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德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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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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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3/2019 [2020] HKDC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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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 案情 2.本案案發地點是香港新界大埔汀角路與露輝路交界的交通燈控制路口(“該路口”),涉及被告所駕駛的私家車(“V1”)。被告不遵守規管其行車方向的紅色交通燈號,引致47歲男子陳先生所駕駛的電單車(“V2”)與V1碰撞,並引致陳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 3.汀角路的案發路段是雙程分隔車道,由兩條行車線(西行方向)及兩條行車線(東行方向)組成;而露輝路的案發路段亦是雙程分隔車道,由一條行車線(北行方向)及兩條行車線(南行方向)組成。 4.特別是汀角路案發路段的第二線(西行方向)指定是直行及右轉入露輝路(北行方向),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 5.在所有關鍵時間,汀角路的路口交通燈控制器運作良好,路面濕滑但維修妥善,日光充足,交通流量正常。 6.2018年11月3日下午2時04分左右,被告沿汀角路第二線(西行方向)駕駛V1。被告駛至汀角路的路囗時,規管右轉入露輝路(北行方向)的行車燈號仍是紅燈,但被告沒有遵守該燈號,繼續以約每小畤20至30公里的車速右轉。 7. 8.陳先生立即剎車,但未能及時把車刹停,導致V2車頭撞到V1左後乘客座位車門。結果,陳先生翻側跌倒地上,身體多處受傷。陳先生其後送往醫院,神志清醒。 9.案發時有另一輛車沿汀角路(西行方向)行駛,雖然該車的汽車攝影機沒有拍攝到碰撞一刻,但片段清楚顯示V1在汀角路的路口右轉時,規管右轉的行車燈號為紅色。 10.陳先生於2018年11月3日到醫院接受診治,傷勢如下:(i) 嘴唇裂傷;(ii) 左邊肋骨多處骨折;(iii)左邊第一節腰脊椎骨橫突無移位骨折;(iv)右股骨頸粉碎性骨折及右股骨幹中段開放性骨折;(v) 左遠側脛骨及腓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vi)左距骨小範圍粉碎性骨折;及(vii)小範圍腹腔積血。 11.陳先生同日接受緊急手術,然後轉送深切治療部。陳先生其後再接受4次手術,最終2019年1月4日出院,獲建議病假,日期由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8日為止。陳先生至2019年12月20日為止,仍在病假中,仍不時需要前往覆診。 12.2018年11月12日,陳先生的臨床檢查亦顯示:(i)上排右中門牙牙冠及上排左側門牙牙冠斷裂,露出牙髓;及(ii)上排右側門牙牙冠邊縁斷裂,但沒有露出牙髓。 13.汽車檢驗主仼檢驗V1,證實V1沒有機械故障,但有損壞故障,即左後乘客座位車門門板凹陷。 14.汽車檢驗主仼亦檢驗V2,證實V2沒有機械故障,但有損壞故障,包括但不限於:(i)主底盤框架構嚴重變形破裂,擱腳板底板向後彎曲;(ii)整個前車身損毀;(iii)前面車身圍板與車身分離;及(iv)車頭燈組、車頭方向指示燈及儀錶損壞。 被告的交通紀錄及背景 15.被告有三項超速駕駛的定額罰款交通紀錄,其中一項是超速多於時速15公里但少於時速30公里,另外兩項是超速不多於時速15公里。 16.被告於1992年7月出生,現年27歲,未婚,在2019年在香港教育大學完成碩士課程,是一名教師。 求情 17.代表被告的傅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背景資料及求情要素」、「求情文件」、「辯方所依賴的案例」及「被告人依賴的案例扼要」。其中,傅大律師所依賴的案件如下:—
18.傅大律師請法庭採用社會服務令的判刑。 19.考慮了傅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其間被告需還押。 20.該報告說被告適合作出社會服務。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CAAR 5/2018 21.今早,控方向法庭呈交了上訴庭在2019年12月23日就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 CAAR 5/2018一案頒下的「判案書」,本席聽取了傅大律師就該「判案書」的陳詞,而本席亦細心考慮了該「判案書」,當中第40段說:—
22.在本案中,被告也是「衝紅燈」而導致意外發生,但被告當時的駕駛車速只是時速20至30公里,遠低於有關路段的車速限制,而控方亦沒有進一步資料告知法庭陳先生的傷勢的癒合狀況,控方也沒有說陳先生因本案而導致有任何永久傷殘。凡此種種,都是較朱詠妍一案的案情輕微的。 判刑 23.本案是一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考慮到傅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並非存心「衝紅燈」,而只是一時大意看錯了交通燈而犯錯,亦考慮了被告及早認罪,以及傅大律師呈上的各案例,亦考慮了本席就朱詠妍一案的上述分析,加上被告已被還押了3星期,本席判處被告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24.除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外,本席亦下令被告停牌兩年及在停牌令完結前的3個月內自費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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