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俊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05/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anuary 2019.
Cites 1 case
|
HCCC 205/2018 [2019] HKCFI 14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05號 ----------------
----------------
----------------------------------- 判刑 ----------------------------------- 官: 被告人呂傑俊先生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指被告人於2017年7月2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楓樹街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4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49克晶狀固體。 於審訊後,他被陪審員一致裁定罪名成立。 審訊中的證據 於2017年7月21日,警務人員在旺角楓樹街近荔枝角道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夾在腋下的一個黑色手提包內找到一個黃色公文袋。當警務人員問被告人公文袋裝的是甚麼時,被告人說是他的私人物品,不能夠看。被告人與警務人員爭奪這個公文包。最後,警務人員在公文包裡面找到一個透明膠袋裝著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34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49克晶狀固體(俗稱「冰」)。 當時被告人變得激動,手舞足蹈及大聲叫囂,但被警務人員制服。警務人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人在警誡之下保持緘默。 審訊中,被告人作供指當日他與朋友在基隆街的一間基隆茶餐廳見面之後,走向荔枝角道的方向,準備乘巴士回荃灣上班。他當時是在荃灣一間酒樓的廚房工作。他與朋友見面的時間正是他下場休息的時間。在前往荔枝角道的途中,他在大南街附近拾到案中的黑色手提包,當時他見到三位警務人員,即截查被告人的警務人員,於是就拿著這個黑色手提包走到警察所在之處,準備將手提包交給這幾位警務人員。他當時沒有打開過手提包,不知道裡面裝的是甚麼。 被告人否認有與警務人員爭奪手提包內的公文袋及指他當時變得激動及叫囂,因為警務人員找到毒品之後用手按著他,而被告人亦只是高舉雙手,引起途人注意。被告人否認販運案中的危險藥物。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4項為販運危險藥物。他最後一次是因為一項於賭博場所賭博罪,於2017年5月10日被判罰款500元。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9歲,已離婚,有兩名女兒,跟隨前妻在內地居住。被告人與母親在荃灣居住。被告人曾接受中五教育,被拘捕時為廚房工人,月入約15,000元。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已是2002年的事,即已十多年之前。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的其他定罪紀錄都是與賭博或其他輕微的罪行有關。 大律師指案中涉及的「冰」的份量為349克,根據判刑指引,量刑起點應為15年多的監禁。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正如辯方大律師正確地指出,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訂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300至6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5至20年監禁。 本案涉案349克「冰」,量刑基準應為約15年9個月監禁。被告人是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並沒有任何的有效求情理由。雖然被告人有4項過往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但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出,已經是十多年前的事,因此本席不會因這個理由而將量刑基準提高,遂以15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考慮案件所有的情況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5年9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