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裕祖 對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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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9年5月27日頒下判決書 (以下稱「判決書」),拒絕行使酌情權延展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期限,並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於2019年6月10日,申請人發出傳票,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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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1700/2018[2019] HKCFI 237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700/2018

[2019] HKCFI 23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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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汪裕祖  
   
第一建議答辯人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第二建議答辯人 城市規劃委員會  
第三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  
第四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署署長  
第五建議答辯人 鄒健強  
第六建議答辯人 陳慶聰  
第七建議答辯人 屯門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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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9年9月24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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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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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19年5月27日頒下判決書 (以下稱「判決書」),拒絕行使酌情權延展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期限,並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於2019年6月10日,申請人發出傳票,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法庭在處理是否批出上訴許可時,決定於申請人的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是有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見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 14AA(4) 條)。在是次上訴許可申請之中,申請人基本上只是重複他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所提出的理據,並沒有提出新的理據以支持其上訴許可申請 (見申請人在日期為2019年6月10日的第六份誓詞 (以下稱「第六份誓詞」))。

3.就申請人於第六份誓詞第3(a) 及 (b) 段指稱城規會在提出有關大埔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的修訂建議時,並沒有向他諮詢,法庭在判決書的第十九段中指出城規會在提出有關的修訂建議時,已經依從法定和行政程序諮詢公眾 (詳情見判決書的第2至12段)。城規會並沒有責任特定向申請人提出諮詢。至於Chan Ka Lam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HCAL 28/2015,24 November 2017) 一案所確立的法律原則,並不適用於本案。

4.就申請人於第六份誓詞第3(c) 段指稱地政總署署長不再向申請人續租的決定並非政府作為私人業主的決定,相關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並無合理爭辯之處 (見判決書的第17段)。

5.就申請人於第六份誓詞第3(d) 段提及鄒健強及陳慶聰的「擅闖民居」的指控,明顯是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不屬於司法覆核的範圍 (見判決書的第18段)。

6.就申請人於第六份誓詞第3(e) 及 (f) 段提及有關政府就相關土地的生態環境評估的缺失,法庭重申判決書的第20段。此外,一般的法律原則是,若申請人有其他途徑可以挑戰某一個有關的決定,申請人必須沿用那些途徑,而不是用司法覆核來挑戰相關的決定。在本案中,申請人並沒有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交任何申述書或意見書,藉以反對相關的大綱核准圖的修訂建議。基於這法律原則,本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也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7.就申請人於第六份誓詞第3(g) 段提及有關針對他的刑事檢控 (FLS 11247/2017),適用的法律原則是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中,對於檢控當局決定是否以刑事罪行提出檢控及有關的檢控程序,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法庭是不會干預的 (見判決書的第20段)。在本案中,並沒有什麼特殊的情況,使法庭干預檢控當局針對申請人的刑事檢控。

8.申請人於第六份誓詞中,解釋他逾期申請司法覆核的原因。申請人的解釋是他花了大量時間,向立法會議員、特首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請求幫助,直至在進行區域法院DCCJ 827/2018及DCCJ 828/2018的案件的過程中,經政府律師高文傑指出,正確審理法庭及程序應為高等法院的司法覆核程序,他才知道正確審理的法庭及程序。申請人指稱本席在判決書中,只是以「逾期嚴重,申請人沒有合理解釋其延遲」幾個字一筆帶過,在沒有相反證據指出申請人的解釋為何不合理的情況下,拒絕申請人的逾期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顯示本席行使酌情權是不合法、不當及不能成立。然而,在判決書中所提及的相關決定,是發生於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9月19日之間。申請人於2018年8月21日才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所涉及的延遲是十分之嚴重。再者,申請人花時間尋求其他人士協助及不明白相關法律程序的規定,並不是延遲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合理解釋。

9.總括而言,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因此,現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須分別向第一至第四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包括2019年9月24日聆訊的訟費,假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須由法院評定訟費。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至第三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翠薇代表

第四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高文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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