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鴻樑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13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138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顏鴻樑  
第二上訴人 曾茹葦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0年11月2日及2010年11月17日

裁決日期:2010年11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月28日

判案理由

1.兩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9(2)條及一併閱讀的第18(1)條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現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後,本席裁定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而定罪及刑罰被撤銷,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3.正如潘大律師的陳詞所指控方的案情基本上是以雙方同意案情的方法(見控方證物P23)同意了。

4.案發當日,海關人員帶同涉案擁有人的代表到第一控罪所述的地址作扮偽造商標行動,他們找到一些(“HP”)的墨盒後,兩名上訴人向海關員表示他們是該公司的合夥人,其後海關人員取了一批物品(控方證物P7至P16)之後,兩名上訴人帶領海關人員往第二項控罪所述的地址,而他們在那裏檢取了控方證物P16至P18。

5.在警誡下,第一上訴人承認海關人員所檢取的物品是屬於他及第二上訴人的。涉案物品有部份從回收員收回來的,有部份從行家買回來,再賣給其他人。而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地址是公司的貨倉。

6.第二上訴人在警誡下的回應亦大致上和第一上訴人的回應相同。

7.控方專家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經檢查由海關提交的貨物後,發現當中的貨物有真有假,而控罪書上涉案貨物均是假的。控方第一證人亦指控方證物P10即在控罪一地址內找到的包裝膠袋是假的,當中的防偽特徵是有缺失以及假冒,而印刷質素亦非常差劣。

8.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新龍國際有限公司,即SIS International Limited (“SIS”) 是HP於香港的其中一個代理,但SIS没有做HP驗證真偽服務。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只需要看防偽貼、包裝紙及包裝膠袋,便可以判別真偽。控方第一證人亦指HP於香港、台灣及澳門,只得他一人可驗真偽。作為驗證專家,每年要上一次訓練及獲發授權書,而授權書為期一年,至於Canon亦每年有訓練班。

辯方案情

9.辯方詳細的證供可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參閱。簡單而言,第一上訴人在庭上解釋他公司有關回收的炭粉及墨盒的來源,他是完全依賴第二上訴人負責,他亦沒有過問第二上訴人的工作。

10.第二上訴人的證供指他負責檢驗回收到公司的貨物,涉案的冒牌貨物,是屬公司的。他在處理回收業務時,每日有大量的未用過、或用完的墨盒、炭粉盒由多名回收員送來。他有問過回收員的墨盒的來源,第二上訴人解釋他亦有驗貨,看鐳射商標、標貼、商標等有沒有分別,會用電子磅磅重,如數量多,他會抽樣檢驗約5%的貨物;亦會打開墨盒的包裝,檢查有沒有分別,及上網查看資料。他相信憑他的經驗和知識是足夠辨別貨品的真假,但在盤問時他又同意,憑個人認知,是不足夠辨認真假,因此,他同意如給原廠公司驗證會來得更直接、確實。第二上訴人亦強調他不知道亦沒有懷疑他公司內有偽冒商標的貨物,他曾於2008年收到2006年到期的墨盒,而將它們放於一旁,他不知道原廠有驗證服務,他曾於2009年9月拿一些樣本向SIS求證,但SIS檢驗貨物後,不肯提交證明文件,而SIS最多只是可以在辯方證物D1上蓋印,因此,第二上訴人認為他可以做的已經做了。

上訴理據

11.熊大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據:-

(1)原審裁判官在聆訊中,沒有清楚表明把兩位上訴人定罪的裁決到底是在不接納或接納或部分接納兩名上訴人當時的證言之基礎上而達致;

(2) 原審裁判官在達致定罪的裁決前,未曾充份考慮兩名上訴人並沒有刑事紀錄這點的重要性及;

(3) 審裁判官在考慮第一上訴人的案情時,並沒有充份考慮在這案件中,第一上訴人在公司日常運作上有關涉案貨品的買賣、貯存和處理,完全依賴第二上訴人是足以構成法定的合理答辯理由的。

12.在處理該上訴時,本席認為最基本的處理方式是參閱裁判官怎樣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了案件的物品是有偽造商標的貨品。在這一方面,控方的證據是來自控方的專家證人。為了進一步了解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本席押後聆訊,而索取專家證人在庭上供詞的謄本。

13.參閱了謄本後,專家證人的證供指他認為有關的貨品是存有偽造商標,因三個理由:

(1)貨品上的防偽標籤沒有防偽作用;

(2)盒的質素是頗差的;

(3)盒上的字幕印刷是粗略的,但在審訊時,法庭只是接納他的證供為實,而沒有邀請這專家證人解釋他的判斷。

14.不久前,本席已在另一宗上訴指出專家證人都是一位普通證人,他被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是因為他是對這案件的物品的商標有學習及知識。但這不表示法庭是必需接納他的判斷為實。法庭是需要從他的證供上所帶出的要點作出判斷。所以當專家證人在庭上作出證供時,他必需要向法庭指出他認為是偽造的商標同正式的商標有甚麼不同之處。這樣做法可協助法庭作出一個證實的裁決,究竟涉案的物品是不是偽造的。

15.在這案件中,裁判法官只是接納專家證人的證供為實是不足夠的。基本上,控方是未能在以上這一點提供足夠證據支持貨物上的商標是偽造的。

16.本席毋須處理上訴人的其他上訴理由。因此,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委派熊健民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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