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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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 (控罪一) 及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控罪二),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5個月及3個月 (同期執行)。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233/2018[2019] HKCFI 129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33/2018

[2019] HKCFI 12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731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嘉豪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上訴人書面申請日期: 2019年4月17日
答辯人書面回覆日期: 2018年4月2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9年5月24日

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 (控罪一) 及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控罪二),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5個月及3個月 (同期執行)。

2.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於2018年11月14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4月11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2項控罪的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4.上訴人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上訴 (包括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的訟費。答辯人亦致函法庭,表示不反對有關訟費申請。

命令

5.由於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 (包括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覆。

上訴人:由李紹基律師事務所代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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