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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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發生在九龍油麻地西貢街和偉晴街交界。西貢街有兩條行車線,第二線的車輛可右轉入偉晴街,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正常,該處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51/2018[2019] HKDC 6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51/2018

[2019] HKDC 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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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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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4月23日下午12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阮敏罡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佩敏小姐,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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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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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

案情

2.本案發生在九龍油麻地西貢街和偉晴街交界。西貢街有兩條行車線,第二線的車輛可右轉入偉晴街,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正常,該處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2018年4月6日上午十時許,被告駕駛一輛客貨車沿西貢街第二線右轉入偉晴街的時候,撞到一名正在過路的林姓女士,年齡為75歲。

4.被告的行車紀錄儀顯示,被告在西貢街跟隨一輛的士,兩車相距兩個多車位,的士右轉入偉晴街的時候,林女士已經行出偉晴街左邊的行人路一些,在偉晴街的馬路上。的士一過,林女士便以較急步速過馬路,被告的車子正在右轉,車子沒有亮起指揮燈。林女士過了偉晴街大半,顯然意識到有危機,便再加快步伐,但被告沒有減速,他撞到林女士後才即時把車子剎停,林女士倒地受傷。

5.林女士被送進醫院,她的右上肢變形,多處受傷,右手臂有一處傷口腫脹,右手腕觸痛,右腳踝和腳板腫脹及有觸痛。另外,她的右肱骨中幹螺旋形骨折,右邊遠端橈骨及尺骨骨折,右手腕骨骨折及右邊第五跖骨骨折。她須留院五晚,在2018年4月11日出院。

6.主控官在庭上補充說,林女士現在每隔四個月須回醫院進行物理治療,她的右手不夠力,右尾腳趾有腫痛,行動較慢,但不須再用輔助工具步行。

7.警方向被告作出調查。被告說,他見林女士在他的車前快速走過,當時雙方的距離只有一至兩英呎。被告說,他當時的車速為每小時10公里左右。

案底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自1991年起領有車牌,他有一些定額罰款違例紀錄,亦有兩次交通定罪,其中一次在2017年2月發生,是不小心駕駛,他被罰1,400元。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已婚,兩名子女已經成人,但被告仍是家中的主要經濟支柱,他是一間運輸速遞公司的老闆,間中自己亦會送貨,每月收入大約為兩萬元。律師說,被告要照顧家人與及不同住的年邁母親,被告的兄長最近患有舌癌,剛動手術,所以被告更要勤加照顧母親。

10.律師指,被告為人熱心,曾當義工及捐血。

11.律師指,那名行人林女士在的士駛過之後便急步走出馬路, 被告反應不及而撞到她,被告為事件感到十分內疚,情緒亦受影響。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在自己所寫的求情信中說出自己的家庭情況。他說,在事件中自己一時不留神造成意外,他對傷者表示歉意,請求法庭對他作出輕判。被告的多位親友亦為被告說情,指他一時犯錯,被告因此事深受困擾。

12.辯方律師提及幾宗判刑案例(見求情文摘),那些都是一些區域法院的同類罪行判刑案例,那些被告被法庭判囚數個月至一年不等,亦有被告被判要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報告

13.本席看過被告的行車紀錄儀,他的車子右轉入偉晴街的時候速度不快。被告的車子當時距前面之的士有兩個多車位,那輛的士不是貼近偉晴街左邊行人路轉彎,林女士當時已經行出了馬路一些,當時過路的人只有林女士一人。的士一過,林女士便以較急的步速過馬路,顯然她以為被告會慢車,甚至停車,讓她橫過馬路,不過被告沒有慢車,他撞到林女士後才即時剎停。

14.辯方律師說,被告當時反應不及。被告在求情信中就說自己一時不留神。本席從行車紀錄儀的影像中見到,的士駛過之後,林女士即時橫過馬路,至她被撞的一刻,中間維時一秒多。當然,這短短的時間亦可足夠被告看到林女士出現及要過馬路,因而須作出反應,但明顯地,被告沒有留心路面的情況去作出適當的反應。被告是危險駕駛,但他的危險駕駛程度屬於偏低。

15.本席決定先為被告拿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

16.感化官在社會服務令報告中道出被告的家庭狀況。他指出, 被告是家中的主要經濟支柱,他說被告因此事感到困擾,甚至失眠,被告憂慮坐牢會影響家庭生計。他的兄長最近亦患癌,剛動了手術,所以被告更須加密照顧年邁的母親。

17.感化官認為被告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他建議的社會服務令長度是240小時。

判刑

18.事發時林女士心急過路,當時被告的客貨車已十分接近路口,正要轉彎,被告當時的車速不快,據他對警方說,他的車速當時大約為每小時10公里左右。從被告的行車紀錄儀影像中可見及計算時間,被告可以清楚看到林女士出現正要過路,至他撞上林女士那段時間,大約是一秒多。林女士在的士轉彎的時候已經站出了馬路一些,被告的視線可能受的士車身高度影響,未能及早注意到林女士已站在路上。的士過了,林女士便以較急的步伐過馬路。此時,被告未有留神,因而未能及時作出反應,他的車子撞到林女士便即時剎停。林女士受傷不輕,不過她現在已大致康服。

19.被告的駕駛亦算危險,不過只屬Cooksley案分類的最低一類,並且是該類中程度較輕的一種。若要判處即時監禁,判刑起點應不超過六個月監禁。被告認罪,亦可獲得三分一的判刑寬減。

20.本案考慮了案情及求情,認為社會服務令可代替短暫的即時監禁,被告的情況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他明白社會服務令的意義及知道違反的後果,他願意履行任何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21.雖然感化官建議被告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論,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經足夠。本席頒令被告須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22.本席亦頒令被告須停牌兩年,由今日起計,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他須在停牌期間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能再度駕駛。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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