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80/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pril 2019.
2. 2018年2月10日上午,警員在天水圍嘉恩街置富嘉湖一期外截查被告人,並在其右前褲袋發搜出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57克氯胺酮的0.77克固體,估計市值港幣405元。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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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0/2018 [2019] HKDC 5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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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2月10日上午,警員在天水圍嘉恩街置富嘉湖一期外截查被告人,並在其右前褲袋發搜出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57克氯胺酮的0.77克固體,估計市值港幣405元。 3.其後,警員利用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一張嘉湖海逸酒店房卡,進入酒店的906房,當時房內的一男一女(黎己正及程嘉琳)正在睡覺。搜查下,警員在房內的一張枱上發現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分別載有12克、13克、11.6克及11.6克草本形態大麻;7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04克氯胺酮的2.73克固體;25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7.27克氯胺酮的9.68克固體;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大量可再封口透明膠袋;一個電子磅;及一隻沾有微量白色粉未的銀茶匙。上述草本大麻市值約港幣13,255元,氯胺酮市值約港幣6,527.7元。此外,警員亦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3,500元。 4.在被捕後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黎己正分發毒品,以賺取每包50元的報酬。但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人卻指稱全部毒品均是他購來自用的,黎己正並不知情。 減刑陳詞 5.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案發時無業,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性質與本案並不類同。 6.林律師指出,被告人由於失業,加上在2018年初再次沾染吸毒惡習,結果導致經濟拮據,從而干犯本案。林律師強調,被告人在事後已十分懊悔,並承諾以後不再犯事,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判刑 7.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即使年輕,亦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8.在本案中,兩項控罪共涉及9.88克氯胺酮及48.2克草本大麻。由於兩項控罪的危險藥物均在同日搜獲,而案情亦互相關連,本席決定將兩項控罪的危險藥物合併考慮,以達致一個整體的量刑基準[1]。 9.就販運氯胺酮而言,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2]。根據指引,販運1至10克的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2至4年監禁。 10.而就大麻而言,根據指引,販運2,000克以下的大麻樹脂,量刑基準可達16個月監禁[3]。上訴法庭亦指出,草本大麻的濃度只有大麻樹脂約四分之一,因此量刑應有所調整。 11.本案的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共涉及9.88克氯胺酮。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4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雖然控罪二亦涉及48.2克大麻,但由於份量相對輕微,加上屬草本形態,因此本席不打算以此再將量刑基準調高。 12.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年8個月。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減刑理由。 13.由於本席已合併考慮兩項控罪所涉及的危險藥物,加上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可全數同期執行。 14.基於上述理由,就控罪一及二,本席判處被告人共2年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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