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1700/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y 2019.
1. 申請人為新界大埔乾坑村大埔道4770 號、丈量約份第 34 約地段第 457 號附近之土地 (下稱「該土地」)的前租客。該土地面績約5,750 平方米。地政總署以短期租約的形式 (短期租約編號 1246)出租該土地予申請人 , 租約由2005年5月19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終止。其後 , 申請人繼續租用該土地 , 直至地政總署於2016年6月3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該短期租約將於2016年12月13日終止。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