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 對 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578/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pril 2019 before 彭家光.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ppeal Permission – Ancillary Relief – Calculation Error – Clerical Correction – s.63A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 Wife applied for appeal permission against judgment on ancillary relief – Grounds included calculation error, asset deduction, income basis – Court held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Clerical error can be corrected under RHC Order 11 –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Granting of appeal permission under s.63A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 Correction of clerical errors under RHC Order 11

Outcome: Appeal permission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13578/2015[2019] HKFC 10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Apr 2019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3578/2015

[2019]HKFC10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1357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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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答辯人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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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申請人(答辯人)陳述書︰ 2019年3月26日
答辯人(呈請人)陳述書︰ 2019年4月4日
判決日期︰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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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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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文,本席稱申請人為“女方”,本申請之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女方提交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

2.經審訊後,在2019年2月28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1)     法庭日期為2015年12月16日之命令更改為男方須每月支付女方$5,837.5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9年3月1日,以後每月1日為一期,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2)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之恆生銀行戶口。

(3)     訴訟雙方平分聯名戶口中之存款。

(4)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予女方一整筆付款$1,083,000。

(5)     在上述第(3)和(4)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無論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婚者地位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或任何其他相關條例,而可能提出的申索,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財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予以撤銷。

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

3.女方不服判決,在2019年3月26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同日存檔的陳述書,女方提出五點反對理由︰

(1)    反對一:針對判決書第3839

計算結果錯誤。以橫式計算結果所得,金額應為$2,166,000,並非$2,156,000。又由2015年3月至2019年2月,男方共支付贍養費為$590,000,並非$620,000。按2017年11月10日的命令,每月贍養費由$15,000調低至$7,500,所以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共4個月,男方每月只支付$7,500,合共相差$30,000。女方說,並非男方欠付中期贍養費,也不用採取行動向男方追討,只需要在判決書第39段作出更改便可。女方說,計算橫式結果應是:

$4,500,000-(400,000+600,000+714,000+590,000)= $2,196,000。

(2)    反對二:針對判決書第3335

就$600,000首期“借款”,男方只提供2000年簽署的文件,對於其兄、姊、妹的“借據”隻字不提。因此,女方認為不應從家庭資產扣除此款項。

(3)    反對三:針對判決書第3037

女方反對只計算男方的“可能支出”並從家庭資產扣除,而不計算男方的“可能收入”、“結業賠償”、“遺產得益”。

(4)    反對四:針對判決書第23

男方半無償、無償地為家族公司工作多年,在沒有強積金供款的文件證明下,女方反對以男方報稱的收入作為計算贍養費的基準。

(5)    反對五

女方反對就女方家庭開支和兒子生活水平之計算。

4.男方提交了反對女方上訴申請許可陳述書。

5.就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反對一

6.就女方所說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男方只付每月$7,500之說法,在判決書第38段,已有顧及。對此,本席有兩點考慮。首先,這只是女方的說法,就女方之說法,也未有事實裁決。再者,因為2017年11月10日的命令已撤銷(見判決書在第17、18段作出的背景陳述),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男方仍須每月支付$15,000,所以按女方的說法,男方欠付中期贍養費$30,000。因此,本席決定仍以由2016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每月$15,000×38=$570,000來計算。若男方欠付中期贍養費,男方應補回,否則女方可採取行動向他追收。

7.本席同意以判決書第39段所見之橫式計算所得金額應為$4,500,000-(400,000+600,000+714,000+620,000)=$2,166,000而並非$2,156,000。但值得注意,按法庭的命令,男方付中期贍養費,由2015年3月至12月,每月$6,000×10=$60,000,由2016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每月$15,000×38=$570,000,以上為$630,000,而並非$620,000。若以此數代入判決書第39段之橫式:

$4,500,000-(400,000+600,000+714,000+630,000)

,所得正是$2,156,000,這也是判決書第39段之數額。

8.無論如何,若在判決書中的確有文書上之錯誤,本席認為可以運用《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11條加以改正。該條文規定如下︰ -

判決或命令中的文書錯誤,或判決或命令中因意外失誤或遺漏所引致的誤差,可在任何時間由法庭應傳票加以改正而無須作上訴。

若有需要,女方可隨時以傳票提出申請將文書錯誤加以改正。

9.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之反對一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0.針對女方之反對(二)、(三)、(四)及(五),在審訊時,本席已顧及女方的說法,也加以小心考慮,然後才作出判決,現時女方不外是重複之前的說法。本席認為,女方之反對(二)、(三)、(四)及(五)均無合理成功機會。

11.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文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2.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各點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成功機會,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3.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成功 。本席打算頒令女方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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