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Pui Fai 對 黃錦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688/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y 2019.
1. 本席在2019年4月4日以書面判詞,後稱「該判案書」,頒佈申請人針對答辯人黃先生的僱員補償申請,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經本席評核的補償金額、利息與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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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688/2016 [2019] HKDC 7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6年第6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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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席在2019年4月4日以書面判詞,後稱「該判案書」,頒佈申請人針對答辯人黃先生的僱員補償申請,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經本席評核的補償金額、利息與及訟費。 2.在該判案書頒發後,黃先生以傳票形式在2019年4月17日向本席申請「暫停執行」本案的判決。根據黃先生存檔支持他申請的誓章,內容主要是說本席沒有進行任何調查活動,任由對方作出指責,申請人為了錢,與那些喪失良心的工友,一同指稱黃先生本人是申請人的僱主。另外,黃先生在誓章中亦指出,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無中生有,法官在沒有調查事實後而信了大律師的魔咒小說。這是黃先生在誓章中主要提出支持他暫緩判決的理由。 3.今天黃先生親自出席,在庭上,黃先生沒有提出新的理據,只是重複他在誓章所講的事實,聲稱申請人顛倒是非。他要求法庭將這件案件發還給警察調查,要辨清事實。另外,黃先生又向本席透露,在案件審結後,他四處貼了一些由他撰寫的街招,在中環及灣仔區也有張貼。根據黃先生呈上他所聲稱所張貼的街招,內容主要也是跟他在誓章中以及今天向本席所說的事情大同小異。黃先生亦透露,雖然他對該判案書有異議,但他並沒有提出任何上訴。 4.代表申請人的何律師反對此申請,並向本席提出一宗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09號[1],何律師引用該上訴案件所引述的有關暫緩執行判決的法律原則。總括而言,根據該上訴案件,法庭於考慮是否批准暫緩執行判決時,需要考慮勝訴的一方不應被剝奪對他有利的命令所導致的成果,敗訴一方提出上訴亦不構成暫緩執行法庭判刑的理由。另外,一名申請人要成功申請暫緩執行法庭命令,敗訴一方須提出足夠理據,顯示如法庭判令不暫緩執行,針對該判令的上訴會變為無效或上訴人會蒙受金錢不能彌補的損失(參考第22及23段)。本席會按照這些法律原則來考慮黃先生的申請。 5.本席認為黃先生完全沒有提出任何理據支持他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第一,黃先生在這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到今天為止,沒有提出任何針對該判決的上訴;第二,黃先生所提出的理據本席不但認為不足夠,更認為是完全不著邊際,例如他所說法庭沒有進行調查工作,要把案件發還警察調查,這些是完全荒謬的說法。黃先生所採取的行動在中環、灣仔區張貼街招是一個非常愚蠢的做法,並沒有切實地按照正當的法律程序去進行他所希望得到的結果。所以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把黃先生的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撤銷。 6.有關訟費而言,本席認為黃先生應支付申請人的訟費,因為黃先生的申請被本席撤銷,所以本席命令黃先生(即是答辯人)支付申請人的訟費。申請人由於是法律援助,所以他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7.本命令由申請人代表律師用中文草擬。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何德明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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