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Chung Sing t/a Sing Kee Wooden Works Co v. Ng Kam Cheung Construction Co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12/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February 2004.
1. 區域法院陸啟康法官在 2003 年 8 月 26 日裁定被告人需支付 $14,000 給原告人。被告人獲陸法官給予上訴許可,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應原告人的申請,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 $40,000 的上訴訟費保證金。被告人現針對袁法官的命令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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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2A/2003 CACV 31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312 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3年第 1439 號)
聆訊日期: 2004年 2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 2月 2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上訴訟費保證金 1.區域法院陸啟康法官在 2003 年 8 月 26 日裁定被告人需支付 $14,000 給原告人。被告人獲陸法官給予上訴許可,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應原告人的申請,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 $40,000 的上訴訟費保證金。被告人現針對袁法官的命令向本庭提出上訴。 2.被告人並沒有根據袁法官的命令,在限期內將上訴訟費保證金存入法庭。根據袁法官的命令,若被告人沒有提交上訴保證金,它的上訴將會被撤銷。事實上,被告人的上訴已經被撤銷。雖然如此,這也不會影響被告人這次的上訴,因本庭仍需要考慮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是否正確。 經濟困難 3.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之下是會行使權力,命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這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因經濟有困難,若上訴失敗,它是沒有能力支付對方的上訴訟費。 4.袁法官裁定被告人的確有經濟困難,若它上訴失敗,它肯定是沒有能力支付原告人的上訴訟費。本庭認為這項裁決是正確的。被告人曾經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裁決命令。區域法院聆案官批准申請,但條件是被告人必須在 7 天限期內將 $14,000 存入法庭。被告人沒有將該款項存入法庭。雖然被告人聲稱它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但它的代表拒絕披露任何有關被告人經濟情況的文件。被告人是一間有限公司,根據公司註冊資料被告人的繳足股本只是 $10,000。原告人就該 $14,000 向被告人送達法定付款要求,但被告人甘冒公司被清盤之險,並無支付該款項。根據上述情況,袁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作出被告人是有經濟困難的裁決。 上訴理由 5.袁法官亦考慮過被告人是否具備充分的上訴理由,而這項上訴保證金命令是否會實質地剝奪它的上訴權利。袁法官指出被告人並沒有根據聆案官給予的許可修改它的答辯書,它沒有清楚地說明申辯及反申索理由,亦沒有提供它聲稱因原告人的行為引致損失的細節。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所聲稱因原告人延誤工程所招致的損失並不是法律認同的某方毀約的自然後果,這些損失亦不是原告人已經同意負責的損失。在這情況下,袁法官裁定被告人並未能提出充分的上訴理由,致令她不作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本庭完全同意袁法官的見解。 6.被告人其中一項的經濟損失是它公司的行政費用。被告人聲稱,在延誤的 48 天內,它的行政費用是 $102,029.76。被告人曾經提交誓章披露由 2000 年 4 月至 2000 年 11 月的平均每月開支,這些費用包括兩輛汽車的登記費、保險費、汽油費、泊車費、維修費、交通費、按揭費用和折扣等。另外的費用是辦公室的租金、地盆、貨櫃、管理費、電話費、電費、影印費、帳目審核費。另外一項費用是工資。被告人並沒有清楚說明在上述的費用之中那一項是因延誤而產生的。現被告人指其中有六項的費用涉及工程延誤。 7.上訴法庭在現階段並不是要審理被告人針對陸法官的決定是否正確。本庭所需要做的是在表面來看被告人是否擁有一個充分的上訴理由。在本上訴之前,被告人從未提及它現時的理據。被告人所持的理據可能構成爭議點,但這並不表示這些爭議點是極之充分的上訴理由,致令法庭不會命令被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故此,本庭維持袁法官在這一方面的裁決。 酌情權力 8.袁法官裁定被告人需要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是行使一項酌情權,除非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在行使該權力時違反了法律原則或該決定是犯了明顯的錯誤,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重新行使該酌情權的。本案的情況就是如此。袁法官是正確地行使她的酌情權。 總結 9.故此,本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及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要支付原告人這上訴的訟費。
原告人:由董吳謝律師事務所轉聘吳伯乾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伍秀媚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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