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新利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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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關於在一處建築地盤發現蚊幼蟲滋生導致該地盤獲委任承建商(即上訴公司)遭到相關的票控。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01/2018[2019] HKCFI 122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01/2018

[2019] HKCFI 12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6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415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新利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 2019年5月2日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5月21日

判 案 書

引言

1.本案關於在一處建築地盤發現蚊幼蟲滋生導致該地盤獲委任承建商(即上訴公司)遭到相關的票控。

2.案發當日(2017年9月5日)下午時分,一班食物環境衛生署職員到達鑽石山一處建築地盤[1]進行蚊患調查,搜集了兩樽懷疑蚊幼蟲樣本,其中一樽交予地盤的高級安全主任李先生接收,另一樽帶回去作檢驗。

3.2017年9月13日,食物環境衞生署防治蟲鼠主任曾穎詩檢驗有關樣本,並於兩日後(9月15日),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見控方證物P.6)。曾主任指有關樣本屬蚊科的蚊幼蟲。

4.其後,該地盤的獲委任承建商,即本案上訴公司,遭到票控[2]。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公司被判罪成,罰款$3,000。現上訴公司聘用原審時代表它的熊大律師提出定罪的上訴。

上訴理由

5.熊大律師只提出一點相當狹隘的爭議作為上訴理由指專家證人不論在其報告或庭上口供均未有提出理據/解釋她如何達致樣本屬蚊幼蟲的結論。

6.熊大律師指由於專家證人曾主任沒有作出任何或任何充分的解釋,當裁判官在其判詞中指專家證人的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是誠實、可靠的,其意見證供亦是合理持有的」並採納專家意見,做法是錯誤的。

原審的時候

7.控辯雙方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遞曾主任的專家報告。曾主任在庭上作供時,熊大律師並沒有就現時提出的上訴理由向證人提出質詢,只是詢問她其他事項,例如蚊生長的生命周期等等。

8.不過,熊大律師表示在結案陳詞階段,他才提及上訴這一點。明顯熊大律師是認為專家證供存在漏洞,因而採取這種不動聲色的辯護策略,等到案件審結時才提出他的異議。

答辯人的回應

9.答辯人主要的回應是指辯方在原審時從沒有挑戰專家證人的結論,只在結案陳詞階段才表述出來。這有別於辯方所呈遞的案例,例如在Chan Kam Tak案,辯方律師在控方專家證人主問完畢後就立即陳詞,懇請法官不接納專家證人的供詞。又例如在Tai Muk Kwai 案CACC 1129/1979, 辯方一直表明不接納控方政府化驗師的證書。

上訴方呈交的案例

10.熊大律師提出三宗案例作支持,簡單而言,這些案例所表述的是指專家的結論不能流於空談形式(Bare Assertion),而是需要提出根據來支持專家的主張。而當中兩宗案例,本席認為值得一談。

11.Chan Kam Tak and Another CACC 204/1987, 此案件是關於指紋的認證,案中專家只提供了一張細小照片顯示證物上存在的更細小的指紋,上訴庭批准上訴並發還重審時,作出以下的裁斷:

Held:

“1. The function of an expert was first to get his opinion upon an issue in the case based on inferences which he drew from perceived facts as a result of his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 third, “to furnish the judge or jury with the necessary scientific criteria for testing the accuracy of his conclusions, so as to enable the judge or jury to form their own judgement by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criteria to the facts proved in evidence”.

2. The evidence of the expert amounted to a bare assertion. The jury was entitled to know where the characteristics referred to by the expert appeared and to have them specifically pointed out to them. This could not be done in the absence of an enlarged photograph.”

12.顏鴻樑及曾菇葦 案HCMA 130/2010,該案涉及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在判詞的13和14段,上訴法官指出:

「13. 參閲了謄本後,專家證人的證供指他認為有關的貨品是存有偽造商標,因三個理由:

(1) 貨品上的防偽標籤沒有防偽作用;

(2) 盒的質素是頗差的;

(3) 盒上的字幕印刷是粗略的,但在審訊時,法庭只是接納他的證供為實,而沒有邀請這專家證人解釋他的判斷。

14. 不久前,本席已在另一宗上訴指出專家證人都是一位普通證人,他被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是因為他是對這案件的物品的商標有學習及知識。但這不表示法庭是必須接納他的判斷為實。法庭是需要從他的證供上所帶出的要點作出判斷。所以當專家證人在庭上作出證供時,他必須要向法庭指出他認為是偽造的商標同正式的商標有什麼不同之處。這樣做法可協助法庭作出一個證實的裁決,究竟涉案的物品是不是偽造的。」

13.值得留意的是,以上案例涉及比較的證物和樣本不是完全相同,那麼專家把相關地方(相同又或是不相同之處)指出是有必要的,這樣才可令陪審員明白他們立論的基礎。

14.例如指紋,兩個指紋並非需要一模一樣,只需要符合一定數量的相同特徵便可指兩者來自同一人;又或者冒牌與正牌貨品本身已不是相同貨品,為方便別人理解,兩者之間有多少分別是需要並排列明出來。

15.但本案專家證人曾主任所比較的是一種幼蟲樣本與文獻所記載的真實品種比較;若找到的話,便會是完全一樣的東西 - 只要了解到其中一樣東西的樣子,便可理解另一樣東西的樣子。

16.曾主任在其報告中這樣說(第4段):

「該樣本在鑑定時先由瓶內取出, 置於解剖顯微鏡下檢視樣本的形態特徵,用以下英語參考著作內, 幼期昆蟲的目分類檢索表(46至63頁)作形態特徵檢索,結果為雙翅目幼蟲。再用相同著作內雙翅目幼蟲的主要科分類檢索表(274至296頁)作形態特徵檢索, 該樣本與記述的蚊科幼蟲的形態特徵相符,因此是屬於蚊科的蚊幼蟲。」

17.曾主任把案中蒐集的樣本(即證物) 與文獻所提及的蚊幼蟲(樣本)的形態特徵作比較,應是找到同一類品種,才達致她的結論 - 證物是屬於蚊科的蚊幼蟲。

18.以上已足夠說明曾主任如何達致她的結論,她所說的形態特徵在所呈遞的文獻中圖文並茂,那些雙翅目幼蟲是什麼樣子一目了然,從而亦可了解樣本的幼蟲是什麼樣子(因為他們是一模一樣的),裁判官可從文獻中了解曾主任所述何事。

19.在接納專家證人意見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這樣說:

「本席認為蚊專家的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她作供時沒有誇大,蚊專家的專家報告內容沒有於盤問下被挑戰,辯方的盤問只不過集中於蚊卵孵化成幼蟲的情況。本席認為蚊專家的證供是誠實、可靠的、其意見證供亦是合理地持有的,因此本席接納她的專家意見。」

20.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有充分的證據基礎,合情合理,沒有可批評之處。

21.基於以上所述 ,本席駁回上訴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健開律師事務所轉聘熊健民大律師代表



[1] 位於九龍黃大仙鑽石山綜合發展區的公共租住房屋發展計劃第一期的地盤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第27(3)條及第1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