認為,如果撞到「嘭」一聲的話,七人車的損毀不會如呈堂的相片所見那麼輕微。上訴人亦批評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的誠信及可靠性。 7.在今天聆訊中,上訴人仍然是不同意他的車有撞到七人車,他亦不同意有向三名證人承認責任,上訴人現在要求對方車主提交其汽車損壞的專家鑑證報告,他批評警方沒有進行相關的鑑證。 本席意見 8.上訴人是無權要求對方車主提交損壞鑑證報告,這個議題並沒有在審訊時提出,本席現在不會批准呈交或要求這方面的新證據。本席認為,在這性質的交通事故中,警方沒有進行專家鑑證是無可批評的。 9.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證人是否可信一事,原審裁判官比上訴法庭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之優勢,所以上訴庭是難以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都是原審裁判官的權力範疇之內,除非原審裁判官所述的事實裁斷不合情合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是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者遺漏,或者不曾經作出考慮這一類的明顯犯錯,否則上訴庭不會輕言對裁判官的裁定作出干預。 11.裁判官有細心考慮三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認為三名證人的證供均清晰明確,合乎邏輯,沒有自相矛盾,而且在盤問之下也沒有被動搖。裁判官有對上訴人指出的案情作出分析,他亦比較了控辯雙方所拍的照片;他指出兩批照片所顯示的影像沒有大分別,只是反光程度不同而已。 12.裁判官亦有考慮案發車場閉路電視所拍到的片段,他注意到這片段根本拍攝不到輕型貨車倒後時和七人車發生碰撞的情況。裁判官更加恰當地強調了第一控方證人並不是親眼望到上訴人駕駛的輕型貨車接觸到該七人車的泵把。 13.裁判官在小心考慮了所有證據之後,才認定三名控方證人是可信可靠證人,並且清楚解釋了他為何信納這些證人,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明顯錯誤,致本席要干預他的認定。 14.根據各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駕駛著輕型貨車倒車時撞到了七人車。這個推論是合情合理的。明顯地,這是由於上訴人倒車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成立,是有充份證據支持的。 15.上訴人強調,如果是他的車撞到七人車,並發出「嘭」一聲的話,七人車損毀必定會比相片所見損毀嚴重。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聽到「嘭」一聲不一定是輕型貨車撞到七人車時所發出的,這撞擊聲也有可能是輕型貨車同時撞到其他物體。輕型貨車是否撞到七人車時發出「嘭」一聲這事實在案中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上訴 人的輕型貨車有否倒後撞到七人車致七人車損毀。 16.根據三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加上有上訴人的招認及上訴人事後返回的證據,裁判官認定是上訴人的輕型貨車倒後時撞到七人車,這個事實認定絕對正確。 17.就判刑上訴方面,上訴人在庭上澄清,其實他不是指判罰過重,他是認為自己根本無罪,所以不應受罰。上訴人是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並非明顯過重,裁判官也沒有犯任何原則上錯誤。 結論 18.因以上理由,定罪及刑罰上訴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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