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 Ltd v. Yeung Hiu Chit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4/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y 2019.
1. 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於2019年4月17日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 第7條,頒令把SCTC 4021/2019的案件 (「該案件」) 移交土地審裁處處理 (「該移交令」)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HCSA 14/2019 [2019] HKCFI 13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1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4021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於2019年4月17日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 第7條,頒令把SCTC 4021/2019的案件 (「該案件」) 移交土地審裁處處理 (「該移交令」) 。 2.被告人於2019年5月2日依據該條例第27條,申請覆核該移交令 (「該申請」) 。 3.該條例第27條規定如下:
4.有關第 27(1) 條和第 27(2) 條當中提述的時限,上訴法庭在Leung Moon Cheung v AG及其他人(HCSA 4/1997,1997年3月27日)中提到:
5.本席注意到,第27條的條文,在上述的上訴法庭判決以後,曾於1998年及1999年經過修訂,但該等修訂並沒有修改在第 27(1) 條及第 27(2) 條中提到的時限。 6.本席沒有發現在該條例或者其他的法例中,有條文賦予法庭權力延展第 27(1) 條及第 27(2) 條中的時限。 7.被告人沒有在審裁處頒發該移交令後的7天內提出該申請,該申請是在這段期間以後才提出的。基於上文提到的理由,本席沒有權力許可被告人逾期提出該申請。 8.本席知悉申索人表示該案件的爭議已解決,並且申索人已於2019年5月10日在審裁處存檔了「申索人中止申索通知書」。然而,鑑於審裁處已於2019年4月17日頒發了該移交令,從該移交令之日起,該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移交土地審裁處處理,申索人如欲中止申索,需要在土地審裁處處理;再者,倘若雙方對該案件的訟費有爭議,也需要在土地審裁處處理。 9.本席撤銷該申請。被告人申請失敗,須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予申索人,金額經簡易評定為HK$200 。 10.本席寄語雙方,倘若雙方就著任何有關該案件的事情仍然有分歧,應嘗試透過協商解決,避免訴訟。法律訴訟是費時的,並且可能涉及昂貴的訟費,訴訟的結果很多時候也不會是各方均滿意的結果。最好的方法,還是雙方透過協商解決爭議,找出大家都接受的解決方案。
被告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由授權代表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