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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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他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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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019 [2019] HKDC 4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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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他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本案的事主居住在九龍深水埗青山道127號3樓的一個住宅單位,事發當天(即2018年5月17日)早上8時左右,事主鎖好木門後離開其住所。同日晚上8時50分左右,事主回家,發現木門被人撬開、室內有被搜掠過的痕跡,並且發現室內的抽屜裡一個鐵罐內載有的現金5,000元不見了,於是報警。 3.被告人於2018年10月12日被拘捕,他在同日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4.之後,根據指紋檢驗的報告,從涉案的該鐵罐套取到的指紋,與被告人左手無名指的指紋脗合。 被告人的背景 5.因為被告人於同日承認另一宗案件DCCC 717/2018,一個相類似的入屋犯法罪,所以控方亦採納在該案裡所遞交的被告人背景資料及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現簡述如下:被告人於1991年香港出生,單身,有父母及一兄一姊,現時無業,之前曾經任職廚師,曾接受教育至中學程度。他過往有六次出庭的紀錄,其中包括八項定罪,涉及三項盜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兩項與盜版有關的罪行,及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 求情 6.同樣,辯方亦採納於同日處理的另一宗案件DCCC 717/2018中所提到的求情理由,包括被告人同意控方所遞交的背景資料及其刑事定罪紀錄,並作出補充如下:被告人的父親64歲,已經長期沒有工作,他的母親63歲,是一名長期病患者,但今天他們都有到法庭支持被告人。他的兄長是一名倉務員,而被告人已經再沒有與其姊姊聯絡。辯方指被告人於被捕前的大約半年,開始與家人疏遠,但之前他仍然有支持家庭,並且與家人同住。他支持家庭的方法,就是他之前任職廚師時,會把大約三分一的工資交給家人。 7.在本案中,被告人承認控罪,表示歉意。 8.辯方同意,一般的量刑基準應為三年監禁。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過往並沒有同樣的定罪紀錄。他上一次犯事被定罪及判刑,於2011年服刑完畢離開監獄之後,就再沒有犯事。 9.在本案中,被告人指他是因為一時貪念而犯案。雖然案中的失物並沒有被撿回,但辯方指,那些並不是具有十分高價值的物件,本案亦沒有其他加刑的因素,因此希望法庭不要把他視作慣犯處理,亦不要因為本案的案情,而把一般的量刑基準提高。 10.辯方亦重申,在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裡,他為著本案表示歉意,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讓他可以早日與家人重聚。辯方懇求法庭可以把兩宗案件一併考慮。由於兩案的案發時間相距很短,案情亦很接近,辯方希望法庭命令大部分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11.就本案涉及的住宅入屋犯法罪而言,上訴法庭已經定下清楚的量刑指引。早於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一般成年的初犯者,量刑的基準為三年監禁,辯方對此亦接受。 12.本席留意到,雖然被告人過往有三次偷竊的紀錄,但全部都是於2006年發生的,而當時被告人只是大約15至16歲,亦只是被判感化12個月,除此以外,就再沒有入屋犯法罪、任何盜竊罪或任何與不誠實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故此,本席不會因為被告人過往的紀錄,而提高是次的量刑基準。 13.本案涉及的只是一名被告人,涉案的財物雖然未被起回,但金額不算很大,被告人犯案的手法亦相對簡單,本案亦沒有其他特別加重刑罰的因素,所以本席同意辯方的求情陳詞,採納同類案件之中一般會採納的三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4.另一方面,被告人除了認罪之外,他的背景、犯案手法或其他情況,都再沒有額外的求情理由。本席只會考慮他適時認罪而給予最高的全數三分一扣減,所以就本案的入屋犯法罪,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 15.如上述,同日在本席面前,被告人在另一宗案件DCCC 717/2018裡,同樣承認一項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同樣被判入獄兩年。兩宗案件的案情相近,案發的日期相隔大約一個月。本席考慮過所有的情況,特別是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現在命令本案(即DCCC 5/2019)中的兩年監禁中的其中三個月刑期,與上述的另一宗案件DCCC 717/2018中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故此,就兩案而言,被告人的總刑期為兩年三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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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