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n Oi Yee Lisa及另一人 對 Ngai Ngok Pang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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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有兩張傳票,先處理2019年4月25日的傳票。原告人申請增加一個送達的地址,是在深水埗元州街的地址。這個地址是明顯地可以找到被告人的地址,因為法庭在2019年4月29日亦收到魏岳鵬先生所存檔的一份誓章,上面是寫着同一個深水埗元州街的地址的。所以雖然魏先生及魏女士今天沒有出席,但是增加這一個送達地址是對他們沒有構成任何利益上的損害的。因此,法庭批准本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155/2018[2019] HKCFI 15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155/2018

[2019] HKCFI 15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18年第2155號

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 YUEN OI YEE LISA  
  LEE SYN YUK MICHELLE  
被告人 NGAI NGOK PANG  
  NGAI YU LING MONY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5月3日
判決日期: 2019年5月3日

判決書


1.今天有兩張傳票,先處理2019年4月25日的傳票。原告人申請增加一個送達的地址,是在深水埗元州街的地址。這個地址是明顯地可以找到被告人的地址,因為法庭在2019年4月29日亦收到魏岳鵬先生所存檔的一份誓章,上面是寫着同一個深水埗元州街的地址的。所以雖然魏先生及魏女士今天沒有出席,但是增加這一個送達地址是對他們沒有構成任何利益上的損害的。因此,法庭批准本申請。

2.但是基於以往曾經就着原訴傳票上面的地址(簡稱「麗港城地址」)出現過爭拗,亦涉及一個第三者Ngai Ngok Leong先生,因此,為了避免再度有爭拗及造成對Ngai Ngok Leong先生的不便,本席命令以後所有關乎於本案的文件,由本命令日起,只可送達予深水埗的地址。而原訴傳票上的麗港城地址不再適用於任何送達,亦不得使用該地址作送達用途。

3.第二個申請是2019年3月25日的傳票,原告人申請將原訴傳票再度提堂聆訊,本席批准。所以原告人可到排期主任處就着Notice of Appointment to Hear Originating Summons再度排期。

4.就着該申請,袁女士根據她的第四、五、六份誓章指出,Originating Summons已經送達給被告人在深水埗的地址。送達日期根據信封的記錄是2019年3月29日,當日法庭仍未曾批准增加使用深水埗的地址。但是本席不認為原告人需要再重新送達原訴傳票,因為明顯地該地址是魏先生及魏女士可以收到原訴傳票的地址。因此,本席作出命令,3月29日藉普通郵遞及掛號的郵遞方式送達的原訴傳票及2019年1月3日的誓章被視為有效。

5.法庭的實務指示有提及關於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如果是普通郵遞及掛號,是有不同的時間,但為免損害兩名被告人的利益,他們可以存檔認收送達書的日期,由今天開始計二十八天。

6.由現在開始至原訴傳票聆訊日期,原告人不可提出多於一個傳票的申請,若該傳票的申請未能證實有表面證據,法庭將不給予排期聆訊。

7.所有原告人發出的傳票,未得本席批准,不可以存檔多於一個誓章。任何未經許可而存檔的誓章,本席將不作考慮及予以剔除。

8.本席不會回應原告人的信件,除了一些合理的申請,例如索取聆訊紀錄,而信件內容不可多於半頁紙,否則,本席將不作考慮。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YUEN OI YEE LISA: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人LEE SYN YUK MICHELLE: 由YUEN OI YEE LISA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