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順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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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八,都是盜竊罪。她在審訊後,被判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八共七項盜竊罪名成立,控罪三則毋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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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0/2018 [2019] HKDC 7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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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八,都是盜竊罪。她在審訊後,被判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八共七項盜竊罪名成立,控罪三則毋須答辯。 案情 2.被告人在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大約一個月內,在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八的七間不同店鋪偷走高價的手袋、銀包。控罪一所指的手袋值13,250元,控罪二所指的三個銀包共值4,470元,控罪四所指的手袋值13,250元,控罪五所指的手袋值14,040元,控罪六所指的手袋值20,500元,控控罪七所指的手袋值4,390元,控罪八所指的手袋值13,070元。 3.七罪的被盜貨物共值82,970元,全部失物未被起回。 4.證據顯示被告人犯案時手法純熟,七間商店其中六間都設有防盜系統,但那些防盜系統都沒有在案發日子響過,顯示被告人是有備而來,曉得使用方法去避過那些防盜系統的偵測。 案底 5.被告人現年26歲,她在2004年正式來港,不過她在2001年已經有一項定罪,涉及管有第I部毒物。被告人在2010年至2018年還有其他十一項定罪,涉及多項罪行。除了第十二項定罪外,第二至第十一項定罪都涉及不誠實罪行,其中多項是店鋪盜竊,被告人多次被判囚,也被判進過戒毒所。 求情 6.被告人在審訊最後陳詞階段已解聘了法援署委派給她的律師,她自此再沒有律師代表。 7.被告人替自己求情,她說自己在2004年來港,和港人結婚,但雙方已經分開十多年。兩名兒子不是和被告人同住,大子和父親同住,小的則住寄養家庭。 8.被告人說,她的背景資料書上所顯示的資料都是正確。 9.被告人說,她的父親已經80歲,在國內獨居,父親患有重病。被告人呈上一份國內醫療文件,顯示一名叫王巧生的男子患有一些疾病,包括心肺疾病。不過,文件沒有說該名病人的情況危急。 10.被告人希望法庭將七項罪行的刑期都頒令同期執行,讓她盡早回國照顧父親。 判刑 11.被告人過往屢犯盜竊罪行。她在2018年1月才因最後一項盜竊罪服刑完畢,離開監獄,但四個多月後再開始犯案。她在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大約一個月內,在七間商店偷取高價手袋銀包,全部貨品價值八萬二千多元。 12.被告人不是一時貪心犯案,她顯然是職業慣匪,俟機行事,並能迅速將貨物脫手,以致警方在2018年6月12日在她家中找不到任何一件失物。 13.被告人所犯的七項盜竊罪都是嚴峻。本席對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八,都以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本席看不出有任何減刑理由。這七項定罪都判監12個月。 14.控罪一、二、四、五、六、七、八這七項罪是分開的罪行,在不同日子、不同商店發生,七項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不過,本席要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本席認為七項罪的整體判刑應為3年監禁。本席因此頒令控罪二、四、五、六、七、八這六項罪每項刑期其中4個月監禁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一的1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審訊後七項定罪的總刑期便為3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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