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n Oi Yee Lisa及另一人 對 Ngai Ngok Pang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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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魏先生及魏女士均缺席,魏先生知道今天的聆訊,因為他給了一些信件法庭,亦存檔了送達認收書。至於魏女士,法庭獲袁女士告知,文件是用一個信封送達給兩位被告人的,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缺欠的,袁女士應該用獨立的信封或者獨立送達的方法將文件給魏女士。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155/2018[2019] HKCFI 17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155/2018

[2019] HKCFI 17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18年第2155號

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 YUEN OI YEE LISA  
  LEE SYN YUK MICHELLE  
被告人 NGAI NGOK PANG  
  NGAI YU LING MONY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3日
判決日期: 2019年7月3日

判決書

1.今天魏先生及魏女士均缺席,魏先生知道今天的聆訊,因為他給了一些信件法庭,亦存檔了送達認收書。至於魏女士,法庭獲袁女士告知,文件是用一個信封送達給兩位被告人的,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缺欠的,袁女士應該用獨立的信封或者獨立送達的方法將文件給魏女士。

2.在今天聆訊前,法庭參考了檔案內的文件,一份魏先生在2019年6月28日給法庭的「送達確認書」,一份給法庭的信件和附件是2019年6月26日。亦收到袁女士通知她今天宣誓及擬存檔一份誓章,當然魏先生及魏女士均未有機會看到該份誓章。

3.本席參看文件後,作出一些指示。在魏先生2019年6月26日給本席的信件,他其中一樣質疑的是為何兩名原告人將份屬不同及獨立案件的事宜合併在同一張原訴傳票中處理。本席在今早從袁女士口中確認,她的訴因是源於HCMP 2829/2012及CACV 118/2013的訟費令,而她女兒的訴因是源於CACV 96/2013及LDPD 2002/2012的訟費令。基於魏先生在信件所質疑的,及法庭參看原訴傳票及誓章及袁女士今早對法庭的澄清,本席認為魏先生的質疑是有道理的,因此本席不容許袁女士代表李女士。

4.本席參看完文件後,認為袁女士及李女士在誓章中所披露的案情可能顯示她們沒有合理的訴因或申索,應該被剔除,因為看來她們所聲稱的魏先生或魏女士的行為在法律上未必能夠構成滋擾的訴因,而且法庭亦看來沒有權力強制魏羽玲女士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因此本席作出如下的指示:

(1)   本席不批准袁女士代表李女士,李女士可以聘請法律代表或自己行事;

(2)   所有送達給被告人的文件應該分開,每一個被告人一份;

(3)   批准袁女士存檔及送達 “affirmation in opposite of Yuen Oi Yee Lisa”,三日之內完成;

(4)   本案押後至2019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屆時原告人需要向法庭作出以下兩方面的陳詞:(一) 她們的申索是否錯誤地合併在本案提出;(二) 她們的申索是否應該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被剔除;及

(5)   在現階段未得法庭批准,任何一方不可以存檔或送達任何進一步的誓章。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YUEN OI YEE LISA: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人LEE SYN YUK MICHELLE: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